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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門診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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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門診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 NS-Service@nanshan.com.tw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102)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9 年 01 月 01 日(109)南壽研字第 050 號函備查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門診日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所列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且僅應門診並設置九張以下觀察病床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門診保險金日額」,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要保書附表上
之投保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至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列之「傷害門診保險金日
額」乘以實際門診日數,給付「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之「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要保書所列之「傷害門診最
高給付日數」為限;且同一日不論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其門診日數均以一日計。
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樣本)
GDOI_樣本版 第 2 頁,共 3 頁
第四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六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七條
「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如被保險成員之
配偶、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如被
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給付「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表:
保險商品名稱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GDOI_樣本版 第 3 頁,共 3 頁
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新住院日額給付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甲型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乙型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總限額團體健康保險
南山人壽團體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門診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千元保險金額):
(一)「傷害門診最高給付日數」:30 日
(單位:元)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1 257.5 932.2 257.5 867.5
2 321.9 1165.3 321.9 1084.4
3 386.3 1398.3 386.3 1301.3
4 579.4 2097.5 579.4 1951.9
5 901.3 3262.7 901.3 3036.3
6 1158.8 4194.9 1158.8 3903.8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 386.3 1398.3 386.3 1301.3
(二)「傷害門診最高給付日數」:45 日
(單位:元)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1 282.8 1023.8 282.8 952.7
2 353.5 1279.8 353.5 1190.9
3 424.2 1535.7 424.2 1429.1
4 636.3 2303.6 636.3 2143.6
5 989.8 3583.3 989.8 3334.5
6 1272.6 4607.1 1272.6 4287.2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 424.2 1535.7 424.2 1429.1
(三)「傷害門診最高給付日數」:60 日
(單位:元)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1 299.2 1083.2 299.2 1008.0
2 374.0 1354.0 374.0 1260.0
3 448.8 1624.8 448.8 1512.0
4 673.2 2437.2 673.2 2268.0
5 1047.2 3791.2 1047.2 3528.0
6 1346.4 4874.4 1346.4 4536.0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 448.8 1624.8 448.8 1512.0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偶、子女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偶、子女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偶、子女
被保險人數未達10人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未達 50人
被保險人數未達10人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未達 50人
被保險人數未達10人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未達 50人
1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門診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未達五十人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千元保險金額):
(四)「傷害門診最高給付日數」:90 日
(單位:元)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1 318.2 1151.7 318.2 1071.8
2 397.8 1439.6 397.8 1339.8
3 477.3 1727.6 477.3 1607.7
4 716.0 2591.3 716.0 2411.6
5 1113.7 4031.0 1113.7 3751.3
6 1431.9 5182.7 1431.9 4823.1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 477.3 1727.6 477.3 1607.7
(五)「傷害門診最高給付日數」:180 日
(單位:元)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1 334.9 1212.2 334.9 1128.0
2 418.6 1515.3 418.6 1410.0
3 502.4 1818.3 502.4 1692.0
4 753.5 2727.5 753.5 2538.0
5 1172.2 4242.7 1172.2 3948.0
6 1507.1 5454.9 1507.1 5076.0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 502.4 1818.3 502.4 1692.0
(六)「傷害門診最高給付日數」:365 日
(單位:元)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1 335.1 1212.8 335.1 1128.6
2 418.9 1516.0 418.9 1410.8
3 502.7 1819.2 502.7 1692.9
4 754.0 2728.8 754.0 2539.4
5 1172.9 4244.8 1172.9 3950.1
6 1508.0 5457.6 1508.0 5078.7
被保險成員的父母 - 502.7 1819.2 502.7 1692.9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偶、子女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偶、子女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
偶、子女
被保險人數未達10人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未達 50人
被保險人數未達10人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未達 50人
被保險人數未達10人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未達 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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