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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保險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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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HE_備查版 1 頁,共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保險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
批註條款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 102 9 16 (102)南壽研字第 192 號函備查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保險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南
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甲型」(以下簡稱本契約),且依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本批註條款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至醫院診療時,本公司計
付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金」及「住院
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合計不得超過要保書所列之「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限額。但被保險人係因
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至醫院診療時,則要保書所列之「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限額將調整為
一‧三倍,且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保險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批註條款
本商品僅適用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
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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