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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雙鑫報喜變額萬能壽險(101)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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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 全球人壽雙鑫報喜變額萬能壽險(101)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99)華壽商三字第 1250
備查日期: 99 7 1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20330001
備查日期:102 3 3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
更保險金額。惟保險金額於投保時或變更時需符合附表一保額倍數表。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 基本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全殘保障及投資需求之保險費。
其目的係為使本保險單維持基本運作、配合本公司一致且穩健的核保政策、支應簽發本保險單產生
之相關費用。基本保險費於投保或變更時不得超過保險金額除以附表一保額倍數表對應之最低投保
倍數之數額,且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數額。
三、 增額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成立後,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
基本保險費以外所交付之保險費。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應先用以交付本契約約定之第一保單年度至
當年度未交付的基本保險費,超過部分之保險費始得計入增額保險費。
四、 保險費:係指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之總和。
五、 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取得成本及管銷費用所收取之費用,包含下列兩者:
() 基本保險費的保費費用:計算公式為「基本保險費」乘以附件三本契約收取費用一覽表中「
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 增額保險費的保費費用:計算公式為「增額保險費」乘以附件三本契約收取費用一覽表中「
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 投保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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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自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八、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
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計算按月收取之。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
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第一次保險成本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當月按該保單月實際經過日數收
取。保險成本表,如附表二。
九、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加上按前二款之每日淨額,依契約生效日當月本契約匯利率參考銀行之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
活期存款年利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止之利
息。
十、 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得撤銷之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一、 危險保額:係指依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
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危險保額。
十二、 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
附件三。
十三、 每月扣除額:係指「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
十四、 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配置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
十五、 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六、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投資標的經理(管理)保管費,及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
本及必要費用、稅捐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 投資標的價值:指以原幣別為計算基礎,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計算基礎,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
入投資標的之金額及利息;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十九、 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之保單週年度末日。
二十、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之日者,指該
月之末日。
二十一、 匯利率參考銀行係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指定匯利率參考銀行
並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支付保險單借款,
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標的之申購:根據本公司申購投資標的當日本契約匯利率參考銀行上午十一時即期匯率賣
價格計算。
付各項保險金約金(含部分提)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匯入款
項至本契約匯利率參考銀行當日上午十一時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本契約匯利率參考銀行上午十一時即期
率買入價格計算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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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五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且經本公司認定符合或於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繳交之限制
第七條: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合下列規定,始得繼續繳交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前項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本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列繳費方式
定:
一、定期定額繳費:於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
時本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二、彈性繳費:於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本契
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八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
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依第十四條
約定配置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則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約定納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每月扣
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將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九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
另外繳交基本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的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約定的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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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因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
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基本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
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各投資標的。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
