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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
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成員、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險成員、
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保險金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個別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成員、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
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成員、配偶、子女及父母
之個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成員、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
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