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一、本契約所稱「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所宣告之新臺幣貨幣帳戶年利率,逐日以
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二、本契約所稱「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附件三所示投資標的基金核
准成立之日。
十三、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三。
十四、本契約所稱「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五、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計算方式如
下: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加計下列二者之每日淨額,並
以該投資標的每月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
1.
該投資標的之投入金額;
2.
該投資標的之減少金額。
十七、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
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
額。
十八、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
該月之末日。
十九、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附件三之目標到期基金之運用期間。
二十、本契約所稱「保險金最低比率」係指下列比例:
(一)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