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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金鑽515美元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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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頁,共 16 銷售日期:109 1 1
全球人壽金鑽 515 美元還本終身保險
一、
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
()
契約撤銷權( 6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 7 條、第 9 條至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7 條至
19 條、第 31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8 條、第 16 條至第 19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12 )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14 條、第 15 條、第 20 條至第 24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25 條、第 26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8 條至第 30 )
()
保險單借款( 31 )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34 條、第 35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36 )
2 頁,共 16 銷售日期:109 1 1
備查文號:全球(商研)字第 0991119001
備查日期:99 11 19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90101003
備查日期:109 1 1
全球人壽金 515 美元還本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生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6639-6666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並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
費義務之人。
三、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四、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五、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六、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保險金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保險
金額」者,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七、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定義為:
(一)第一至第十保單年度: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增加後所得之
金額。
(二)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係指依第十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增加後所得之金額。
以男性 35 歲為範例,各繳費年期每千元美元保險金額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暨生存保險金表」詳如附表
三。
八、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
齡及繳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經過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
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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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每千元美元保險金額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詳如附表四。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險單借款之支付或償還、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
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
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之一,將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帳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美元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美元,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美元存款帳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第五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負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
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相關費用則由本公司負擔:
一、要保人依第七條或第九條交付保險費時、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清償保險費及利息時、依第三十三條補繳
短繳的保險費時,或依第三十一條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二、受益人依第十五條歸還保險金時。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則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一、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
保險費時。
二、本公司依第六條或第三十三條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三、本公司依第十三條償付解約金時。
四、本公司依第十一條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依第二十五條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五、本公司依第三十一條交付保險單借款時。
本公司或要保人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退還保險費或補繳短繳保險費時,若發生該情形之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
司者,則由本公司負擔前二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表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出銀行、匯入
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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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
至本契約之滿期()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交付。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本息後的餘額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
書面或其他約公司墊繳息,間終了的
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要保人可於墊繳日後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未付利
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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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之餘額及按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前項所稱本契約約定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
司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電子郵件、簡
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
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
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
單解約金表。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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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第十七條約定退還
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
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
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六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
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止。
一、繳費期間屆滿日()前:「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五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後:「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繳費期間屆滿日係指繳費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第十七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
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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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換算
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
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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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
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
人。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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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另本契約第二條第七項
第八項所約定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係依照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第二十九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額繳清
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
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另本契約第二條第七項及第八項所約定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與「保險費總和」係依照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
繳保險費。
第三十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
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
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一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
