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南山人壽年年添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年年添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一百十一
106)南壽研字第 240 號函備查
依中華民國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 0 7 0 4 1 5 8 3 7 0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 「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
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所過之年數倘被險人故、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
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人身、診確定成附二所完全能等之一依本約第十一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
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
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契生效起至保險身故期間但倘保險致成表二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
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應之單價準備與「計增繳清險基保額對應保單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應之約金「累增額清保基本額」應之單價準備加總
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期間內,效日每月至與效日當之(無當日,改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1.25%後之差值乘以「當度保年度之保價值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所保險基礎1.25%利率依據滿單年部分年複而未滿保單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辦理減額清保」且保險「保年齡達十歲前故或斷確
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所繳保險費
為基1.25%年利自辦理「減額繳保險之日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
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
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費」以保費率所載額為礎;契約依第二十九條減少「基本
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
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或致成附
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係根本公運用類商所累資產實際並參考市利率訂定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定利為準如當未宣者,前一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五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人以歲計之年,但滿一的零超過個月加算歲,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六、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或診確定成附二所完全能等之一時之基本額」「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計算所對應之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
之一前得領取本契約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十七、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故保金」不包變更喪葬用保金)「完失能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期給開始用以算分給付額之率。利率以分定期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約定始分定期付指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約定給付間,期間短為年,長為十年如該間有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保單週年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以扣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效力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為不實的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
除。
第十三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四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
項約定辦理外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給付回饋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分享金」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
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
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
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
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
九條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約定止時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
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
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附
表三中所對應保單年度之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第十六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
四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
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費期以本年繳費費以本未扣扣之為準
的百分之九十五之值(元以下無條件進位)再乘以「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述所稱「單位數」係指「基本保額」以萬元為單位計算之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以「繳費期間」乘以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的百分之九十五之值(元以下無條件進位),再乘以「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前述所稱「單位數」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萬元為單位計算之數
額。
第十八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二十二條約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一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
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
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
能當分別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列三者中之最大值,