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以契約
止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發
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每月扣除額之收取時點及方式
第十一條:
本公司將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計算每月扣除額,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並依扣款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為之。惟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得順延至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保單週月
併同扣除。如保單週月日非為資產評價日,則順延至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十二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以書面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通知之內容包含如下:
一、投資配置現況。
二、期初各投資標的單位數及其單位淨值。
三、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
四、期末各投資標的單位數及其單位淨值。
五、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六、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七、期末之保險金額、淨現金解約價值。
八、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亦可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其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之調整
第十三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並報送主管機關
二、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報送主管機關。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知悉或接獲投資標的
理機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
響時,本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若
提出申請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規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需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之
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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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標的關閉時:僅需變更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之指定
第十四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指定各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繳交下一期保險費起,變更前項指定。
要保人指定之投資配置比例合計應等於百分之百,要保人所選擇各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不得低於百分
十,且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五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
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申請轉出及轉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
時之規定。
本公司以收齊前項申請書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再於本公司收到前項申請書
三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如要保人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之情
時,本條所約定之轉換程序順延至該情事消滅之次一資產評價日進行。投資標的轉換交易日如附件二。
要保人不得於前項轉換程序完成前,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或契約終止。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六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
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但每次申請部分提領之金額及部分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
款本息後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
本公司以收齊文件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匯率為準,計算部分
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並於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給付。本公司於收齊文件後一個月內給付,逾期應加計利
息,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部分提領交易日如附件二。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件三。惟要保人因投資標的終止或本公司取消投資標的而申請者,不扣除部分
領費用,亦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十七條:
要保人申購或申請買回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時,如遇投資標的管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
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買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管理
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買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買回之價金。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十八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
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檢齊第二十五條所需
件送達本公司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受益人檢齊第二十四條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
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保險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第二十四條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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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日為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檢齊第二十四條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已超過第三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不負給付
險金之責任。但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
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四所列之完全殘廢項目之一,本公司以受益人檢齊第二十六條
需文件送達本公司,且經本公司認定符合完全殘廢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保險金額總和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於被保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前項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者,本
司按受益人檢齊第二十六條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且經本公司認定符合完全殘廢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
單帳戶價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檢齊第二十六條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已超過第三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時,本公司不負給
保險金之責任。但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滿期日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
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計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二資產評價
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
