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註條款於訂立批註條款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批註條款(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含特定重大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惟其中癌症疾病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之 B 型及 C 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99)南壽研字第 00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
依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3 日金管保品字
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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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南山人壽康祥一
生終身保險」之B型及C型(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已繳交之保險費」,係指本批註條款約定之「繳費年度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
致成本契約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當時之本契約「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
費所適用之本契約標準體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定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
準)所計得之金額。
二、「繳費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於下列情形較早發生者所經過之週年數,
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限為限。
1、身故。
2、診斷確定致成本契約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3、第一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本契約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
4、第一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
5、因本契約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診斷確定致成本契約附表四所列第二
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第 三 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調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若身故當時之「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保險金」後之餘額大於本契約約定給付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時,本公司改以「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保險
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保
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仍應依本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之約定辦理。
前項所稱「已領取之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身故前得領取之本契約「癌症疾病保險金」(但不
含因本契約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而領取者)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