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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金添財保本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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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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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95)全球壽(市產)字第 103001
備查日期:95 10 30
全球人壽金添財保本定期保險
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並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
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本保險契約投保之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者以變更後之
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年繳化保險費」係指依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並按被保險人的性別投保年齡及繳費年期,對照其適
用之年繳保險費率表計算所得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
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繳費期間為限。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
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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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
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
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
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
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每月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三十日
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
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
止。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
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
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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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
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
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按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對照其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所得之總和。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
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
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對照其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所得之總和。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四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對照其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
「繳費期間」所得之總和的一點一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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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
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
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
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
期保險費」之給付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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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第二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
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滿期日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
期保險費」之給付、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
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即不適用。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
公司網站查詢,網址為 www.aegon.com.tw。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
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本公司
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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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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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完全殘廢等級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
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
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核准文號: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91 1 28
備查文號:95)全球壽(市產)字第 101601 號函
備查日期:95 10 16
全球人壽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
保險金附加條款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 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凡附加本附加條款者,始適用本條款)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附加條款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本公司同意得附加於主保險契約
並構成該契約的一部份後始生效力。
如前項所述之主保險契約,嗣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加條款自該變更生效日起
即行終止。
第二條【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所附加之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至被保險人七十五歲為止,不論疾病或意外致成附表所
列之二、三、四、五及六級殘廢之一者,自確定殘廢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如其殘廢狀態持續存在者,本公司依
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符合第二、三及四級殘
廢之一者給付七十五個月,符合第五及六級殘廢之一者給付五十個月。合計給付期間最高以一百個月為限。如被
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以預定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其現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
之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五及六級殘廢程度中不同殘廢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的「二
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以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但合計給
付期間最高以一百個月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合計所有得以申請之「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每月給付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第三條【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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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二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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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神經障害
(註1)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視力障害
(註2)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
害(註4)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5)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
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
害(註6)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上肢機能障
害(註7)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
害(註8)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
害(註9)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下肢機能障
害(註 1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
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
依據。
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2)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4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
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法遂行其
11 頁,共 17
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5中樞神經系統障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
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
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
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
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
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
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
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
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
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
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