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
十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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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或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
公司。
本公司應將前項歸還金額屬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於歸還日次一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
及配置比例重新投資,並恢復契約效力。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
之期限。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成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或本公司知悉
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
保人或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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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之「每月扣除額」或保險單
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契約終止。
前項減少保險金額之申請,自本公司收到書面申請文件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生效。
保險金額之增加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體檢資料健康告知等可保性證明申請增加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須經本公司同意後,且需符合附表一之保額倍數表,前項增加保險金額之申請,
本公司同意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生效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如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
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如在首次投資配置日前發現錯誤,
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在首次投資配日後發現錯誤,本公司將返還發現錯誤後次二
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加上已扣除之保費費用與累積扣除之每月扣除
無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繳保險成本,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
算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扣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繳保險成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而不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
9 頁,共 20
單管理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値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抗保險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法規。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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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類型 名稱 計價幣別 種類 管理機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全球平衡穩健組合投資帳戶 美元
組合型
註一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新興平衡成長組合投資帳戶 美元 組合型
註二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註一:「全球平衡穩健組合投資帳戶之可投資的共同基金如下表,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新增或減少
下表之可投資的共同基金:
安本環球-界股票基金 A2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 美元 A
貝萊德環球特別時機基金 A2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世界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外國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歐元全球基金 A 累積 坦伯頓中小型企業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法人機構專用基金 坦伯頓全球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元全球基金
A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球基金 A
美元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小型企業基
A 美元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歐元)
A 歐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球股票收益基金 A 收入
貝萊德環球企業債券基金 A2 美元 德意志 DWS Invest 轉債 A2H
PIMCO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E 級類別(收息股
)
PIMCO 多元收益債券基金-E 級類別(收息股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企業債券基金 A
累積
PIMCO 全球實質回報債券基-E 級類別(收息
股份)
天達環球策略收益基金 A 累積 PIMCO 全球債券基金-E 級類別(收息股份)
美盛西方資產全球多重策略基金 A 美元
美盛西方資產全球多重策略基金 A
PIMCO 總回報債券基金-E 級類別(收息股份) PIMCO 全球投資級別債券基-E 級類別(收息
股份)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球債券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球債券基金
A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選收益基金
A 配息 美元
PIMCO 短年期債券基金-E 級類別(累積股份)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環球債券基金 A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策略債券基金 A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高收益 A1 類股份
-累積單位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可轉換債 A1
股份-累積單
鋒裕基金-球高收益 A2 鋒裕基金-略收益 A2
美盛西方資產多元化策略債券基金 A 類股美元累積型
安本環球-太股票基金 A2 累積 安本環球-國股票基金 A2 累積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亞洲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度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本基金 A
日幣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本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成長基金
A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成長基金
A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中華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國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債券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債券基金
A 收入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亞洲債券基金 A 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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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蘭克林高科技基金 美元 A 富蘭克林潛力組合基金 A
富蘭克林高成長基金 A 富蘭克林成長基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價差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技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國機會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國中小成長
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技領航基金 A 累積
貝萊德美國政府房貸債券基金 A2 美元 富達基金-美元高收益基金(美元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公司債基金 A 累積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美國優質債券基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司債基金
