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頁,共 11 頁 銷售日期:107 年 9 月 10 日
十九、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夾除、修補或切除一個或多個動脈瘤,導管術除外。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前一
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翌日上午零時生效,並以主契約當
年度保險單週年日前一日為到期日。
第四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
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及續保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將以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
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每月本公司公告之主契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