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就「基本保
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
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三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五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喪葬保險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二十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要保人有欠繳保險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險單未還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九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保障期間」,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增額保險保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人得以當時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一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
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倍扣除「已領生存還
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
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
喪失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十五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及第十七滿
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知要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
存還本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要保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
41
1.3
81
1.3
2
1.0
42
1.3
82
1.3
3
1.3
43
1.3
83
1.3
4
1.3
44
1.3
84
1.3
5
1.3
45
1.3
85
1.3
6
1.3
46
1.3
86
1.3
7
1.3
47
1.3
87
1.3
8
1.3
48
1.3
88
1.3
9
1.3
49
1.3
89
1.3
10
1.3
50
1.3
90
1.3
11
1.3
51
1.3
91
1.3
12
1.3
52
1.3
92
1.3
13
1.3
53
1.3
93
1.3
14
1.3
54
1.3
94
1.3
15
1.3
55
1.3
95
1.3
16
1.3
56
1.3
96
1.3
17
1.3
57
1.3
97
1.3
18
1.3
58
1.3
98
1.3
19
1.3
59
1.3
99
1.3
20
1.3
60
1.3
100
1.3
21
1.3
61
1.3
101
1.3
22
1.3
62
1.3
102
1.3
23
1.3
63
1.3
103
1.3
24
1.3
64
1.3
104
1.3
25
1.3
65
1.3
105
1.3
26
1.3
66
1.3
106
1.3
27
1.3
67
1.3
107
1.3
28
1.3
68
1.3
108
1.3
29
1.3
69
1.3
109
1.3
30
1.3
70
1.3
110
1.3
31
1.3
71
1.3
111
1.3
32
1.3
72
1.3
33
1.3
73
1.3
34
1.3
74
1.3
35
1.3
75
1.3
36
1.3
76
1.3
37
1.3
77
1.3
38
1.3
78
1.3
39
1.3
79
1.3
40
1.3
80
1.3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食物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表
保單年度
1
1%
2-5
2%
6 保單年度
()以後
1.65%
附表四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2
70%
3
75%
4
85%
5 及以後
90%
1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7,175 0 7,175
1 7,176 41 7,215 1 7,176 41 7,215
2 7,177 42 7,215 2 7,177 42 7,215
3 7,178 43 7,215 3 7,178 43 7,215
4 7,179 44 7,215 4 7,179 44 7,215
5 7,180 45 7,215 5 7,180 45 7,215
6 7,181 46 7,215 6 7,181 46 7,215
7 7,182 47 7,215 7 7,182 47 7,215
8 7,183 48 7,215 8 7,183 48 7,215
9 7,184 49 7,215 9 7,184 49 7,215
10 7,185 50 7,215 10 7,185 50 7,215
11 7,186 51 7,222 11 7,186 51 7,222
12 7,187 52 7,229 12 7,187 52 7,229
13 7,188 53 7,236 13 7,188 53 7,236
14 7,189 54 7,243 14 7,189 54 7,243
15 7,190 55 7,250 15 7,190 55 7,250
16 7,191
56 7,258 16 7,191 56 7,258
17 7,192 57 7,266 17 7,192 57 7,266
18 7,193 58 7,274 18 7,193 58 7,274
19 7,194 59 7,282 19 7,194 59 7,282
20 7,195 60 7,290 20 7,195 60 7,290
21 7,196 61 7,300 21 7,196 61 7,300
22 7,197 62 7,315 22 7,197 62 7,315
23 7,198 63 7,335 23 7,198 63 7,335
24 7,199 64 7,360 24 7,199 64 7,360
25 7,200 65 7,390 25 7,200 65 7,390
26 7,201 66 7,420 26 7,201 66 7,420
27 7,202 67 7,450 27 7,202 67 7,450
28 7,203 68 7,480 28 7,203 68 7,480
29 7,204 69 7,510 29 7,204 69 7,510
30 7,205 70 7,540 30 7,205 70 7,540
31 7,206 71 7,645 31 7,206 71 7,645
32 7,207 72 7,760 32 7,207 72 7,760
33 7,208 73 7,885 33 7,208 73 7,885
34 7,209 74 8,020 34 7,209 74 8,020
35 7,210 75 8,165 35 7,210 75 8,165
36 7,211 76 8,320 36 7,211 76 8,320
37 7,212 77 8,490 37 7,212 77 8,490
38 7,213 78 8,680 38 7,213 78 8,680
39 7,214 79 8,930 39 7,214 79 8,930
40 7,215 80 9,210 40 7,215 80 9,210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0%
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年年添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2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7,139 0 7,139
1 7,140 41 7,179 1 7,140 41 7,179
2 7,141 42 7,179 2 7,141 42 7,179
3 7,142 43 7,179 3 7,142 43 7,179
4 7,143 44 7,179 4 7,143 44 7,179
5 7,144 45 7,179 5 7,144 45 7,179
6 7,145 46 7,179 6 7,145 46 7,179
7 7,146 47 7,179 7 7,146 47 7,179
8 7,147 48 7,179 8 7,147 48 7,179
9 7,148 49 7,179 9 7,148 49 7,179
10 7,149 50 7,179 10 7,149 50 7,179
11 7,150 51 7,186 11 7,150 51 7,186
12 7,151 52 7,193 12 7,151 52 7,193
