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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醫療健康保險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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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A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
本商品投保時,癌症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備查文號:
(100.05.13)(100)
朝壽精數字第
05100
號函
(106.05.02)(106)
137
號函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後第三十一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對固定組
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檢查等病理檢查診斷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
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者準。如為續保者,其原生效日或加保日至續保日未達三十
一日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於原生效日或加保日起算第三十一日開始。
本契約所稱「診斷確定」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檢查等病理檢查確定為
癌症時,回溯自該被保險人採樣檢驗日,推定為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
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三十日以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該被保險
人已繳之保險費,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症或其所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
院診療者,自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每次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其實際接受癌症診療之住院日數(含
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新臺幣一百元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
金。
第七條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
(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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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症或其所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
院診療者,每次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其實際接受癌症診療之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新臺幣
八十元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
金。
第八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
症未住院或出院後繼續接受門診診療時,每次門診診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四十元給付「癌症門
診醫療保險金」,其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癌症門診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
症未住院或出院後繼續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者,除了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外,每次本公司
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八十元給付「癌症門診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其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齡、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十一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
司並應交付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
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
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員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未到期保險費的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致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退
還要保人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六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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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七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項文。但事由致未給付
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八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與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
四、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組織切片、血液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於第一次申領時應提供)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九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
四、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組織切片、血液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於第一次申領時應提供)。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癌症門診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院出具之未住院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證明文件)。
四、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組織切片、血液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於第一次申領時應提供)。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
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三條 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二十四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單位,而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投保單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
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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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單
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加計 1%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五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經驗分紅
本契約經驗退費計算方式訂定如下:
經驗退費金額=K×(T-E-C)-C’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本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上列計算公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
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醫療健康保險A型費率表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定。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
年繳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元/每一投保單位
年齡
0-4 5.80 4.10 14.49 10.24 5.39 3.81 13.48 9.53
5-9 5.27 3.19 13.17 7.97 4.90 2.97 12.26 7.42
10-14 3.98 2.39 9.95 5.97 3.70 2.22 9.26 5.55
15-19 4.65 2.49 11.61 6.22 4.32 2.32 10.81 5.79
20-24 3.95 2.81 9.88 7.04 3.68 2.62 9.19 6.55
25-29 4.85 4.60 12.12 11.51 4.51 4.29 11.28 10.71
30-34 8.84 8.86 22.11 22.15 8.23 8.25 20.57 20.61
35-39 17.04 16.79 42.60 41.98 15.86 15.63 39.64 39.07
40-44 29.73 28.79 74.32 71.97 27.66 26.79 69.16 66.97
45-49 48.79 42.39 121.98 105.98 45.40 39.45 113.51 98.62
50-54 78.14 56.57 195.36 141.43 72.72 52.64 181.79 131.61
55-59 109.05 68.98 272.63 172.44 101.48 64.19 253.70 160.47
60-64 153.56 85.32 383.90 213.30 142.90 79.39 357.24 198.49
65-69 196.19 103.45 490.48 258.63 182.57 96.27 456.42 240.67
70-74 247.69 118.28 619.22 295.70 230.49 110.07 576.22 275.17
75-79 286.48 125.74 716.21 314.34 266.59 117.00 666.47 292.51
80 306.19 124.94 765.48 312.35 284.93 116.26 712.32 290.66
年齡
0-4 6.32 4.47 15.81 11.17 5.88 4.16 14.71 10.40
5-9 5.75 3.48 14.37 8.70 5.35 3.24 13.37 8.09
10-14 4.34 2.60 10.85 6.51 4.04 2.42 10.10 6.06
15-19 5.07 2.71 12.67 6.79 4.72 2.53 11.79 6.31
20-24 4.31 3.07 10.78 7.68 4.01 2.86 10.03 7.14
25-29 5.29 5.02 13.22 12.56 4.92 4.67 12.31 11.69
30-34 9.65 9.67 24.12 24.16 8.98 8.99 22.44 22.49
35-39 18.59 18.32 46.47 45.80 17.30 17.05 43.25 42.62
40-44 32.43 31.40 81.08 78.51 30.18 29.22 75.45 73.06
45-49 53.23 46.25 133.07 115.62 49.53 43.04 123.82 107.59
50-54 85.25 61.71 213.12 154.29 79.33 57.43 198.32 143.57
55-59 118.97 75.25 297.42 188.12 110.71 70.02 276.76 175.05
60-64 167.52 93.08 418.80 232.69 155.89 86.61 389.72 216.53
65-69 214.03 112.86 535.07 282.14 199.16 105.02 497.91 262.55
70-74 270.21 129.03 675.51 322.58 251.44 120.07 628.60 300.18
75-79 312.53 137.17 781.32 342.92 290.82 127.64 727.06 319.10
80 334.03 136.30 835.06 340.74 310.83 126.83 777.07 317.08
初年度總保費-十人以下團
初年度總保費-十人以上團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續年度總保費-十人以下團
續年度總保費-十人以上團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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