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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年年有餘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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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年年有餘還本終身保險
生存還本保險、滿期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中華民國九十三 一月八日
(93)南壽研字第 00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三 二月二十七日
(93)南壽研字第 035 號函核備
第一條 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
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保險額」。
約所稱「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經過之周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本約之繳費限。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
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宣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
算,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以上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約效
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歷年解約表如解約附表。該解約附表所之各保單年度末解約
於應給付生存還本保險或滿期保險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或滿期保險
額,如要保人於辦終止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本保險或滿
期保險,則該解約附表所解約額應扣除該年度已給付之額。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
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其他應給付保險情事者,本公司應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生存還本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保單年度末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
存還本保險」,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
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係指本約保險額的百分之十。
人申「生存還本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且本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約滿期,並按滿
期當時保險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亦同時終止。
人申「滿期保險
」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額」、「保單
價值準備」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
「身故保險」;約依第二十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
保險額或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之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被保
險人身故當時之本約保險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之本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第一項所稱「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係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本約保險
計算其身故前得取本約之生存還本保險總和。
第二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經過之週
年數,未滿一週者,以一週計。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約繳費限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
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者,係指要
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則第一項身故保險均變
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
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上限為
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八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效
止。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險額」、「保單價值準備」或「所繳保險
費總和扣除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全殘保險」;
依第二十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額或診斷確定殘廢當
時之保單價值準備之較高者,給付「全殘保險」。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約保險額」乘以「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
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第一項「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係依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約保險
額計算其診斷確定殘廢前得取本約之生存還本保險總和。
第二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所
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者,以一週。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約繳費
限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
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
後始診斷確定殘廢者,係指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保險
」。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人申「全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十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身故受
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五
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退
還保單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第十七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十八條 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第十九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
後,必再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各項保險之給付條件與原同,但保
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當時本約之保險額的百分之
一」或「變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 廿 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
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
費,購買於原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展期定期保險
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當時本約之保險額的百分之
一」或「變
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一條 本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約依第二十條約定變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約喪失第十二條(生存還
本保險的給付與申)及第十三條(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所約定之權
第廿二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
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家庫」,係指臺灣銀、第一銀、合作庫及中央信託局。
第廿三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四條 分紅保險單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五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身故受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
