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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享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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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享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
10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依中華民國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基本保」對應之「當年度金額」:係指「基額」乘附表列當
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躉繳保險費:
() 就「」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
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十一基本保額依減基本保額以本
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 增額基本保額分: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
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十一「累繳清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所繳保礎,1.25%率,依據滿年度年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
二所列完全失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所繳保險費:
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減基本保額指依少後基本保額本款一目
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七、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致成附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保單值準金與計增繳清基本保額應之單價
備金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解約「累增額清保基本保額對應保單值準金加
之值。
、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係根本公運用類商所累資產實際並參考市利率訂定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一、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二、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三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1.25%後之乘以「當年保單度末保單值準金」按下列方計算得之
金額:
()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者(僅適用於現金給付方式):再除以十二。
()以每年為給付週期者再除以二所之金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
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四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五、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六、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七、水陸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
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陸上機械動
力車輛、水上機械動力船舶。
十八、航空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九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
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商用航空客
機。
十、乘客:
係指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
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二十一、搭乘: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
之行為。
二十二、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以上保險金均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
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
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保險以同保時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六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不實足以減少對於估計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八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本公五條、二十條、一條退「所繳保計利或給「身
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一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二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保障險人年齡歲前
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於每一保單週年
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
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
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應依要保人選擇之給付週期及下列約定,於每期屆
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且被仍生以現
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本公司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方式辦理。
()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始得選擇以每月為
給付週期。如要保人依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者,減額後之「基本
保額」低於申請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所適用之金額時,本公司將
改以本項第三款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增值回饋
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
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滿險金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五條第八項、第
七條條第一款十七項之終止予要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下列事項,但「基本保額」低於變
更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所適用之金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
週期不得變更為每月:
一、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
前項之變更事項,要保人非於下列期間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不予受理變更:
一、保單週年日()以後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保單週年日以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
期變更效力自該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二、前款以外其他期間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
期變更效力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
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
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第
二項算之身故金」受益人;要保定分
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身故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
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 滿足歲故者保人次性身故金」司按
」給身故」予;如有指期方「身
按「保險利息「身金」依第條約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形,如保人家(含上保投保,或保險保數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五條第一
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身故合本第十
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申請退「所保險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險金,本第二定計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
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前項「完全失能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
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
十五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級時公司一款全失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終止要保指定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九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外,另按
基本保額「累增額保險基本保額之總「水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之「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保險其「眾運身故」變
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十八條約定
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航空意外事故,自航空意外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基本保額「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航身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之「航空意外身故
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
項約定計算「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告尚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
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十八條約定
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
申領
受益人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第二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詳見附表四),本公司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的百分之二十
五,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契約「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
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
限。
第二十四條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師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約定險金水陸運輸
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以上保險金均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
各受得之「故保」、水陸輸意保險」、「航空意保險
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險人保險有餘
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八條
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契約或復起二意自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條「水陸大
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二十一條「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及第二十三條「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
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
保險金」、第二十三條的約定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八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二十三條「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
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三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契約障期內,減少保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二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
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之借,超單價備金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依下定指更受應符或變法令
一、於訂約時,保險指定未指要保人為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訟者意以住所方法一審的住華民
外時司總在地法院審管得排者保四十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險金額
係數
1
1.0000
41
1.5068
81
2.4765
2
1.0000
42
1.5256
82
2.5075
3
1.0000
43
1.5447
83
2.5388
4
1.0000
44
1.5640
84
2.5706
5
1.0000
45
1.5835
85
2.6027
6
1.0000
46
1.6033
86
2.6352
7
1.0000
47
1.6234
87
2.6682
8
1.0000
48
1.6437
88
2.7015
9
1.0125
49
1.6642
89
2.7353
10
1.0252
50
1.6850
90
2.7695
11
1.0380
51
1.7061
91
2.8041
12
1.0510
52
1.7274
92
2.8392
13
1.0641
53
1.7490
93
2.8747
14
1.0774
54
1.7709
94
2.9106
15
1.0909
55
1.7930
95
2.9470
16
1.1045
56
