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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威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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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威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殘廢、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殘廢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一百
105 )南壽研字第 035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
爾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
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躉繳保險費:
() 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
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減少「基本保額」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本目前
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保險費
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係指依減少後之「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減少基本保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本款第一目之基
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七、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致成附
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
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期間。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
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
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http://www.nanshanlife.com.tw)。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率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
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一、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二、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三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1.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
金額:
()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者(僅適用於現金給付方式):再除以十二。
()以每年為給付週期者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
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四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五、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六、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七、水陸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
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陸上機械動
力車輛、水上機械動力船舶。
十八、航空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九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
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商用航空客
機。
十、乘客:
係指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
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二十一、搭乘: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
之行為。
二十二、指定保險金:
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以上保險金均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
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
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
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自翌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六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八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
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
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
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一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
之。
第十二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保障期間」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
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於每一保單週年
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
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
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應依要保人選擇之給付週期及下列約定,於每期屆
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現金
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本公司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式辦理。
()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始得選擇以每月為
給付週期。如要保人依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者,減額後之「基本
保額」低於申請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所適用之金額時,本公司將
改以本項第三款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增值回饋
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
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
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
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五條第八第七條、
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下列事項,但「基本保額」低於變
更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所適用之金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給
週期不得變更為每月:
一、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
前項之變更事項,要保人非於下列期間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不予受理變更:
一、保單週年日()以後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保單週年日以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
期變更效力自該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二、前款以外其他期間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
期變更效力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
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十八條、第二十
條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
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
二項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身故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
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 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十八條約定之
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經「醫院」診斷確定後,如
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之「殘廢保險金」給付予
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殘廢保
