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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優利雙收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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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優利雙收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百 十五
103)南壽研字第 189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指本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
倘爾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基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
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
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
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
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本契約
「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應之單價
備金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
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1.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所繳保險費」基礎1.5%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
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所繳保險費」
1.5%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
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減少「基
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
日起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或
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躉繳保險費。
十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
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
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三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四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併計算
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
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
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
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
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
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
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
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
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分享金」躉繳純保險費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
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
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但
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始得選擇本款給付方式。
三、儲存生息: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
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
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
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始得選擇本款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
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
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九條、
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十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
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第十保單年度()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
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後之總和。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後之總和。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就「基本保額」對應之已繳
險費,及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分
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
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二、繳費期間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廢當
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
總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
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
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身故保險金」葬費險金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要保人有欠繳保險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險單未還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本
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二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更為減額清保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
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後,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
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
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喪失第十二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三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未償之借款本息,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七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未指定,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
41
4.900
81
8.900
2
1.000
42
5.000
82
9.000
3
1.100
43
5.100
83
9.100
4
1.200
44
5.200
84
9.200
5
1.300
45
5.300
85
9.300
6
1.400
46
5.400
86
9.400
7
1.500
47
5.500
87
9.500
8
1.600
48
5.600
88
9.600
9
1.700
49
5.700
89
9.700
10
1.800
50
5.800
90
9.800
11
1.900
51
5.900
91
9.900
12
2.000
52
6.000
92
10.000
13
2.100
53
6.100
93
10.100
14
2.200
54
6.200
94
10.200
15
2.300
55
6.300
95
10.300
16
2.400
56
6.400
96
10.400
17
2.500
57
6.500
97
10.500
18
2.600
58
6.600
98
10.600
19
2.700
59
6.700
99
10.700
20
2.800
60
6.800
100
10.800
21
2.900
61
6.900
101
10.900
22
3.000
62
7.000
102
11.000
23
3.100
63
7.100
103
11.100
24
3.200
64
7.200
104
11.200
25
3.300
65
7.300
105
11.300
26
3.400
66
7.400
106
11.400
27
3.500
67
7.500
107
11.500
28
3.600
68
7.600
108
11.600
29
3.700
69
7.700
109
11.700
30
3.800
70
7.800
110
11.800
31
3.900
71
7.900
111
11.900
32
4.000
72
8.000
33
4.100
73
8.100
34
4.200
74
8.200
35
4.300
75
8.300
36
4.400
76
8.400
37
4.500
77
8.500
38
4.600
78
8.600
39
4.700
79
8.700
40
4.800
80
8.800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70%
70%
70%
90%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4,545 0 14,305
1 14,588 41 15,515 1 14,358 41 15,391
2 14,629 42 15,572 2 14,408 42 15,450
3 14,669 43 15,634 3 14,458 43 15,507
4 14,710 44 15,688 4 14,511 44 15,548
5 14,745 45 15,746 5 14,559 45 15,590
6 14,779 46 15,786 6 14,603 46 15,630
7 14,813 47 15,825 7 14,647 47 15,660
8 14,849 48 15,872 8 14,688 48 15,695
9 14,881 49 15,899 9 14,730 49 15,713
10 14,910 50 15,940 10 14,770 50 15,740
11 14,943 51 15,945 11 14,803 51 15,748
12 14,967 52 15,950 12 14,836 52 15,757
13 14,992 53 15,956 13 14,868 53 15,763
14 15,014 54 15,960 14 14,896 54 15,770
15 15,037 55 15,965 15 14,928 55 15,776
16 15,055 56 15,968 16 14,953 56 15,781
17 15,077 57 15,970 17 14,983 57 15,783
18 15,094 58 15,973 18 15,007 58 15,787
19 15,117 59 15,974 19 15,036 59 15,789
20 15,135 60 15,975 20 15,065 60 15,790
21 15,140 61 15,975 21 15,074 61 15,790
22 15,144 62 15,975 22 15,088 62 15,790
23 15,152 63 15,975 23 15,103 63 15,790
24 15,165 64 15,975 24 15,118 64 15,790
25 15,178 65 15,975 25 15,135 65 15,790
26 15,190 66 15,975 26 15,150 66 15,790
27 15,203 67 15,975 27 15,164 67 15,790
28 15,216 68 15,975 28 15,178 68 15,790
29 15,226 69 15,975 29 15,192 69 15,790
30 15,240 70 15,975 30 15,205 70 15,790
31 15,245 71 16,075 31 15,219 71 15,868
32 15,252 72 16,175 32 15,232 72 15,872
33 15,261 73 16,325 33 15,246 73 15,926
34 15,273 74 16,475 34 15,258 74 15,961
35 15,289 75 16,625 35 15,270 75 16,090
36 15,309 76 17,618 36 15,280 76 16,126
37 15,334 77 18,611 37 15,290 77 16,198
38 15,365 78 20,100 38 15,304 78 16,270
39 15,402 39 15,319
40 15,455 40 15,340
南山人壽優利雙收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0%保費調整比率)
(每萬元基本保額)
1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4,400 0 14,162
1 14,442 41 15,360 1 14,214 41 15,237
2 14,483 42 15,416 2 14,264 42 15,296
3 14,522 43 15,478 3 14,313 43 15,352
4 14,563 44 15,531 4 14,366 44 15,393
5 14,598 45 15,589 5 14,413 45 15,434
6 14,631 46 15,628 6 14,457 46 15,474
7 14,665 47 15,667 7 14,501 47 15,503
8 14,701 48 15,713 8 14,541 48 15,538
9 14,732 49 15,740 9 14,583 49 15,556
10 14,761 50 15,781 10 14,622 50 15,583
11 14,794 51 15,786 11 14,655 51 15,591
12 14,817 52 15,791 12 14,688 52 15,599
13 14,842 53 15,796 13 14,719 53 15,605
14 14,864 54 15,800 14 14,747 54 15,612
15 14,887 55 15,805 15 14,779 55 15,618
16 14,904 56 15,808 16 14,803 56 15,623
17 14,926 57 15,810 17 14,833 57 15,625
18 14,943 58 15,813 18 14,857 58 15,629
19 14,966 59 15,814 19 14,886 59 15,631
20 14,984 60 15,815 20 14,914 60 15,632
21 14,989 61 15,815 21 14,923 61 15,632
22 14,993 62 15,815 22 14,937 62 15,632
23 15,000 63 15,815 23 14,952 63 15,632
24 15,013 64 15,815 24 14,967 64 15,632