A
美元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國政府基金
A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美國政府基金 AX 累積 摩根美國複合收益基金 A 美元
MFS 全盛美國政府債券基金 A1 () MFS 盛通脹調整債券基金 A1 美元
PIMCO 高收益債券基金-E 級類別(收息股份) 富達基金-元債券基金(美元累積)
鋒裕基金-元短期債券 A2 鋒裕基金-元綜合債券 A2
鋒裕基金-國高息 A2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國政府基金
美元 A (acc)
貝萊德世界能源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世界健康科學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世界黃金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A2 美元
富蘭克林公用事業基金 A 摩根環球天然資源基金 A 累積 美元
德意志 DWS Invest 球神農 LC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然資源基金
A 美元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歐元)基金
A1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元短期票券
基金 A 歐元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元短期票券
基金 A 美元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元短期票券
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歐元短期票券基金 A 累積
美盛西方資產美國貨幣市場基金 A 類股美元累積型
安本環球-興市場股票基金 A2 累積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新興歐洲股票基 A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歐洲 A1 類股份-
積單位
鋒裕基金-興歐洲及地中海股票 A2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 A2 美元 萊德拉丁美洲基金 A2 美元
摩根東歐 摩根全方位新興市場基金
摩根拉丁美洲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金磚四國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歐基金 A
歐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歐基金 A
美元 累積
坦伯頓新興市場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拉丁美洲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興國家基金
A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丁美洲基金
A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磚四國基金 A 累積
富達基金-興市場債券基金(美元累積)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環球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
MFS 全盛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1 美元 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 C
PIMCO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E 級類別(收息股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興國家固定
收益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興國家固定
收益基金 A 美元 收入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 類股美元累積型
貝萊德歐元市場基金 A2 歐元 萊德歐洲基金 A2 歐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基金 A
歐元 累積
坦伯頓歐洲基金 A 元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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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利歐洲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利歐洲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力歐洲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力歐洲基金
B 美元 累積
景順歐元通脹掛鉤債券基金 C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歐洲高收益
基金美元 A (Mdis)
MFS 全盛歐洲債券基金 A1 歐元 富達基金-洲高收益基金(歐元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高收益基
A 歐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高收益基
A 歐元 年配息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定月收益基金美元 A (Mdis)
註二:「新興平衡成長組合投資帳戶之可投資的共同基金如下表,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新增或減少
下表之可投資的共同基金:
安本環球-界股票基金 A2 累積 貝萊德環球特別時機基金 A2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外國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歐元全球基金 A
坦伯頓全球基金 A 坦伯頓中小型企業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中小型公司成長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 美元 A 富蘭克林坦伯頓世界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元全球基金
A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球股票收益
基金 A 美元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小型企業基
A 美元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歐元)
A 歐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球基金 A 收入
美盛西方資產全球多重策略基金 A 美元
美盛西方資產全球多重策略基金 A
PIMCO-多元收益債券基金-機構類別美元(
積股份)
PIMCO-多元收益債券基金-機構類別美元(
息股份)
PIMCO-全球債券基金-機構類別美元(累積股
)
PIMCO-全球債券基金-機構類別美元(收息股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企業債券基金 A
累積
德意志 DWS Invest 轉債 A2H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球債券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球債券基金
A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選收益基金
A 配息 美元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環球債券基金 A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策略債券基金 A 美盛西方資產多元化策略債券基金 A 股美
元累積型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可轉換債 A1
股份-累積單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高收益 A1 類股份-
累積單位
鋒裕基金-略收益 A2 鋒裕基金-環球高收益 A2
安本環球-太股票基金 A2 累積 安本環球-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A2 累積
安本環球-國股票基金 A2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亞洲小型企業
基金美元 A (acc)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度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本基金 A
日幣 累積
景順大中華基金 美元 A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亞洲 A
摩根東協基金 摩根太平洋證券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成長基金
A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成長基金
A 美元
13 ,共 2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國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國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中華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本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達基金-亞洲高收益基金(美元累積) 百利達亞洲可換股債券基金 C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債券基金
A 累積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亞洲債券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債券基金 A 收入