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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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腎、輸
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5-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
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
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3.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
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4.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
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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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0419 號函
核准日期: 90 12 14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 91 1 28
全球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給付項目:
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一條【附加條款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本公司同意得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並構成該
契約的一部份後始生效力。
如前項所述之主保險契約嗣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加條款自該變更生效日起即
行終止。
第二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所附加之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至被保險人七十五歲為止,致成附表所列重大燒燙傷情
形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同一被保險人合計所有得以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五
百萬元為限。
第三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
第四條【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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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948.1 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 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 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 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 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 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 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 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 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 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頰之燒傷,深度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壞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 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0419 號函
核准日期: 90 12 14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 91 1 28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提前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銷售之終身保險及其他人壽保險,惟不包括各類定期壽險,自要保人
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約保單後始發生效力。
壹、本契約內容有任何一項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貳、名詞定義
一、「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二、「醫院」:指合法經營之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具備下列條件之私立醫院:
(一)專以照顧及治療傷害或疾病之病人為目的,而非主要作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類似之處所者。
(二)必須具有充份之診斷設備,全套外科手術設備及全天廿四小時有認可資格之醫師及護士駐院者。
三、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之規定,因死亡或保險期間屆滿,在本公司所必須給付保險金的額度內,申請提前給付
之保險金額。
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以新臺幣伍佰萬為上限,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上限。
四、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依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所計算之現值,其計算方式詳見「肆、保險給付之基礎」
五、疾病末期:
被保險人依「醫師」診斷,以及本公司核保醫師同意,該被保險人因罹患不治之症將會於醫師診斷日起六
個月內死亡者。
參、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肆、保險給付之基礎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提前給付保險金等於:
一、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
二、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三、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伍佰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本公司依本契約計算保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計算之。但前項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
險期間屆滿日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不足半年時,本公司依實際天數計算現值。
提前給付保險金不得低於所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在本契約之解約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費及其利息和任何欠繳保費應自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
伍、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申請本保險給付時,本公司將以「肆、保險給付之基礎」所計算出之提前給付保險金,一次給付予受益
16 頁,共 17
17 頁,共 17
人。
被保險人申請之提前給付保險金,在本公司開始給付後,不得申請變更。
陸、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本契約保險金額中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開始給付保險金之時,該申請給付部
份視為保險金額的減少,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
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該契約最低保險金額之限制。
柒、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批註條款之行使需受制於下列條件:
一、本契約必須是有效契約且不得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除向本公司貸款外,不得另有其他債務關係。
三、本契約保險金額需符合本公司設定最低行使本批註條款之保險金額,其金額詳見保單面頁。
捌、批註條款的撤銷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本批註條款。
玖、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為本契約之身故
保險金受益人。
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拾、申請手續
一、被保險人遭遇本批註條款「參、保險範圍」之保險事故而欲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公
司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同時依第三項之規定檢附各項證明文件,申請理賠。
二、本公司將依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計算出提前給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
賠作業。
三、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表。
(二)診斷證明書。
(三)受益人之印鑑證明。
除上述之證明文件外本公司在理賠給付案決定前得依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查
作為驗證被保險人是否符合批註條款之規定,此項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全球人壽金添財保本定期保險
單位:元 / 每萬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繳費年期
年齡
年齡
0 803 0 778
1 509 1 448
2 470 2 406
3 455 3 395
4 459 4 388
5 469 5 391
6 490 6 400
7 513 7 412
8 539 8 427
9 567 9 444
10 596 10 464
11 628 11 490
12 663 12 518
13 701 13 547
14 738 14 576
15 771 15 601
16 777 16 613
17 777 17 622
18 777 18 630
19 777 19 635
20 777 20 637
21 777 21 641
22 777 22 644
23 777 23 651
24 777 24 659
25 781 25 670
26 787 26 670
27 795 27 673
28 805 28 678
29 817 29 687
30 831 30 696
31 845 31 707
32 862 32 718
33 878 33 729
34 894 34 742
35 911 35 754
36 942 36 776
37 971 37 796
38 999 38 818
39 1,026 39 838
40 1,052 40 858
41 1,075 41 879
42 1,097 42 900
43 1,119 43 920
44 1,138 44 940
45 1,154 45 960
46 1,175 46 986
47 1,195 47 1,011
48 1,211 48 1,032
49 1,227 49 1,052
50 1,240 50 1,070
51 1,253 51 1,086
52 1,265 52 1,101
53 1,275 53 1,115
54 1,286 54 1,129
55 1,296 55 1,142
56 1,298 56 1,153
57 1,301 57 1,163
58 1,305 58 1,173
59 1,309 59 1,183
60 1,314 60 1,191
61 1,319 61 1,199
62 1,326 62 1,207
63 1,333 63 1,215
64 1,341 64 1,223
65 1,350 65 1,231
66 1,359 66 1,239
67 1,366 67 1,248
68 1,376 68 1,259
69 1,388 69 1,263
70 1,397 70 1,273
總保費費率表
10年期 10年期
全球人壽金添財保本定期保險
單位:元 / 每萬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繳費年期
年齡
年齡
0 799 0 774
1 506 1 446
2 468 2 404
3 453 3 393
4 457 4 386
5 467 5 389
6 488 6 398
7 510 7 410
8 536 8 425
9 564 9 442
10 593 10 462
11 625 11 488
12 660 12 515
13 697 13 544
14 734 14 573
15 767 15 598
16 773 16 610
17 773 17 619
18 773 18 627
19 773 19 632
20 773 20 634
21 773 21 638
22 773 22 641
23 773 23 648
24 773 24 656
25 777 25 667
26 783 26 667
27 791 27 670
28 801 28 675
29 813 29 684
30 827 30 693
31 841 31 703
32 858 32 714
33 874 33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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