13 7,152 53 7,200 13 7,152 53 7,200
14 7,153 54 7,207 14 7,153 54 7,207
15 7,154 55 7,214 15 7,154 55 7,214
16 7,155
56 7,222 16 7,155 56 7,222
17 7,156 57 7,230 17 7,156 57 7,230
18 7,157 58 7,238 18 7,157 58 7,238
19 7,158 59 7,246 19 7,158 59 7,246
20 7,159 60 7,254 20 7,159 60 7,254
21 7,160 61 7,264 21 7,160 61 7,264
22 7,161 62 7,278 22 7,161 62 7,278
23 7,162 63 7,298 23 7,162 63 7,298
24 7,163 64 7,323 24 7,163 64 7,323
25 7,164 65 7,353 25 7,164 65 7,353
26 7,165 66 7,383 26 7,165 66 7,383
27 7,166 67 7,413 27 7,166 67 7,413
28 7,167 68 7,443 28 7,167 68 7,443
29 7,168 69 7,472 29 7,168 69 7,472
30 7,169 70 7,502 30 7,169 70 7,502
31 7,170 71 7,607 31 7,170 71 7,607
32 7,171 72 7,721 32 7,171 72 7,721
33 7,172 73 7,846 33 7,172 73 7,846
34 7,173 74 7,980 34 7,173 74 7,980
35 7,174 75 8,124 35 7,174 75 8,124
36 7,175 76 8,278 36 7,175 76 8,278
37 7,176 77 8,448 37 7,176 77 8,448
38 7,177 78 8,637 38 7,177 78 8,637
39 7,178 79 8,885 39 7,178 79 8,885
40 7,179 80 9,164 40 7,179 80 9,164
南山人壽年年添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0.5%
保費調整比率)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3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7,103 0 7,103
1 7,104 41 7,143 1 7,104 41 7,143
2 7,105 42 7,143 2 7,105 42 7,143
3 7,106 43 7,143 3 7,106 43 7,143
4 7,107 44 7,143 4 7,107 44 7,143
5 7,108 45 7,143 5 7,108 45 7,143
6 7,109 46 7,143 6 7,109 46 7,143
7 7,110 47 7,143 7 7,110 47 7,143
8 7,111 48 7,143 8 7,111 48 7,143
9 7,112 49 7,143 9 7,112 49 7,143
10 7,113 50 7,143 10 7,113 50 7,143
11 7,114 51 7,150 11 7,114 51 7,150
12 7,115 52 7,157 12 7,115 52 7,157
13 7,116 53 7,164 13 7,116 53 7,164
14 7,117 54 7,171 14 7,117 54 7,171
15 7,118 55 7,178 15 7,118 55 7,178
16 7,119
56 7,185 16 7,119 56 7,185
17 7,120 57 7,193 17 7,120 57 7,193
18 7,121 58 7,201 18 7,121 58 7,201
19 7,122 59 7,209 19 7,122 59 7,209
20 7,123 60 7,217 20 7,123 60 7,217
21 7,124 61 7,227 21 7,124 61 7,227
22 7,125 62 7,242 22 7,125 62 7,242
23 7,126 63 7,262 23 7,126 63 7,262
24 7,127 64 7,286 24 7,127 64 7,286
25 7,128 65 7,316 25 7,128 65 7,316
26 7,129 66 7,346 26 7,129 66 7,346
27 7,130 67 7,376 27 7,130 67 7,376
28 7,131 68 7,405 28 7,131 68 7,405
29 7,132 69 7,435 29 7,132 69 7,435
30 7,133 70 7,465 30 7,133 70 7,465
31 7,134 71 7,569 31 7,134 71 7,569
32 7,135 72 7,682 32 7,135 72 7,682
33 7,136 73 7,806 33 7,136 73 7,806
34 7,137 74 7,940 34 7,137 74 7,940
35 7,138 75 8,083 35 7,138 75 8,083
36 7,139 76 8,237 36 7,139 76 8,237
37 7,140 77 8,405 37 7,140 77 8,405
38 7,141 78 8,593 38 7,141 78 8,593
39 7,142 79 8,841 39 7,142 79 8,841
40 7,143 80 9,118 40 7,143 80 9,118
南山人壽年年添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1%
保費調整比率)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4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7,067 0 7,067
1 7,068 41 7,107 1 7,068 41 7,107
2 7,069 42 7,107 2 7,069 42 7,107
3 7,070 43 7,107 3 7,070 43 7,107
4 7,071 44 7,107 4 7,071 44 7,107
5 7,072 45 7,107 5 7,072 45 7,107
6 7,073 46 7,107 6 7,073 46 7,107
7 7,074 47 7,107 7 7,074 47 7,107
8 7,075 48 7,107 8 7,075 48 7,107
9 7,076 49 7,107 9 7,076 49 7,107
10 7,077 50 7,107 10 7,077 50 7,107
11 7,078 51 7,114 11 7,078 51 7,114
12 7,079 52 7,121 12 7,079 52 7,121
13 7,080 53 7,127 13 7,080 53 7,127
14 7,081 54 7,134 14 7,081 54 7,134
15 7,082 55 7,141 15 7,082 55 7,141
16 7,083
56 7,149 16 7,083 56 7,149
17 7,084 57 7,157 17 7,084 57 7,157
18 7,085 58 7,165 18 7,085 58 7,165
19 7,086 59 7,173 19 7,086 59 7,173
20 7,087 60 7,181 20 7,087 60 7,181
21 7,088 61 7,191 21 7,088 61 7,191
22 7,089 62 7,205 22 7,089 62 7,205
23 7,090 63 7,225 23 7,090 63 7,225
24 7,091 64 7,250 24 7,091 64 7,250
25 7,092 65 7,279 25 7,092 65 7,279
26 7,093 66 7,309 26 7,093 66 7,309
27 7,094 67 7,338 27 7,094 67 7,338
28 7,095 68 7,368 28 7,095 68 7,368
29 7,096 69 7,397 29 7,096 69 7,397
30 7,097 70 7,427 30 7,097 70 7,427
31 7,098 71 7,530 31 7,098 71 7,530
32 7,099 72 7,644 32 7,099 72 7,644
33 7,100 73 7,767 33 7,100 73 7,767
34 7,101 74 7,900 34 7,101 74 7,900
35 7,102 75 8,043 35 7,102 75 8,043
36 7,103 76 8,195 36 7,103 76 8,195
37 7,104 77 8,363 37 7,104 77 8,363
38 7,105 78 8,550 38 7,105 78 8,550
39 7,106 79 8,796 39 7,106 79 8,796
40 7,107 80 9,072 40 7,107 80 9,072
南山人壽年年添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1.5%
保費調整比率)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沒有「南山人壽年年添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