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七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
司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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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
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批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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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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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匯款相關費用及匯入銀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匯款相關費用
匯入銀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國外中間銀行
匯入銀行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受益人
註:
1.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受領各款項,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2.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入銀行手續費均由本公司負擔。
3.因年齡錯誤歸責於本公司致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要保人補繳短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全部匯款往來所可
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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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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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當年度保險金額暨生存保險金表
以男性 35 歲,各繳費年期每千元美元保險金額為例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額
生存保險金
(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1
1,400
1,400
1,400
50
50
50
2
1,800
1,800
1,800
50
50
50
3
2,200
2,200
2,200
50
50
50
4
2,600
2,600
2,600
50
50
50
5
3,000
3,000
3,000
50
50
50
6
3,400
3,400
3,400
50
50
50
7
3,800
3,800
3,800
150
50
50
8
4,200
4,200
4,200
150
50
50
9
4,600
4,600
4,600
150
50
50
10
5,000
5,000
5,000
150
50
50
11
5,020
5,020
5,020
150
150
50
12
5,040
5,040
5,040
150
150
50
13
5,060
5,060
5,060
150
150
50
14
5,080
5,080
5,080
150
150
50
15
5,100
5,100
5,100
150
150
50
16
5,120
5,120
5,120
150
150
50
17
5,140
5,140
5,140
150
150
50
18
5,160
5,160
5,160
150
150
50
19
5,180
5,180
5,180
150
150
50
20
5,200
5,200
5,200
150
150
50
21
5,220
5,220
5,220
150
150
150
22
5,240
5,240
5,240
150
150
150
23
5,260
5,260
5,260
150
150
150
24
5,280
5,280
5,280
150
150
150
25
5,300
5,300
5,300
150
150
150
26
5,320
5,320
5,320
150
150
150
27
5,340
5,340
5,340
150
150
150
28
5,360
5,360
5,360
150
150
150
29
5,380
5,380
5,380
150
150
150
30
5,400
5,400
5,400
150
150
150
31
5,420
5,420
5,420
150
150
150
32
5,440
5,440
5,440
150
150
150
33
5,460
5,460
5,460
150
150
150
34
5,480
5,480
5,480
150
150
150
35
5,500
5,500
5,500
150
150
150
36
5,520
5,520
5,520
150
150
150
37
5,540
5,540
5,540
150
150
150
38
5,560
5,560
5,560
150
150
150
39
5,580
5,580
5,580
150
150
150
40
5,600
5,600
5,600
150
150
150
41
5,620
5,620
5,620
150
15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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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額
生存保險金
(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42
5,640
5,640
5,640
150
150
150
43
5,660
5,660
5,660
150
150
150
44
5,680
5,680
5,680
150
150
150
45
5,700
5,700
5,700
150
150
150
46
5,720
5,720
5,720
150
150
150
47
5,740
5,740
5,740
150
150
150
48
5,760
5,760
5,760
150
150
150
49
5,780
5,780
5,780
150
150
150
50
5,800
5,800
5,800
150
150
150
51
5,820
5,820
5,820
150
150
150
52
5,840
5,840
5,840
150
150
150
53
5,860
5,860
5,860
150
150
150
54
5,880
5,880
5,880
150
150
150
55
5,900
5,900
5,900
150
150
150
56
5,920
5,920
5,920
150
150
150
57
5,940
5,940
5,940
150
150
150
58
5,960
5,960
5,960
150
150
150
59
5,980
5,980
5,980
150
150
150
60
6,000
6,000
6,000
150
150
150
61
6,020
6,020
6,020
150
150
150
62
6,040
6,040
6,040
150
150
150
63
6,060
6,060
6,060
150
150
150
64
6,080
6,080
6,080
150
150
150
65
6,100
6,100
6,100
150
150
150
66
6,120
6,120
6,120
150
150
150
67
6,140
6,140
6,140
150
150
150
68
6,160
6,160
6,160
150
150
150
69
6,180
6,180
6,180
150
150
150
70
6,200
6,200
6,200
150
150
150
71
6,220
6,220
6,220
150
150
150
72
6,240
6,240
6,240
150
150
150
73
6,260
6,260
6,260
150
150
150
74
6,280
6,280
6,280
150
150
150
75
6,300
6,300
6,300
150
15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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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元美元保險金額
性別
繳費期間
年齡
男性/女性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0~9
1,191
714
353
10~19
1,188
712
352
20~29
1,186
712
352
30~39
1,183
711
351
40~49
1,178
707
348
50~59
1,171
702
347
60~69
1,162
695
註:10 年期最高投保年齡為 65 歲;20 年期最高投保年齡為 55 歲。
全球人壽金鑽515美元還本終身保險
總保費費率表
(一般件,無保險費折讓)
單位:美元 / 每千元美元保險金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年齡 年齡
0 1,191 714 353 0 1,191 714 353
1 1,191 714 353 1 1,191 714 353
2 1,191 714 353 2 1,191 714 353
3 1,191 714 353 3 1,191 714 353
4 1,191 714 353 4 1,191 714 353
5 1,191 714 353 5 1,191 714 353
6 1,191 714 353 6 1,191 714 353
7 1,191 714 353 7 1,191 714 353
8 1,191 714 353 8 1,191 714 353
9 1,191 714 353 9 1,191 714 353
10 1,188 712 352 10 1,188 712 352
11 1,188 712 352 11 1,188 712 352
12 1,188 712 352 12 1,188 712 352
13 1,188 712 352 13 1,188 712 352
14 1,188 712 352 14 1,188 712 352
15 1,188 712 352 15 1,188 712 352
16 1,188 712 352 16 1,188 712 352
17 1,188 712 352 17 1,188 712 352
18 1,188 712 352 18 1,188 712 352
19 1,188 712 352 19 1,188 712 352
20 1,186 712 352 20 1,186 712 352
21 1,186 712 352 21 1,186 712 352
22 1,186 712 352 22 1,186 712 352
23 1,186 712 352 23 1,186 712 352
24 1,186 712 352 24 1,186 712 352
25 1,186 712 352 25 1,186 712 352
26 1,186 712 352 26 1,186 712 352
27 1,186 712 352 27 1,186 712 352
28 1,186 712 352 28 1,186 712 352
29 1,186 712 352 29 1,186 712 352
30 1,183 711 351 30 1,183 711 351
31 1,183 711 351 31 1,183 711 351
32 1,183 711 351 32 1,183 711 351
33 1,183 711 351 33 1,183 711 351
34 1,183 711 351 34 1,183 711 351
35 1,183 711 351 35 1,183 711 351
36 1,183 711 351 36 1,183 711 351
37 1,183 711 351 37 1,183 711 351
38 1,183 711 351 38 1,183 711 351
39 1,183 711 351 39 1,183 711 351
40 1,178 707 348 40 1,178 707 348
41 1,178 707 348 41 1,178 707 348
42 1,178 707 348 42 1,178 707 348
43 1,178 707 348 43 1,178 707 348
44 1,178 707 348 44 1,178 707 348
45 1,178 707 348 45 1,178 707 348
46 1,178 707 348 46 1,178 707 348
47 1,178 707 348 47 1,178 707 348
48 1,178 707 348 48 1,178 707 348
49 1,178 707 348 49 1,178 707 348
50 1,171 702 347 50 1,171 702 347
51 1,171 702 347 51 1,171 702 347
52 1,171 702 347 52 1,171 702 347
53 1,171 702 347 53 1,171 702 347
54 1,171 702 347 54 1,171 702 347
55 1,171 702 347 55 1,171 702 347
56 1,171 702 56 1,171 702
57 1,171 702 57 1,171 702
58 1,171 702 58 1,171 702
59 1,171 702 59 1,171 702
60 1,162 695 60 1,162 695
61 1,162 695 61 1,162 695
62 1,162 695 62 1,162 695
63 1,162 695 63 1,162 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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