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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學生團體保險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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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104)南壽研字第 18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依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 0 8 0 4 9 0 4 9 4 1 號 函 修 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學生團體保險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詳附表,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
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保險範圍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而須接受癌症門診治療或診療
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而須接受癌症門診治療或診療
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列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乘以門診次數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但每日以一次為限,且每一保單年度合計之給付次數以要保書所列之最高給付次數為限。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四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二、診斷證明書(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本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醫院出具載明門診日期之癌症疾病門診醫療證明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