25 15,026 65 15,815 25 14,984 65 15,632
26 15,038 66 15,815 26 14,999 66 15,632
27 15,051 67 15,815 27 15,012 67 15,632
28 15,064 68 15,815 28 15,026 68 15,632
29 15,074 69 15,815 29 15,040 69 15,632
30 15,088 70 15,815 30 15,053 70 15,632
31 15,093 71 15,914 31 15,067 71 15,709
32 15,099 72 16,013 32 15,080 72 15,713
33 15,108 73 16,162 33 15,094 73 15,767
34 15,120 74 16,310 34 15,105 74 15,801
35 15,136 75 16,459 35 15,117 75 15,929
36 15,156 76 17,442 36 15,127 76 15,965
37 15,181 77 18,425 37 15,137 77 16,036
38 15,211 78 19,899 38 15,151 78 16,107
39 15,248 39 15,166
40 15,300 40 15,187
(1%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優利雙收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2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4,254 0 14,019
1 14,296 41 15,205 1 14,071 41 15,083
2 14,336 42 15,261 2 14,120 42 15,141
3 14,376 43 15,321 3 14,169 43 15,197
4 14,416 44 15,374 4 14,221 44 15,237
5 14,450 45 15,431 5 14,268 45 15,278
6 14,483 46 15,470 6 14,311 46 15,317
7 14,517 47 15,509 7 14,354 47 15,347
8 14,552 48 15,555 8 14,394 48 15,381
9 14,583 49 15,581 9 14,435 49 15,399
10 14,612 50 15,621 10 14,475 50 15,425
11 14,644 51 15,626 11 14,507 51 15,433
12 14,668 52 15,631 12 14,539 52 15,442
13 14,692 53 15,637 13 14,571 53 15,448
14 14,714 54 15,641 14 14,598 54 15,455
15 14,736 55 15,646 15 14,629 55 15,460
16 14,754 56 15,649 16 14,654 56 15,465
17 14,775 57 15,651 17 14,683 57 15,467
18 14,792 58 15,654 18 14,707 58 15,471
19 14,815 59 15,655 19 14,735 59 15,473
20 14,832 60 15,656 20 14,764 60 15,474
21 14,837 61 15,656 21 14,773 61 15,474
22 14,841 62 15,656 22 14,786 62 15,474
23 14,849 63 15,656 23 14,801 63 15,474
24 14,862 64 15,656 24 14,816 64 15,474
25 14,874 65 15,656 25 14,832 65 15,474
26 14,886 66 15,656 26 14,847 66 15,474
27 14,899 67 15,656 27 14,861 67 15,474
28 14,912 68 15,656 28 14,874 68 15,474
29 14,921 69 15,656 29 14,888 69 15,474
30 14,935 70 15,656 30 14,901 70 15,474
31 14,940 71 15,754 31 14,915 71 15,551
32 14,947 72 15,852 32 14,927 72 15,555
33 14,956 73 15,999 33 14,941 73 15,607
34 14,968 74 16,146 34 14,953 74 15,642
35 14,983 75 16,293 35 14,965 75 15,768
36 15,003 76 17,266 36 14,974 76 15,803
37 15,027 77 18,239 37 14,984 77 15,874
38 15,058 78 19,698 38 14,998 78 15,945
39 15,094 39 15,013
40 15,146 40 15,033
南山人壽優利雙收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2%保費調整比率)
3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4,109 0 13,876
1 14,150 41 15,050 1 13,927 41 14,929
2 14,190 42 15,105 2 13,976 42 14,987
3 14,229 43 15,165 3 14,024 43 15,042
4 14,269 44 15,217 4 14,076 44 15,082
5 14,303 45 15,274 5 14,122 45 15,122
6 14,336 46 15,312 6 14,165 46 15,161
7 14,369 47 15,350 7 14,208 47 15,190
8 14,404 48 15,396 8 14,247 48 15,224
9 14,435 49 15,422 9 14,288 49 15,242
10 14,463 50 15,462 10 14,327 50 15,268
11 14,495 51 15,467 11 14,359 51 15,276
12 14,518 52 15,472 12 14,391 52 15,284
13 14,542 53 15,477 13 14,422 53 15,290
14 14,564 54 15,481 14 14,449 54 15,297
15 14,586 55 15,486 15 14,480 55 15,303
16 14,603 56 15,489 16 14,504 56 15,308
17 14,625 57 15,491 17 14,534 57 15,310
18 14,641 58 15,494 18 14,557 58 15,313
19 14,663 59 15,495 19 14,585 59 15,315
20 14,681 60 15,496 20 14,613 60 15,316
21 14,686 61 15,496 21 14,622 61 15,316
22 14,690 62 15,496 22 14,635 62 15,316
23 14,697 63 15,496 23 14,650 63 15,316
24 14,710 64 15,496 24 14,664 64 15,316
25 14,723 65 15,496 25 14,681 65 15,316
26 14,734 66 15,496 26 14,696 66 15,316
27 14,747 67 15,496 27 14,709 67 15,316
28 14,760 68 15,496 28 14,723 68 15,316
29 14,769 69 15,496 29 14,736 69 15,316
30 14,783 70 15,496 30 14,749 70 15,316
31 14,788 71 15,593 31 14,762 71 15,392
32 14,794 72 15,690 32 14,775 72 15,396
33 14,803 73 15,835 33 14,789 73 15,448
34 14,815 74 15,981 34 14,800 74 15,482
35 14,830 75 16,126 35 14,812 75 15,607
36 14,850 76 17,089 36 14,822 76 15,642
37 14,874 77 18,053 37 14,831 77 15,712
38 14,904 78 19,497 38 14,845 78 15,782
39 14,940 39 14,859
40 14,991 40 14,880
(3%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優利雙收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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