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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金添財保本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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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95)全球壽(市產)字第 103001
備查日期:95 10 30
修正文號:依 99.02.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9 4 16
全球人壽金添財保本定期保險
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
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並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本保險契約投保之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者以變更後之保險
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年繳化保險費」係指依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並按被保險人的性別投保年齡及繳費年期,對照其適用
之年繳保險費率表計算所得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經過之週年未滿一
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繳費期間為限。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
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
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
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 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 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將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每月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
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
約之其他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之一日的
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
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益人。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
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約金表。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
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按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對照其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所得之總和。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
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對照其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所得之總和。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四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對照其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繳
費期間」所得之總和的一點一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
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
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
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
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
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
保險費」之給付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即不適用。
第二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
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
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滿期日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
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
保險費」之給付、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
保險費」之給付、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即不適用。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
司網站查詢,網址為 www.transglobe.com.tw。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
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本公司公
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完全殘廢等級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或言語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名詞解釋: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
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極度障害係指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全球人壽金添財保本定期保險
單位:元 / 每萬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繳費年期
年齡
年齡
15 771 15 601
16 777 16 613
17 777 17 622
18 777 18 630
19 777 19 635
20 777 20 637
21 777 21 641
22 777 22 644
23 777 23 651
24 777 24 659
25 781 25 670
26 787 26 670
27 795 27 673
28 805 28 678
29 817 29 687
30 831 30 696
31 845 31 707
32 862 32 718
33 878 33 729
34 894 34 742
35 911 35 754
36 942 36 776
37 971 37 796
38 999 38 818
39 1,026 39 838
40 1,052 40 858
41 1,075 41 879
42 1,097 42 900
43 1,119 43 920
44 1,138 44 940
45 1,154 45 960
46 1,175 46 986
47 1,195 47 1,011
48 1,211 48 1,032
49 1,227 49 1,052
50 1,240 50 1,070
51 1,253 51 1,086
52 1,265 52 1,101
53 1,275 53 1,115
54 1,286 54 1,129
55 1,296 55 1,142
56 1,298 56 1,153
57 1,301 57 1,163
58 1,305 58 1,173
59 1,309 59 1,183
60 1,314 60 1,191
61 1,319 61 1,199
62 1,326 62 1,207
63 1,333 63 1,215
64 1,341 64 1,223
65 1,350 65 1,231
66 1,359 66 1,239
67 1,366 67 1,248
68 1,376 68 1,259
69 1,388 69 1,263
70 1,397 70 1,273
總保費費率表
10年期 10年期
全球人壽金添財保本定期保險
單位:元 / 每萬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繳費年期
年齡
年齡
15 767 15 598
16 773 16 610
17 773 17 619
18 773 18 627
19 773 19 632
20 773 20 634
21 773 21 638
22 773 22 641
23 773 23 648
24 773 24 656
25 777 25 667
26 783 26 667
27 791 27 670
28 801 28 675
29 813 29 684
30 827 30 693
31 841 31 703
32 858 32 714
33 874 33 725
34 890 34 738
35 906 35 750
36 937 36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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