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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以身故保險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為準,按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但最高
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
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或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之除外
責任所致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
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二、三級者,
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金如下:
一、第一級失能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2.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3.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4.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失能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2.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3.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三、第三級失能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2.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3.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被保險人在訂定本契約前或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一所列之第二、三級失能程
度之一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失能程度加重為附表一所列之第
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對以前失能部分視同已給付失能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第一級與第二、三級失
能之生活補助金差額部分所計得之金額,給付本條之生活補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者(附表二,依全民健保重大
燒燙傷定義),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第九款所列之重大疾病,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新台幣壹拾伍萬元。「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後,本公司不得終止契約。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
各項醫療保險金,但意外門診保險金與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限擇一給付。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時,
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
一、傷害住院、疾病住院及癌症門診治療:
(一)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治療期間,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伍佰元,但每次住院給
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治療期間,並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一般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