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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年年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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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年年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一百 十二
(103)南壽研字第 2 6 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
依中華民國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躉繳保險費:
()「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
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四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目前
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之保險費率表
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四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累計增
額繳清保險金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四、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0.7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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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五、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四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本款第一
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六、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之值。
八、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
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
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0.7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
金額:
(一)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者(僅適用於現金給付方式):再除以十二。
(二)以每年為給付週期者: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
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三、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四、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五、水陸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
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陸
上機械動力車輛、水上機械動力船舶。
十六、航空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七、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
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
用航空客機。
十八、搭乘: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
期間內之行為。
十九、乘客:
係指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
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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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六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八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
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
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依
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
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
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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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應依要保人選擇之給付週期及下列約定,於每期屆
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現金
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本公司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方式辦理。
()、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始得選擇以每月為
給付週期。如要保人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者,減額後之「保險
金額」低於申請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所適用之金額時,本公司將
改以本項第三款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增值回饋
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一所
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
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
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五條第八項第七條、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下列事項,但「保險金額」低於變更當
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所適用之金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
不得變更為每月:
一、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
前項之變更事項,要保人非於下列期間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不予受理變更:
一、保單週年日()以後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保單週年日以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
期變更效力自該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二、前款以外其他期間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
期變更效力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一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
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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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九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下列
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水
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
該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第十九條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總和的二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
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意外事故具有
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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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六條「殘
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八條「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九條「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
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
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三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 減少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
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
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 依第十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 保險金額。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
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六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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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7 頁,共 9
附表一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8 頁,共 9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2
80%
3 8
85%
9 17
90%
9 頁,共 9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174 0 9,174
1 9,174 46 9,174 1 9,174 46 9,174
2 9,174 47 9,174 2 9,174 47 9,174
3 9,174 48 9,174 3 9,174 48 9,174
4 9,174 49 9,174 4 9,174 49 9,174
5 9,174 50 9,174 5 9,174 50 9,174
6 9,174 51 9,174 6 9,174 51 9,174
7 9,174 52 9,174 7 9,174 52 9,174
8 9,174 53 9,174 8 9,174 53 9,174
9 9,174 54 9,174 9 9,174 54 9,174
10 9,174 55 9,174 10 9,174 55 9,174
11 9,174 56 9,174 11 9,174 56 9,174
12 9,174 57 9,174 12 9,174 57 9,174
13 9,174 58 9,174 13 9,174 58 9,174
14 9,174 59 9,174 14 9,174 59 9,174
15 9,174 60 9,174 15 9,174
60 9,174
16 9,174 61 9,174 16 9,174 61 9,174
17 9,174 62 9,174 17 9,174 62 9,174
18 9,174 63 9,174 18 9,174 63 9,174
19 9,174 64 9,174 19 9,174 64 9,174
20 9,174 65 9,174 20 9,174 65 9,174
21 9,174 66 9,174 21 9,174 66 9,174
22 9,174 67 9,174 22 9,174 67 9,174
23 9,174 68 9,174 23 9,174 68 9,174
24 9,174 69 9,174 24 9,174 69 9,174
25 9,174 70 9,232 25 9,174 70 9,232
26 9,174 71 9,232 26 9,174 71 9,232
27 9,174 72 9,232 27 9,174 72 9,232
28 9,174 73 9,232 28 9,174 73 9,232
29 9,174 74 9,232 29 9,174 74 9,232
30 9,174 75 9,232 30 9,174 75 9,232
31 9,174 76 9,940 31 9,174 76 9,940
32 9,174 77 9,940
32 9,174 77 9,940
33 9,174 78 9,940 33 9,174 78 9,940
34 9,174 79 9,940 34 9,174 79 9,940
35 9,174 80 9,940 35 9,174 80 9,940
36 9,174 36 9,174
37 9,174 37 9,174
38 9,174 38 9,174
39 9,174 39 9,174
40 9,174 40 9,174
41 9,174 41 9,174
42 9,174 42 9,174
43 9,174 43 9,174
44 9,174 44 9,174
45 9,174 45 9,174
南山人壽年年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一般繳費件)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146 0 9,146
1 9,146 46 9,146 1 9,146 46 9,146
2 9,146 47 9,146 2 9,146 47 9,146
3 9,146 48 9,146 3 9,146 48 9,146
4 9,146 49 9,146 4 9,146 49 9,146
5 9,146 50 9,146 5 9,146 50 9,146
6 9,146 51 9,146 6 9,146 51 9,146
7 9,146 52 9,146 7 9,146 52 9,146
8 9,146 53 9,146 8 9,146 53 9,146
9 9,146 54 9,146 9 9,146 54 9,146
10 9,146 55 9,146 10 9,146 55 9,146
11 9,146 56 9,146 11 9,146 56 9,146
12 9,146 57 9,146 12 9,146 57 9,146
13 9,146 58 9,146 13 9,146 58 9,146
14 9,146 59 9,146 14 9,146 59 9,146
15 9,146 60 9,146 15 9,146
60 9,146
16 9,146 61 9,146 16 9,146 61 9,146
17 9,146 62 9,146 17 9,146 62 9,146
18 9,146 63 9,146 18 9,146 63 9,146