富蘭克林高科技基金 美元 A 富蘭克林潛力組合基金 A
富蘭克林高成長基金 A 富蘭克林成長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技領航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技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國機會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價差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國中小成長基金 A 累積
富達基金-元債券基金(美元累積) 摩根美國複合收益基金 A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公司債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美國政府基金 AX 累積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美國優質債券基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國政府基金
美元 A (acc)
富達基金-美元高收益基金(美元累積) 鋒裕基金-元短期債券 A2
鋒裕基金-元綜合債券 A2 鋒裕基金-美國高息 A2
MFS 全盛通脹調整債券基金 A1 美元 MFS 全盛美國政府債券基金 A1()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司債基金
A
美元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國政府基金
A 收入
貝萊德世界能源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A2 美元
富蘭克林公用事業基金 A 摩根環球天然資源基金 A 累積 美元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基金 A 累積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歐元)基金
A1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然資源基金
A 美元
德意志 DWS Invest 球神農 LC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元短期票券
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元短期票券
基金 A 美元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元短期票券
基金 A 歐元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歐元短期票券基金 A 累積
美盛西方資產美國貨幣市場基金 A 類股美元累積型
安本環球-興市場股票基金 A2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興國家小型
企業基金美元 A (acc)
鋒裕基金-興歐洲及地中海股票 A2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新興歐洲股票基 A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拉丁美洲基金 A2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中東海灣 A1 類股份-
積單位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歐洲 A1 類股份-
積單位
摩根東歐 摩根全方位新興市場基金
摩根拉丁美洲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金磚四國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歐基金 A
歐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歐基金 A
美元 累積
坦伯頓新興市場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拉丁美洲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興國家基金
A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丁美洲基金
A 收入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磚四國基金 A 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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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環球基金-柏瑞環球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環球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
券基金 A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 類股美元
累積型
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 C
MFS 全盛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1 美元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興國家固定
收益基金 A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興國家固定
收益基金 A 美元 收入
富達基金-興市場債券基金(美元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利歐洲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利歐洲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力歐洲基金
A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力歐洲基金
B 美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基金 A
歐元 累積
坦伯頓歐洲基金 A 元累積
富達基金-洲高收益基金(歐元累積) MFS 全盛歐洲債券基金 A1 歐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高收益基
A 歐元 累積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洲高收益基
A 歐元 年配息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歐洲高收益基金美元 A (Md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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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交易日一覽表
首次投資配置日 契約得撤銷之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投資標的之購買
首次投資配置日以後
保險費
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
解約、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完全殘廢保險金
收齊申請文件後次二資產評價日
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滿期日之次二資產評價日
轉出 收齊申請文件後次一資產評價日
投資標的之轉換
轉入 收齊申請文件後次三資產評價日
舉例說明:要保人於 99 3 1 日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
交易日 3 1 () 3 2 () 3 3 () 3 4 ()
投資標的價值計
收齊要保人
申請文件
以本日轉出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轉出之投資
標的價值
以本日轉入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轉入之投資
標的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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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本契約收取費用一覽表
費用項目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基本保險費部
第一保單年度 60%
第二保單年度
40%
第三保單年度
20%
第四保單年度
20%
第五保單年度
10%
第六保單年度以後
0%
()增額保險費部分: 3%
基本保險費保費費用費用率調降標準:
基本保險費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保單,按下表調降
保費費用率,調降後之費用率最低為零。
基本保險費 基本保險費保費費用折
100,000~149,999 1.0%
150,000~199,999 1.5%
200,000 元以上 2.0%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1.自本契約生效日每月扣除相當於新台 100 元之投資標的單位
作為保單管理費。
2.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最高以每月新台幣 300 元為限,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保險成本
本公司依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保險年
齡及危險保額按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百分之百計
(100% 2011TSO)。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
表二)
三、投資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由本公司支付。
投資標的經理費(管理) 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要保人不須另行支付(詳附表三)
投資標的保管費 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要保人不須另行支付(詳附表三)
