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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橈骨及尺骨……………………………………………………25%
17.腕骨……………………………………………………………25%.
18.脛骨或腓骨……………………………………………………25%.
19.踝骨……………………………………………………………25%.
20.股骨……………………………………………………………30%
21.脛骨及腓骨……………………………………………………30%
22.大腿骨頸………………………………………………………35%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
付百分比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上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之責。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而屬同一骨折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
金」。但二處以上骨折同屬骨折別表第一項(指骨)或第二項(趾骨)骨折項目且位於不同手指或腳
趾者,本公司將依骨折之手指或腳趾個數累積給付。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百分比之「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中
一項為指骨或趾骨骨折,並有前項但書情形,且累積給付後之百分比最高者,則依累積給付後之百分
比給付之。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意外內臟或腦損傷
手術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內臟或腦損傷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內臟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治療。
二、腦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腦部之切開術治療。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種(含)以上內臟損傷且實際施行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
治療,或致成前項任一款情形而實際施行二次(含)以上胸腔或(及)腹腔、或腦部之切開術治療者,
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切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
險金額乘以其依下表之百分比給付「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脫臼而施行
切開手術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脫臼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頷關節……………………………………………………………… 5%
腕關節……………………………………………………………… 5%
肩關節…………………………………………………………… 10%
肘關節…………………………………………………………… 10%
足踝關節………………………………………………………… 10%
髖關節…………………………………………………………… 15%
膝關節(膝蓋骨除外)……………………………………………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