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第 三 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調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若身故當時之「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保險金」後之餘額大於本契約約定給付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時,本公司改以「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保險
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保
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仍應依本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之約定辦理。
前項所稱「已領取之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身故前得領取之本契約「癌症疾病保險金」(但不
含因本契約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而領取者)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基本保額」時,前項「已領取之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即依本契約「基本保額」減少前之「已領取之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基本保額」再乘以減少後
之「基本保額」計算。
第 四 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調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三所
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若診斷確定全殘廢當時之「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
「已領取之保險金」後之餘額大於本契約約定給付之「全殘廢保險金」金額時,本公司改以「已
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前項所稱「已領取之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診斷確定致成本契約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前
得領取之本契約「癌症疾病保險金」(但不含因本契約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而領取者)或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基本保額」時,前項「已領取之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即依本契約「基本保額」減少前之「已領取之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基本保額」再乘以減少後
之「基本保額」計算。
第 五 條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本契約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