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第 三第 三
第 三 條
條條
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
,,
,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
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
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
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
金額金額
金額,
,,
,按約定
按約定按約定
按約定
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
,,
,本批註條款效力即
本批註條款效力即本批註條款效力即
本批註條款效力即
行終止
行終止行終止
行終止。
。。
。
倘將各受益人應得之
倘將各受益人應得之倘將各受益人應得之
倘將各受益人應得之「
「「
「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
」(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
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
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
險金後尚有餘額時
險金後尚有餘額時險金後尚有餘額時
險金後尚有餘額時,
,,
,本公司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本公司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
。
倘
倘倘
倘「
「「
「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
」或
或或
或「
「「
「全殘保險金
全殘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全殘保險金」
」」
」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尚有餘額時
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尚有餘額時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尚有餘額時
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尚有餘額時,
,,
,本公司應將該
本公司應將該本公司應將該
本公司應將該
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
。
第 四
第 四第 四
第 四 條
條條
條 批註條款的變更
批註條款的變更批註條款的變更
批註條款的變更、
、、
、終止及其限制
終止及其限制終止及其限制
終止及其限制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
,,
,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
。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
,,
,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
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
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
人
人人
人,
,,
,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
。
一
一一
一、
、、
、按月給付者
按月給付者按月給付者
按月給付者:
::
:新臺幣三千元
新臺幣三千元新臺幣三千元
新臺幣三千元。
。。
。
二
二二
二、
、、
、按年給付者
按年給付者按年給付者
按年給付者:
::
: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
。
本批註條款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本批註條款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本批註條款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本批註條款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
,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
,且不得以保險
且不得以保險且不得以保險
且不得以保險
契約為質
契約為質契約為質
契約為質,
,,
,向本公司借款
向本公司借款向本公司借款
向本公司借款。
。。
。
第 五
第 五第 五
第 五 條
條條
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
,,
,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
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
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
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
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
,,
,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
。
受益人為多數時
受益人為多數時受益人為多數時
受益人為多數時,
,,
,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
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
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亡時亡時
亡時,
,,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
力不受影響
力不受影響力不受影響
力不受影響。
。。
。
前二項約定
前二項約定前二項約定
前二項約定,
,,
,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
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
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
,,
,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之之
之。
。。
。
第 六
第 六第 六
第 六 條
條條
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
、、
、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給付時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給付時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給付時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給付時,
,,
,應提出可資
應提出可資應提出可資
應提出可資
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
。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
,,
,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
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
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
,,
,應檢其下列文
應檢其下列文應檢其下列文
應檢其下列文
件
件件
件:
::
:
一
一一
一、
、、
、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單或其謄本。
。。
。
二
二二
二、
、、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
。
三
三三
三、
、、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
。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繼承編相關規定繼承編相關規定
繼承編相關規定。
。。
。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
分期定期保險金時
分期定期保險金時分期定期保險金時
分期定期保險金時,
,,
,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
((
(含
含含
含)
))
)以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
以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以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
以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
,,
,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
。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