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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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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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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本批註條款於訂立批註條款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批註條款
(樣本)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
(104)南壽研字第 07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
依中華民國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1 條、第 3 條、第 4 條)
(二)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2 條、第 3 條)
(三)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5 條、第 6 條)
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得於保險事
故發生前,依要保人之申請,批註於附表所列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
其給付方式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給付之。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
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比
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做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
據。
二、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
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三、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
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
三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五、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如
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第
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
止。
倘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
險金後尚有餘額時,本公司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倘「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尚有餘額時,本公司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
保險人。
批註條款的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
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一、按月給付者:新臺幣三千元。
二、按年給付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本批註條款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且不得以保險契
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
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其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
以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附表:保險商品名稱
南山人壽二十年限期繳費終身分紅壽險
南山人壽年年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
南山人壽鴻利多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南山人壽鴻利發還本終身分紅保險
南山人壽歡樂兒童還本終身分紅保險
南山人壽不分紅康順終身壽險
南山人壽不分紅新康福終身壽險
南山人壽傳家寶終身壽險
南山人壽真心久久還本終身保險
南山人壽歡喜年年還本終身保險
南山人壽大利還本終身保險
南山人壽鴻利618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南山人壽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無須繳交保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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