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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師診斷確定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惡性新生物,並由醫院對其病理組織切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
確定,屬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如要保人於本附約
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各項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
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第一次罹患」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前未曾被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
本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且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本條約定之癌症疾
病。
本附約所稱「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額」及「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額」,是指依要保人投保,
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要保書上之投保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
單之金額為準。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
各項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險成員
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保險金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個別保險金額總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
每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
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