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廿七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八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廿九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等 級 項 別
第一級
雙目失明者。(註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係眼依個別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末、穿
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南山年年有餘還本終身保險
( 每 萬 元 保 險 額 )
繳費期間:6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6344 0 6469
1 6321 36 5501 1 6449 36 5691
2 6300 37 5470 2 6432 37 5665
3 6278 38 5438 3 6414 38 5639
4 6257 39 5404 4 6396 39 5611
5 6233 40 5371 5 6376 40 5582
6 6213 41 5335 6 6361 41 5552
7 6192 42 5299 7 6344 42 5521
8 6171 43 5261 8 6327 43 5488
9 6148 44 5224 9 6309 44 5455
10 6126 45 5185 10 6292 45 5421
11 6103 46 5156 11 6272 46 5390
12 6079 47 5126 12 6253 47 5359
13 6057 48 5095 13 6233 48 5328
14 6033 49 5063 14 6214 49 5293
15 6009 50 5030 15 6192 50 5259
16 5990 51 4997 16 6172 51 5223
17 5972 52 4963 17 6150 52 5186
18 5951 53 4928 18 6127 53 5148
19 5930 54 4893 19 6104 54 5108
20 5907 55 4857 20 6080 55 5067
21 5884 56 4804 21 6055 56 5017
22 5859 57 4751 22 6029 57 4967
23 5834 58 4697 23 6003 58 4916
24 5807 59 4644 24 5976 59 4865
25 5780 60 4591 25 5947 60 4812
26 5760 61 4552 26 5927 61 4763
27 5738 62 4511 27 5908 62 4713
28 5716 63 4472 28 5887 63 4662
29 5692 64 4434 29 5866 64 4612
30 5668 65 4397 30 5842 65 4562
31 5642 66 4364 31 5819 66 4513
32 5616 67 4334 32 5795 67 4466
33 5589 68 4304 33 5769 68 4418
34 5561 69 4277 34 5743 69 4373
35 5531 70 4252 35 5716 70 4327
南山年年有餘還本終身保險
( 每 萬 元 保 險 額 )
繳費期間:1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4492 0 4591
1 4474 36 3708 1 4575 36 3894
2 4459 37 3678 2 4563 37 3867
3 4443 38 3648 3 4549 38 3837
4 4427 39 3616 4 4536 39 3807
5 4411 40 3583 5 4522 40 3777
6 4394 41 3551 6 4508 41 3746
7 4377 42 3518 7 4494 42 3715
8 4360 43 3486 8 4481 43 3683
9 4343 44 3451 9 4465 44 3650
10 4325 45 3418 10 4450 45 3617
11 4307 46 3393 11 4435 46 3589
12 4289 47 3367 12 4418 47 3559
13 4272 48 3341 13 4403 48 3529
14 4254 49 3315 14 4387 49 3500
15 4235 50 3288 15 4369 50 3468
16 4216 51 3262 16 4353 51 3437
17 4196 52 3235 17 4335 52 3404
18 4175 53 3209 18 4316 53 3373
19 4155 54 3182 19 4297 54 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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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4111 56 3123 21 4258 56 3270
22 4088 57 3091 22 4237 57 3233
23 4064 58 3060 23 4216 58 3197
24 4040 59 3030 24 4194 59 3160
25 4015 60 3001 25 4173 60 3124
26 3989 61 2990 26 4150 61 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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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937 63 2972 28 4103 63 3029
29 3911 64 2965 29 4079 64 2998
30 3883 65 2959 30 4055 65 2969
31 3855 66 2951 31 4030 66 2950
32 3827 67 2943 32 4003 67 2934
33 3798 68 2939 33 3978 68 2918
34 3769 69 2937 34 3950 69 2905
35 3739 70 2937 35 3922 70 2894
南山年年有餘還本終身保險
( 每 萬 元 保 險 額 )
繳費期間:15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3279 0 3350
1 3264 36 2724 1 3337 36 2905
2 3253 37 2703 2 3328 37 2886
3 3242 38 2681 3 3319 38 2864
4 3231 39 2661 4 3310 39 2843
5 3219 40 2638 5 3300 40 2822
6 3207 41 2618 6 3289 41 2801
7 3197 42 2596 7 3280 42 2778
8 3184 43 2574 8 3270 43 2756
9 3172 44 2551 9 3258 44 2733
10 3161 45 2529 10 3248 45 2709
11 3148 46 2511 11 3237 46 2687
12 3135 47 2492 12 3225 47 2663
13 3123 48 2474 13 3214 48 2639
14 3110 49 2455 14 3202 49 2617
15 3096 50 2437 15 3189 50 2593
16 3083 51 2418 16 3176 51 2569
17 3067 52 2402 17 3164 52 2544
18 3053 53 2384 18 3150 53 2521
19 3037 54 2367 19 3137 54 2498
20 3022 55 2352 20 3123 55 2474
21 3006 56 2348 21 3109 56 2451
22 2989 57 2346 22 3093 57 2429
23 2972 58 2345 23 3079 58 2406
24 2955 59 2345 24 3063 59 2385
25 2937 60 2345 25 3048 60 2364
26 2919 61 2338 26 3037 61 2346
27 2901 62 2331 27 3026 62 2330
28 2883 63 2326 28 3015 63 2315
29 2863 64 2323 29 3003 64 2300
30 2845 65 2323 30 2992 65 2288
31 2825 31 2980
32 2805 32 2967
33 2785 33 2953
34 2766 34 2941
35 2745 35 2927
南山年年有餘還本終身保險
( 每 萬 元 保 險 額 )
繳費期間:2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2620 0 2676
1 2609 36 2203 1 2666 36 2297
2 2601 37 2196 2 2659 37 2293
3 2592 38 2189 3 2651 38 2290
4 2583 39 2183 4 2644 39 2286
5 2575 40 2176 5 2636 40 2282
6 2566 41 2168 6 2628 41 2277
7 2557 42 2161 7 2620 42 2273
8 2548 43 2155 8 2612 43 2269
9 2538 44 2148 9 2603 44 2264
10 2528 45 2141 10 2594 45 2258
11 2519 46 2134 11 2587 46 2242
12 2509 47 2129 12 2577 47 2224
13 2498 48 2123 13 2568 48 2208
14 2488 49 2118 14 2558 49 2190
15 2477 50 2113 15 2549 50 2173
16 2467 51 2108 16 2538 51 2157
17 2455 52 2104 17 2528 52 2141
18 2444 53 2101 18 2518 53 2124
19 2432 54 2100 19 2507 54 2108
20 2419 55 2100 20 2496 55 2093
21 2407 56 2091 21 2485 56 2079
22 2394 57 2084 22 2474 57 2065
23 2381 58 2078 23 2462 58 2052
24 2367 59 2074 24 2449 59 2041
25 2354 60 2071 25 2437 60 2030
26 2340 61 2063 26 2424 61 2012
27 2327 62 2057 27 2411 62 1994
28 2312 63 2053 28 2398 63 1979
29 2298 64 2052 29 2385 64 1966
30 2284 65 2052 30 2371 65 1955
31 2270 31 2358
32 2254 32 2344
33 2240 33 2329
34 2224 34 2315
35 2210 35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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