金」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前項「殘廢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
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予被
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
付「殘廢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約辦理外,另按
基本保「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計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之「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十八條約定之
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二十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外,另基本保額」及「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計算「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之「航空意外身故
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
項約定計算「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
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十八條約定之
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
申領
受益人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第二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詳見附表四),本公司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的百分之二
五,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契約「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
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
限。
第二十四條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師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要時本公司得求提供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
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以上保險金均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殘廢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應
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八條「殘
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條「水陸
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二十一條「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保險金及第二十三條「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
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
金」、第二十三條的約定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八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二十三條「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
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水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益人。
第三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
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二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0
41
1.6839
81
3.0546
2
1.0000
42
1.7092
82
3.1005
3
1.0000
43
1.7348
83
3.1470
4
1.0000
44
1.7608
84
3.1942
5
1.0000
45
1.7873
85
3.2421
6
1.0000
46
1.8141
86
3.2907
7
1.0150
47
1.8413
87
3.3401
8
1.0303
48
1.8689
88
3.3902
9
1.0457
49
1.8969
89
3.4410
10
1.0614
50
1.9254
90
3.4926
11
1.0773
51
1.9543
91
3.5450
12
1.0935
52
1.9836
92
3.5982
13
1.1099
53
2.0133
93
3.6522
14
1.1265
54
2.0435
94
3.7070
15
1.1434
55
2.0742
95
3.7626
16
1.1606
56
2.1053
96
3.8190
17
1.1780
57
2.1369
97
3.8763
18
1.1957
58
2.1689
98
3.9344
19
1.2136
59
2.2015
99
3.9934
20
1.2318
60
2.2345
100
4.0533
21
1.2503
61
2.2680
101
4.1141
22
1.2690
62
2.3020
102
4.1759
23
1.2881
63
2.3365
103
4.2385
24
1.3074
64
2.3716
104
4.3021
25
1.3270
65
2.4072
105
4.3666
26
1.3469
66
2.4433
106
4.4321
27
1.3671
67
2.4799
107
4.4986
28
1.3876
68
2.5171
108
4.5661
29
1.4084
69
2.5549
109
4.6345
30
1.4296
70
2.5932
110
4.7041
31
1.4510
71
2.6321
111
4.7746
32
1.4728
72
2.6716
33
1.4949
73
2.7116
34
1.5173
74
2.7523
35
1.5400
75
2.7936
36
1.5631
76
2.8355
37
1.5866
77
2.8780
38
1.6104
78
2.9212
39
1.6345
79
2.9650
40
1.6590
80
3.0095
附表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1 2
3 6
7 及以後
附表四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顏面燒燙傷
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類號碼
948.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少於 10%
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除外】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顏面燒燙傷
國際分類號碼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685 0 9,685
1 9,685 46 9,685 1 9,685 46 9,685
2 9,685 47 9,685 2 9,685 47 9,685
3 9,685 48 9,685 3 9,685 48 9,685
4 9,685 49 9,685 4 9,685 49 9,685
5 9,685 50 9,685 5 9,685 50 9,685
6 9,685 51 9,685 6 9,685 51 9,685
7 9,685 52 9,685 7 9,685 52 9,685
8 9,685 53 9,685 8 9,685 53 9,685
9 9,685 54 9,685 9 9,685 54 9,685
10 9,685 55 9,685 10 9,685 55 9,685
11 9,685 56 9,685 11 9,685 56 9,685
12 9,685 57 9,685 12 9,685 57 9,685
13 9,685 58 9,685 13 9,685 58 9,685
14 9,685 59 9,685 14 9,685 59 9,685
15 9,685 60 9,685 15 9,685 60 9,685
16 9,685 61 9,685 16 9,685 61 9,685
17 9,685
62 9,685 17 9,685 62 9,685
18 9,685 63 9,685 18 9,685 63 9,685
19 9,685 64 9,685 19 9,685 64 9,685
20 9,685 65 9,685 20 9,685 65 9,685
21 9,685 66 9,685 21 9,685 66 9,685
22 9,685 67 9,685 22 9,685 67 9,685
23 9,685 68 9,685 23 9,685 68 9,685
24 9,685 69 9,685 24 9,685 69 9,685
25 9,685 70 9,725 25 9,685 70 9,725
26 9,685 71 9,725 26 9,685 71 9,725
27 9,685 72 9,725 27 9,685 72 9,725
28 9,685 73 9,725 28 9,685 73 9,725
29 9,685 74 9,725 29 9,685 74 9,725
30 9,685 75 9,725 30 9,685 75 9,725
31 9,685 76 9,925 31 9,685 76 9,925
32 9,685 77 9,925 32 9,685 77 9,925
33 9,685 78 9,925 33 9,685 78 9,925
34 9,685 79 9,925 34 9,685 79 9,925
35 9,685 80 9,925 35 9,685 80 9,925
36 9,685 81 10,030 36 9,685 81 10,030
37 9,685 82 10,145 37 9,685 82 10,145
38 9,685 83 10,275 38 9,685 83 10,275
39 9,685 84 10,445 39 9,685 84 10,445
40 9,685 85 10,690 40 9,685 85 10,690
41 9,685 41 9,685
42 9,685 42 9,685
43 9,685 43 9,685
44 9,685 44 9,685
45 9,685 45 9,685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南山人壽威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
一般繳費件
