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門診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102)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訂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門診日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所列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且僅應門診並設置九張以下觀察病床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門診保險金日額」,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要保書附表上
之投保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至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列之「傷害門診保險金日
額」乘以實際門診日數,給付「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之「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要保書所列之「傷害門診最
高給付日數」為限;且同一日不論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其門診日數均以一日計。
傷害門診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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