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批註條款(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含特定重大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惟其中癌症疾病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之 B 型及 C 型。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99)南壽研字第 003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南山人
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之B型及C型(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
註條款。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已繳交之保險費」,係指本批註條款約定之「繳費年度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或
診斷確定致成本契約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當時之本契約「基本保額」乘以最
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契約標準體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經主管機關
核定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二、「繳費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於下列情形較早發生者所經過
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
繳費年限為限。
1、身故。
2、診斷確定致成本契約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3、第一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本契約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
病」)。
4、第一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
5、因本契約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診斷確定致成本契約附表四
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第 三 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調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若身故當時之「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保險金」後之餘額大於
本契約約定給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時,本公司改以「已繳交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