1.8154
96
2.9838
17
1.1183
57
1.8381
97
3.0211
18
1.1323
58
1.8611
98
3.0589
19
1.1465
59
1.8843
99
3.0971
20
1.1608
60
1.9079
100
3.1358
21
1.1753
61
1.9317
101
3.1750
22
1.1900
62
1.9559
102
3.2147
23
1.2049
63
1.9803
103
3.2549
24
1.2199
64
2.0051
104
3.2956
25
1.2352
65
2.0301
105
3.3368
26
1.2506
66
2.0555
106
3.3785
27
1.2663
67
2.0812
107
3.4207
28
1.2821
68
2.1072
108
3.4635
29
1.2981
69
2.1336
109
3.5067
30
1.3143
70
2.1602
110
3.5506
31
1.3308
71
2.1872
111
3.5950
32
1.3474
72
2.2146
33
1.3642
73
2.2423
34
1.3813
74
2.2703
35
1.3986
75
2.2987
36
1.4160
76
2.3274
37
1.4337
77
2.3565
38
1.4517
78
2.3859
39
1.4698
79
2.4158
40
1.4882
80
2.4460
附表 (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樞神機能極度胸、部臟遺存害,終身事任,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機能以致不嚼運除流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1 2
3 6
7 及以後
附表四 重大燒燙傷
重大係指二度面積全身之二傷面於全之十、面燒
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類號碼
948.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少於 10%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除外】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少於 10%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體表面積 30-39% 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體表面積 40-49% 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體表面積 50-59% 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體表面積 60-69% 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體表面積 70-79% 燒傷,少於 10%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體表面積 80-89% 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948.90(體表面積 90-99% 傷, 10%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顏面燒燙傷
國際分類號碼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610 0 9,610
1 9,610 46 9,610 1 9,610 46 9,610
2 9,610 47 9,610 2 9,610 47 9,610
3 9,610 48 9,610 3 9,610 48 9,610
4 9,610 49 9,610 4 9,610 49 9,610
5 9,610 50 9,610 5 9,610 50 9,610
6 9,610 51 9,610 6 9,610 51 9,610
7 9,610 52 9,610 7 9,610 52 9,610
8 9,610 53 9,610 8 9,610 53 9,610
9 9,610 54 9,610 9 9,610 54 9,610
10 9,610 55 9,610 10 9,610 55 9,610
11 9,610 56 9,610 11 9,610 56 9,610
12 9,610 57 9,610 12 9,610 57 9,610
13 9,610 58 9,610 13 9,610 58 9,610
14 9,610 59 9,610 14 9,610 59 9,610
15 9,610 60 9,610 15 9,610 60 9,610
16 9,610 61 9,610 16 9,610 61 9,610
17 9,610 62 9,610 17 9,610 62 9,610
18 9,610 63 9,610 18 9,610 63 9,610
19 9,610 64 9,610 19 9,610 64 9,610
20 9,610 65 9,610 20 9,610 65 9,610
21 9,610 66 9,610 21 9,610 66 9,610
22 9,610 67 9,610 22 9,610 67 9,610
23 9,610 68 9,610 23 9,610 68 9,610
24 9,610 69 9,610 24 9,610 69 9,610
25 9,610 70 9,655 25 9,610 70 9,655
26 9,610 71 9,655 26 9,610 71 9,655
27 9,610 72 9,655 27 9,610 72 9,655
28 9,610 73 9,655 28 9,610 73 9,655
29 9,610 74 9,655 29 9,610 74 9,655
30 9,610 75 9,655 30 9,610 75 9,655
31 9,610 76 9,870 31 9,610 76 9,870
32 9,610 77 9,870 32 9,610 77 9,870
33 9,610 78 9,870 33 9,610 78 9,870
34 9,610 79 9,870 34 9,610 79 9,870
35 9,610 80 9,870 35 9,610 80 9,870
36 9,610 81 10,010 36 9,610 81 10,010
37 9,610 82 10,195 37 9,610 82 10,195
38 9,610 83 10,520 38 9,610 83 10,520
39 9,610 84 10,950 39 9,610 84 10,950
40 9,610 85 12,140 40 9,610 85 12,140
41 9,610 41 9,610
42 9,610 42 9,610
43 9,610 43 9,610
44 9,610 44 9,610
45 9,610 45 9,610
南山人壽享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一般繳費件)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581 0 9,581
1 9,581 46 9,581 1 9,581 46 9,581
2 9,581 47 9,581 2 9,581 47 9,581
3 9,581 48 9,581 3 9,581 48 9,581
4 9,581 49 9,581 4 9,581 49 9,581
5 9,581 50 9,581 5 9,581 50 9,581
6 9,581 51 9,581 6 9,581 51 9,581
7 9,581 52 9,581 7 9,581 52 9,581
8 9,581 53 9,581 8 9,581 53 9,581
9 9,581 54 9,581 9 9,581 54 9,581
10 9,581 55 9,581 10 9,581 55 9,581
11 9,581 56 9,581 11 9,581 56 9,581
12 9,581 57 9,581 12 9,581 57 9,581
13 9,581 58 9,581 13 9,581 58 9,581
14 9,581 59 9,581 14 9,581 59 9,581
15 9,581 60 9,581 15 9,581 60 9,581
16 9,581 61 9,581 16 9,581 61 9,581
17 9,581 62 9,581 17 9,581 62 9,581
18 9,581 63 9,581 18 9,581 63 9,581
19 9,581 64 9,581 19 9,581 64 9,581
20 9,581 65 9,581 20 9,581 65 9,581
21 9,581 66 9,581 21 9,581 66 9,581
22 9,581 67 9,581 22 9,581 67 9,581
23 9,581 68 9,581 23 9,581 68 9,581
24 9,581 69 9,581 24 9,581 69 9,581
25 9,581 70 9,626 25 9,581 70 9,626
