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自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八、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
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計算按月收取之。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
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第一次保險成本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當月按該保單月實際經過日數收
取。保險成本表,如附表二。
九、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 加上按前二款之每日淨額,依契約生效日當月本契約匯利率參考銀行之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活期存款年利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止之利
息。
十、 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得撤銷之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一、 危險保額:係指依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
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危險保額。
十二、 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
附件三。
十三、 每月扣除額:係指「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
十四、 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配置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
十五、 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六、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投資標的經理費(管理費)、保管費,及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
本及必要費用、稅捐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 投資標的價值:指以原幣別為計算基礎,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計算基礎,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
入投資標的之金額及利息;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十九、 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之保單週年度末日。
二十、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之日者,指該
月之末日。
二十一、 匯利率參考銀行:係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指定匯利率參考銀行,
並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支付保險單借款,應
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標的之申購:根據本公司申購投資標的當日本契約匯利率參考銀行上午十一時即期匯率賣出
價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匯入款
項至本契約匯利率參考銀行當日上午十一時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本契約匯利率參考銀行上午十一時即期匯
率買入價格計算。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