)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655 0 9,655
1 9,655 46 9,655 1 9,655 46 9,655
2 9,655 47 9,655 2 9,655 47 9,655
3 9,655 48 9,655 3 9,655 48 9,655
4 9,655 49 9,655 4 9,655 49 9,655
5 9,655 50 9,655 5 9,655 50 9,655
6 9,655 51 9,655 6 9,655 51 9,655
7 9,655 52 9,655 7 9,655 52 9,655
8 9,655 53 9,655 8 9,655 53 9,655
9 9,655 54 9,655 9 9,655 54 9,655
10 9,655 55 9,655 10 9,655 55 9,655
11 9,655 56 9,655 11 9,655 56 9,655
12 9,655 57 9,655 12 9,655 57 9,655
13 9,655 58 9,655 13 9,655 58 9,655
14 9,655 59 9,655 14 9,655 59 9,655
15 9,655 60 9,655 15 9,655 60 9,655
16 9,655 61 9,655 16 9,655 61 9,655
17 9,655
62 9,655 17 9,655 62 9,655
18 9,655 63 9,655 18 9,655 63 9,655
19 9,655 64 9,655 19 9,655 64 9,655
20 9,655 65 9,655 20 9,655 65 9,655
21 9,655 66 9,655 21 9,655 66 9,655
22 9,655 67 9,655 22 9,655 67 9,655
23 9,655 68 9,655 23 9,655 68 9,655
24 9,655 69 9,655 24 9,655 69 9,655
25 9,655 70 9,695 25 9,655 70 9,695
26 9,655 71 9,695 26 9,655 71 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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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655 73 9,695 28 9,655 73 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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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655 75 9,695 30 9,655 75 9,695
31 9,655 76 9,895 31 9,655 76 9,895
32 9,655 77 9,895 32 9,655 77 9,895
33 9,655 78 9,895 33 9,655 78 9,895
34 9,655 79 9,895 34 9,655 79 9,895
35 9,655 80 9,895 35 9,655 80 9,895
36 9,655 81 9,999 36 9,655 81 9,999
37 9,655 82 10,114 37 9,655 82 10,114
38 9,655 83 10,244 38 9,655 83 10,244
39 9,655 84 10,413 39 9,655 84 10,413
40 9,655 85 10,657 40 9,655 85 10,657
41 9,655 41 9,655
42 9,655 42 9,655
43 9,655 43 9,655
44 9,655 44 9,655
45 9,655 45 9,655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南山人壽威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
高保額保件:新台幣
150
萬元≦基本保額
<
新台幣
300
萬元
)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636 0 9,636
1 9,636 46 9,636 1 9,636 46 9,636
2 9,636 47 9,636 2 9,636 47 9,636
3 9,636 48 9,636 3 9,636 48 9,636
4 9,636 49 9,636 4 9,636 49 9,636
5 9,636 50 9,636 5 9,636 50 9,636
6 9,636 51 9,636 6 9,636 51 9,636
7 9,636 52 9,636 7 9,636 52 9,636
8 9,636 53 9,636 8 9,636 53 9,636
9 9,636 54 9,636 9 9,636 54 9,636
10 9,636 55 9,636 10 9,636 55 9,636
11 9,636 56 9,636 11 9,636 56 9,636
12 9,636 57 9,636 12 9,636 57 9,636
13 9,636 58 9,636 13 9,636 58 9,636
14 9,636 59 9,636 14 9,636 59 9,636
15 9,636 60 9,636 15 9,636 60 9,636
16 9,636 61 9,636 16 9,636 61 9,636
17 9,636
62 9,636 17 9,636 62 9,636
18 9,636 63 9,636 18 9,636 63 9,636
19 9,636 64 9,636 19 9,636 64 9,636
20 9,636 65 9,636 20 9,636 65 9,636
21 9,636 66 9,636 21 9,636 66 9,636
22 9,636 67 9,636 22 9,636 67 9,636
23 9,636 68 9,636 23 9,636 68 9,636
24 9,636 69 9,636 24 9,636 69 9,636
25 9,636 70 9,676 25 9,636 70 9,676
26 9,636 71 9,676 26 9,636 71 9,676
27 9,636 72 9,676 27 9,636 72 9,676
28 9,636 73 9,676 28 9,636 73 9,676
29 9,636 74 9,676 29 9,636 74 9,676
30 9,636 75 9,676 30 9,636 75 9,676
31 9,636 76 9,875 31 9,636 76 9,875
32 9,636 77 9,875 32 9,636 77 9,875
33 9,636 78 9,875 33 9,636 78 9,875
34 9,636 79 9,875 34 9,636 79 9,875
35 9,636 80 9,875 35 9,636 80 9,875
36 9,636 81 9,979 36 9,636 81 9,979
37 9,636 82 10,094 37 9,636 82 10,094
38 9,636 83 10,223 38 9,636 83 10,223
39 9,636 84 10,392 39 9,636 84 10,392
40 9,636 85 10,636 40 9,636 85 10,636
41 9,636 41 9,636
42 9,636 42 9,636
43 9,636 43 9,636
44 9,636 44 9,636
45 9,636 45 9,636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南山人壽威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
高保額保件:新台幣
300
萬元≦基本保額
<
新台幣
600
萬元
)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626 0 9,626
1 9,626 46 9,626 1 9,626 46 9,626
2 9,626 47 9,626 2 9,626 47 9,626
3 9,626 48 9,626 3 9,626 48 9,626
4 9,626 49 9,626 4 9,626 49 9,626
5 9,626 50 9,626 5 9,626 50 9,626
6 9,626 51 9,626 6 9,626 51 9,626
7 9,626 52 9,626 7 9,626 52 9,626
8 9,626 53 9,626 8 9,626 53 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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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626 60 9,626 15 9,626 60 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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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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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626 65 9,626 20 9,626 65 9,626
21 9,626 66 9,626 21 9,626 66 9,626
22 9,626 67 9,626 22 9,626 67 9,626
23 9,626 68 9,626 23 9,626 68 9,626
24 9,626 69 9,626 24 9,626 69 9,626
25 9,626 70 9,666 25 9,626 70 9,666
26 9,626 71 9,666 26 9,626 71 9,666
27 9,626 72 9,666 27 9,626 72 9,666
28 9,626 73 9,666 28 9,626 73 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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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626 77 9,865 32 9,626 77 9,865
33 9,626 78 9,865 33 9,626 78 9,865
34 9,626 79 9,865 34 9,626 79 9,865
35 9,626 80 9,865 35 9,626 80 9,865
36 9,626 81 9,969 36 9,626 81 9,969
37 9,626 82 10,084 37 9,626 82 10,084
38 9,626 83 10,213 38 9,626 83 10,213
39 9,626 84 10,382 39 9,626 84 10,382
40 9,626 85 10,625 40 9,626 85 10,625
41 9,626 41 9,626
42 9,626 42 9,626
43 9,626 43 9,626
44 9,626 44 9,626
45 9,626 45 9,626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南山人壽威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
高保額保件:基本保額≧新台幣
6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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