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
契約之「保證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中之指定,分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二、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週期」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金額之間隔週期。年金給付週期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之
指定,分為年給付型、半年給付型、季給付型與月給付型。
四、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日」依年金給付週期定義如下:
(一) 年金給付週期為年給付型者,為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屆滿十二個月之相當日。
(二) 年金給付週期為半年給付型者,為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屆滿六個月之相當日。
(三) 年金給付週期為季給付型者,為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屆滿三個月之相當日。
(四) 年金給付週期為月給付型者,為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個月之相當日。
上述四種年金給付週期之年金給付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五、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依年金給付週期定義如下:
(一) 年金給付週期為年給付型者,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 年金給付週期為半年給付型者,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屆滿六個月之
相當日。
(三) 年金給付週期為季給付型者,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屆滿九個月之相
當日。
(四) 年金給付週期為月給付型者,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屆滿十一個月之
相當日。
上述年金給付週期之滿期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