投資標的贖回手續費 由本公司支付。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其他費用 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或其
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要保人不須
另行支付。
四、後置費用
解約費用
部分提領費用及約定
1.每一保單年度內 4 次免 5 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 500 元之費
用。
2.每次提領之最低金額為新台幣 3,000 元,且每次部分提領後之保
單帳戶價值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後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1 萬元。
3.行政者物調
領之費用,且調整後之金額不得超過每次新台幣 1,000 元,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無
註:本公司得依上述之約定調整本契約收取之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
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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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完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掫
取或吞嚥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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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保額倍數表
最高投保倍數 最低投保倍數
保險年齡
0-5 170 170 50 60
6-10 170 170 50 55
11-15 170 170 45 50
16-20 130 170 40 45
21-25 110 150 35 40
26-30 100 130 35 40
31-35 80 100 30 35
36-40 60 80 30 30
41-45 50 65 25 30
46-50 40 50 25 25
51-55 30 40 20 25
56-60 25 30 20 20
61-65 20 25 15 20
66-70 20 25 15 15
71+ 15 20 10 15
說明:
1. 最高投保金額=基本保險費×最高投保倍數,不足萬元無條件捨去。
2. 最低投保金額=基本保險費×最低投保倍數,不足萬元無條件進位。
3. 要保人可於最高投保金額及最低投保金額之間,自行決定保險金額。
19 ,共 20
附表二、保險成本表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每月)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14
0.2125 0.1325
43
2.3959 0.8550
72
25.4309 14.6142
15
0.2867 0.1509
44
2.6159 0.9317
73
27.7417 16.2734
16
0.3792 0.1717
45
2.8484 1.0259
74
30.2200 18.1275
17
0.4500 0.1934
46
3.0950 1.1309
75
32.9017 20.2209
18
0.4867 0.2025
47
3.3609 1.2417
76
35.7609 22.5742
19
0.5059 0.2075
48
3.6509 1.3634
77
38.8559 25.1684
20
0.5200 0.2109
49
3.9717 1.5034
78
42.2192 28.0584
21
0.5342 0.2159
50
4.2800 1.6600
79
45.9084 31.2250
22
0.5567 0.2275
51
4.6034 1.8392
80
49.9517 34.6900
23
0.5917 0.2459
52
4.9492 2.0125
81
54.3767 38.5084
24
0.6350 0.2692
53
5.2925 2.1834
82
59.1434 42.6950
25
0.6842 0.2967
54
5.6284 2.3442
83
64.3367 47.3309
26
0.7375 0.3059
55
5.9909 2.5184
84
69.8767 52.4184
27
0.7717 0.3109
56
6.4075 2.7292
85
75.8775 58.0150
28
0.8042 0.3167
57
6.9334 2.9992
86
82.3959 64.3375
29
0.8400 0.3250
58
7.5700 3.3350
87
89.4609 71.2225
30
0.8842 0.3342
59
8.3667 3.7242
88
97.2767 78.9834
31
0.9392 0.3459
60
9.1192 4.1534
89
105.9975 87.5192
32
1.0075 0.3667
61
9.7334 4.5675
90
116.0309 97.2775
33
1.0875 0.4009
62
10.4934 4.9859
91
127.6309 109.0117
34
1.1775 0.4359
63
11.4159 5.4642
92
139.1334 123.4609
35
1.2767 0.4659
64
12.4842 6.0159
93
151.6734 137.5425
36
1.3842 0.4950
65
13.6700 6.6609
94
165.3425 153.2292
37
1.5034 0.5292
66
14.9100 7.4134
95
180.2434 170.7059
38
1.6242 0.5767
67
16.2475 8.2900
96
196.4884 190.1759
39
1.7409 0.6300
68
17.7684 9.3017
97
214.1959 211.8659
40
1.8784 0.6850
69
19.4659 10.4500
98
233.5009 236.0300
41
2.0242 0.7400
70
21.2967 11.7342
99
254.5442 262.9500
42
2.1967 0.7925
71
23.3009 13.1417
100
277.4850 292.9409
說明:此保險成本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百
(100% 2011TSO)計算。
20 ,共 20
附表三、投資標的經理費(管理費)及保管費一覽表
投資標的經理費(管理費)/每年 不超過 1%
投資標的保管費/每年 0.04%
說明:
1.資標的經理費(理費)、保費,及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
用、稅捐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要保人不須另行支付。
2.投資標的管理機構、保管機構若變更上述之相關費用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全球人壽雙鑫報喜變額萬能壽險(101)保險成本表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每月)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14 0.2125 0.1325 43 2.3959 0.8550 72 25.4309 14.6142
15 0.2867 0.1509 44 2.6159 0.9317 73 27.7417 16.2734
16 0.3792 0.1717 45 2.8484 1.0259 74 30.2200 18.1275
17 0.4500 0.1934 46 3.0950 1.1309 75 32.9017 20.2209
18 0.4867 0.2025 47 3.3609 1.2417 76 35.7609 22.5742
19 0.5059 0.2075 48 3.6509 1.3634 77 38.8559 25.1684
20 0.5200 0.2109 49 3.9717 1.5034 78 42.2192 28.0584
21 0.5342 0.2159 50 4.2800 1.6600 79 45.9084 31.2250
22 0.5567 0.2275 51 4.6034 1.8392 80 49.9517 34.6900
23 0.5917 0.2459 52 4.9492 2.0125 81 54.3767 38.5084
24 0.6350 0.2692 53 5.2925 2.1834 82 59.1434 42.6950
25 0.6842 0.2967 54 5.6284 2.3442 83 64.3367 47.3309
26 0.7375 0.3059 55 5.9909 2.5184 84 69.8767 52.4184
27 0.7717 0.3109 56 6.4075 2.7292 85 75.8775 58.0150
28 0.8042 0.3167 57 6.9334 2.9992 86 82.3959 64.3375
29 0.8400 0.3250 58 7.5700 3.3350 87 89.4609 71.2225
30 0.8842 0.3342 59 8.3667 3.7242 88 97.2767 78.9834
31 0.9392 0.3459 60 9.1192 4.1534 89 105.9975 87.5192
32 1.0075 0.3667 61 9.7334 4.5675 90 116.0309 97.2775
33 1.0875 0.4009 62 10.4934 4.9859 91 127.6309 109.0117
34 1.1775 0.4359 63 11.4159 5.4642 92 139.1334 123.4609
35 1.2767 0.4659 64 12.4842 6.0159 93 151.6734 137.5425
36 1.3842 0.4950 65 13.6700 6.6609 94 165.3425 153.2292
37 1.5034 0.5292 66 14.9100 7.4134 95 180.2434 170.7059
38 1.6242 0.5767 67 16.2475 8.2900 96 196.4884 190.1759
39 1.7409 0.6300 68 17.7684 9.3017 97 214.1959 211.8659
40 1.8784 0.6850 69 19.4659 10.4500 98 233.5009 236.0300
41 2.0242 0.7400 70 21.2967 11.7342 99 254.5442 262.9500
42 2.1967 0.7925 71 23.3009 13.1417 100 277.4850 292.9409
說明:此保險成本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百
(100% 2011TSO)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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