26 9,581 71 9,626 26 9,581 71 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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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581 73 9,626 28 9,581 73 9,626
29 9,581 74 9,626 29 9,581 74 9,626
30 9,581 75 9,626 30 9,581 75 9,626
31 9,581 76 9,840 31 9,581 76 9,840
32 9,581 77 9,840 32 9,581 77 9,840
33 9,581 78 9,840 33 9,581 78 9,840
34 9,581 79 9,840 34 9,581 79 9,840
35 9,581 80 9,840 35 9,581 80 9,840
36 9,581 81 9,979 36 9,581 81 9,979
37 9,581 82 10,164 37 9,581 82 10,164
38 9,581 83 10,488 38 9,581 83 10,488
39 9,581 84 10,917 39 9,581 84 10,917
40 9,581 85 12,103 40 9,581 85 12,103
41 9,581 41 9,581
42 9,581 42 9,581
43 9,581 43 9,581
44 9,581 44 9,581
45 9,581 45 9,581
南山人壽享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高保額保件:新台幣150萬元≦基本保額<新台幣300萬元)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561 0 9,561
1 9,561 46 9,561 1 9,561 46 9,561
2 9,561 47 9,561 2 9,561 47 9,561
3 9,561 48 9,561 3 9,561 48 9,561
4 9,561 49 9,561 4 9,561 49 9,561
5 9,561 50 9,561 5 9,561 50 9,561
6 9,561 51 9,561 6 9,561 51 9,561
7 9,561 52 9,561 7 9,561 52 9,561
8 9,561 53 9,561 8 9,561 53 9,561
9 9,561 54 9,561 9 9,561 54 9,561
10 9,561 55 9,561 10 9,561 55 9,561
11 9,561 56 9,561 11 9,561 56 9,561
12 9,561 57 9,561 12 9,561 57 9,561
13 9,561 58 9,561 13 9,561 58 9,561
14 9,561 59 9,561 14 9,561 59 9,561
15 9,561 60 9,561 15 9,561 60 9,561
16 9,561 61 9,561 16 9,561 61 9,561
17 9,561 62 9,561 17 9,561 62 9,561
18 9,561 63 9,561 18 9,561 63 9,561
19 9,561 64 9,561 19 9,561 64 9,561
20 9,561 65 9,561 20 9,561 65 9,561
21 9,561 66 9,561 21 9,561 66 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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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561 68 9,561 23 9,561 68 9,561
24 9,561 69 9,561 24 9,561 69 9,561
25 9,561 70 9,606 25 9,561 70 9,606
26 9,561 71 9,606 26 9,561 71 9,606
27 9,561 72 9,606 27 9,561 72 9,606
28 9,561 73 9,606 28 9,561 73 9,606
29 9,561 74 9,606 29 9,561 74 9,606
30 9,561 75 9,606 30 9,561 75 9,606
31 9,561 76 9,820 31 9,561 76 9,820
32 9,561 77 9,820 32 9,561 77 9,820
33 9,561 78 9,820 33 9,561 78 9,820
34 9,561 79 9,820 34 9,561 79 9,820
35 9,561 80 9,820 35 9,561 80 9,820
36 9,561 81 9,959 36 9,561 81 9,959
37 9,561 82 10,144 37 9,561 82 10,144
38 9,561 83 10,467 38 9,561 83 10,467
39 9,561 84 10,895 39 9,561 84 10,895
40 9,561 85 12,079 40 9,561 85 12,079
41 9,561 41 9,561
42 9,561 42 9,561
43 9,561 43 9,561
44 9,561 44 9,561
45 9,561 45 9,561
南山人壽享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高保額保件:新台幣300萬元≦基本保額<新台幣600萬元)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9,552 0 9,552
1 9,552 46 9,552 1 9,552 46 9,552
2 9,552 47 9,552 2 9,552 47 9,552
3 9,552 48 9,552 3 9,552 48 9,552
4 9,552 49 9,552 4 9,552 49 9,552
5 9,552 50 9,552 5 9,552 50 9,552
6 9,552 51 9,552 6 9,552 51 9,552
7 9,552 52 9,552 7 9,552 52 9,552
8 9,552 53 9,552 8 9,552 53 9,552
9 9,552 54 9,552 9 9,552 54 9,552
10 9,552 55 9,552 10 9,552 55 9,552
11 9,552 56 9,552 11 9,552 56 9,552
12 9,552 57 9,552 12 9,552 57 9,552
13 9,552 58 9,552 13 9,552 58 9,552
14 9,552 59 9,552 14 9,552 59 9,552
15 9,552 60 9,552 15 9,552 60 9,552
16 9,552 61 9,552 16 9,552 61 9,552
17 9,552 62 9,552 17 9,552 62 9,552
18 9,552 63 9,552 18 9,552 63 9,552
19 9,552 64 9,552 19 9,552 64 9,552
20 9,552 65 9,552 20 9,552 65 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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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552 69 9,552 24 9,552 69 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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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552 71 9,597 26 9,552 71 9,597
27 9,552 72 9,597 27 9,552 72 9,597
28 9,552 73 9,597 28 9,552 73 9,597
29 9,552 74 9,597 29 9,552 74 9,597
30 9,552 75 9,597 30 9,552 75 9,597
31 9,552 76 9,810 31 9,552 76 9,810
32 9,552 77 9,810 32 9,552 77 9,810
33 9,552 78 9,810 33 9,552 78 9,810
34 9,552 79 9,810 34 9,552 79 9,810
35 9,552 80 9,810 35 9,552 80 9,810
36 9,552 81 9,949 36 9,552 81 9,949
37 9,552 82 10,133 37 9,552 82 10,133
38 9,552 83 10,456 38 9,552 83 10,456
39 9,552 84 10,884 39 9,552 84 10,884
40 9,552 85 12,067 40 9,552 85 12,067
41 9,552 41 9,552
42 9,552 42 9,552
43 9,552 43 9,552
44 9,552 44 9,552
45 9,552 45 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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