19 9,146 64 9,146 19 9,146 64 9,146
20 9,146 65 9,146 20 9,146 65 9,146
21 9,146 66 9,146 21 9,146 66 9,146
22 9,146 67 9,146 22 9,146 67 9,146
23 9,146 68 9,146 23 9,146 68 9,146
24 9,146 69 9,146 24 9,146 69 9,146
25 9,146 70 9,204 25 9,146 70 9,204
26 9,146 71 9,204 26 9,146 71 9,204
27 9,146 72 9,204 27 9,146 72 9,204
28 9,146 73 9,204 28 9,146 73 9,204
29 9,146 74 9,204 29 9,146 74 9,204
30 9,146 75 9,204 30 9,146 75 9,204
31 9,146 76 9,910 31 9,146 76 9,910
32 9,146 77 9,910
32 9,146 77 9,910
33 9,146 78 9,910 33 9,146 78 9,910
34 9,146 79 9,910 34 9,146 79 9,910
35 9,146 80 9,910 35 9,146 80 9,910
36 9,146 36 9,146
37 9,146 37 9,146
38 9,146 38 9,146
39 9,146 39 9,146
40 9,146 40 9,146
41 9,146 41 9,146
42 9,146 42 9,146
43 9,146 43 9,146
44 9,146 44 9,146
45 9,146 45 9,146
(
高保額保件:新台幣
300
萬元≦保險金額
<
新台幣
600
萬元
)
南山人壽年年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128 0 9,128
1 9,128 46 9,128 1 9,128 46 9,128
2 9,128 47 9,128 2 9,128 47 9,128
3 9,128 48 9,128 3 9,128 48 9,128
4 9,128 49 9,128 4 9,128 49 9,128
5 9,128 50 9,128 5 9,128 50 9,128
6 9,128 51 9,128 6 9,128 51 9,128
7 9,128 52 9,128 7 9,128 52 9,128
8 9,128 53 9,128 8 9,128 53 9,128
9 9,128 54 9,128 9 9,128 54 9,128
10 9,128 55 9,128 10 9,128 55 9,128
11 9,128 56 9,128 11 9,128 56 9,128
12 9,128 57 9,128 12 9,128 57 9,128
13 9,128 58 9,128 13 9,128 58 9,128
14 9,128 59 9,128 14 9,128 59 9,128
15 9,128 60 9,128 15 9,128
60 9,128
16 9,128 61 9,128 16 9,128 61 9,128
17 9,128 62 9,128 17 9,128 62 9,128
18 9,128 63 9,128 18 9,128 63 9,128
19 9,128 64 9,128 19 9,128 64 9,128
20 9,128 65 9,128 20 9,128 65 9,128
21 9,128 66 9,128 21 9,128 66 9,128
22 9,128 67 9,128 22 9,128 67 9,128
23 9,128 68 9,128 23 9,128 68 9,128
24 9,128 69 9,128 24 9,128 69 9,128
25 9,128 70 9,185 25 9,128 70 9,185
26 9,128 71 9,185 26 9,128 71 9,185
27 9,128 72 9,185 27 9,128 72 9,185
28 9,128 73 9,185 28 9,128 73 9,185
29 9,128 74 9,185 29 9,128 74 9,185
30 9,128 75 9,185 30 9,128 75 9,185
31 9,128 76 9,890 31 9,128 76 9,890
32 9,128 77 9,890
32 9,128 77 9,890
33 9,128 78 9,890 33 9,128 78 9,890
34 9,128 79 9,890 34 9,128 79 9,890
35 9,128 80 9,890 35 9,128 80 9,890
36 9,128 36 9,128
37 9,128 37 9,128
38 9,128 38 9,128
39 9,128 39 9,128
40 9,128 40 9,128
41 9,128 41 9,128
42 9,128 42 9,128
43 9,128 43 9,128
44 9,128 44 9,128
45 9,128 45 9,128
南山人壽年年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
高保額保件:新台幣
600
萬元≦保險金額
<
新台幣
1,200
萬元
)
(每萬元保險金額)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082 0 9,082
1 9,082 46 9,082 1 9,082 46 9,082
2 9,082 47 9,082 2 9,082 47 9,082
3 9,082 48 9,082 3 9,082 48 9,082
4 9,082 49 9,082 4 9,082 49 9,082
5 9,082 50 9,082 5 9,082 50 9,082
6 9,082 51 9,082 6 9,082 51 9,082
7 9,082 52 9,082 7 9,082 52 9,082
8 9,082 53 9,082 8 9,082 53 9,082
9 9,082 54 9,082 9 9,082 54 9,082
10 9,082 55 9,082 10 9,082 55 9,082
11 9,082 56 9,082 11 9,082 56 9,082
12 9,082 57 9,082 12 9,082 57 9,082
13 9,082 58 9,082 13 9,082 58 9,082
14 9,082 59 9,082 14 9,082 59 9,082
15 9,082 60 9,082 15 9,082
60 9,082
16 9,082 61 9,082 16 9,082 61 9,082
17 9,082 62 9,082 17 9,082 62 9,082
18 9,082 63 9,082 18 9,082 63 9,082
19 9,082 64 9,082 19 9,082 64 9,082
20 9,082 65 9,082 20 9,082 65 9,082
21 9,082 66 9,082 21 9,082 66 9,082
22 9,082 67 9,082 22 9,082 67 9,082
23 9,082 68 9,082 23 9,082 68 9,082
24 9,082 69 9,082 24 9,082 69 9,082
25 9,082 70 9,139 25 9,082 70 9,139
26 9,082 71 9,139 26 9,082 71 9,139
27 9,082 72 9,139 27 9,082 72 9,139
28 9,082 73 9,139 28 9,082 73 9,139
29 9,082 74 9,139 29 9,082 74 9,139
30 9,082 75 9,139 30 9,082 75 9,139
31 9,082 76 9,840 31 9,082 76 9,840
32 9,082 77 9,840
32 9,082 77 9,840
33 9,082 78 9,840 33 9,082 78 9,840
34 9,082 79 9,840 34 9,082 79 9,840
35 9,082 80 9,840 35 9,082 80 9,840
36 9,082 36 9,082
37 9,082 37 9,082
38 9,082 38 9,082
39 9,082 39 9,082
40 9,082 40 9,082
41 9,082 41 9,082
42 9,082 42 9,082
43 9,082 43 9,082
44 9,082 44 9,082
45 9,082 45 9,082
南山人壽年年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
高保額保件:保險金額≧新台幣
1,200
萬元
)
(每萬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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