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盤(尾骶骨除外)…………………………………………………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五
大腿骨骨幹………………………………………………………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五
小腿骨骨幹…………………………………………………………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
膝蓋骨………………………………………………………………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
上臂骨幹……………………………………………………………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七
七、骨折之治療:
下頷(牙齒、齒槽處理除外)、鎖骨或肩胛骨…………………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五
前臂骨骨幹…………………………………………………………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五
手骨(指骨除外)…………………………………………………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三
蹠骨(趾骨除外)…………………………………………………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三
胸骨…………………………………………………………………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
鼻骨或肋骨…………………………………………………………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
恐水症(狂犬症)巴斯德治療……………………………………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
切開排液法…………………………………………………………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
為關節內組織之診斷或治療而行之關節切開手術………………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五
頭顱:切開顱腔…………………………………………………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十
八、脊椎或脊髓:
部份脊椎切除手術………………………………………………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十
倘同一意外事故須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給
付。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前項手術費用表所載
金額最高之一項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屬上述手術費用表內之八大分類但非該表內所載手術項目
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且性質相同的手術項目給付保險
金。但該手術若屬手術費用表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上述之手術費用表並不適用於第十二條之意外雙倍賠償給付。
第十二條 意外雙倍賠償給付
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係:
(甲)乘坐於
行駛在固定陸上路線之公共交通工具內為乘客時;
(乙)在一般載客用升降機車廂內(礦場及任何營建工地升降機除外);
(丙)在起火之戲院、旅館或其他公共建築物內,且被保險人於起火當時已在建築物
內。
則第六條至第八條之各項保險金,將雙倍給付之。
第十三條 意外豁免保險費
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獲得本公司給付第
七條附表所列第一級之意外殘廢保險金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意外喪失工作能力保
險金後,本公司將豁免本附約所附加之主契約之以後到期應繳之保險費。但在第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下,僅限於本公司給付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意外喪失工作能力保
險金之期間始得豁免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之豁免,倘主契約已附有其他有效之完全永久失能條款或附約時,則豁免
保險費之利益將根據主契約條款或附約處理,以代替本附約之豁免保險費條款。
第一項保險費之豁免,於主契約屬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時,係指主契約保障費用
和保單行政費用之豁免;如該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僅有前述任一項費用,則係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