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2.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3.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被保險人在訂定本契約前或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一所列之第二、三級殘廢程
度之一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度加重為附表一所列之第
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殘廢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第一級與第二、三級殘
廢之生活補助金差額部分所計得之金額,給付本條之生活補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者(附表二,依全民健保重大
燒燙傷定義),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第九款所列之重大疾病,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新台幣壹拾伍萬元。「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後,本公司不得終止契約。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
各項醫療保險金,但意外門診保險金與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限擇一給付。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時,
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
一、傷害住院、疾病住院及癌症門診治療:
(一)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治療期間,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伍佰元,但每次住院給
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治療期間,並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一般住院
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再按其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但每次住院給付
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三)燒燙傷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附表二之燒燙傷而住進燒燙傷中心,本公司除一般住院
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再按其實際居住燒燙傷中心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但每次住院給
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四)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以治療癌症及其併發症而住進癌症病房,本公司除一般住院
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再按其實際居住癌症病房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
(五)癌症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以治療癌症及其併發症而接受門診醫療時,本公司按實際癌
症門診次數每次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但每日癌症門診次數以一次為限。
(六)若傷害及疾病住院治療採實支實付型給付,本公司按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健保給付之部分,
但若不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就診;或不在社會保險之指定醫院就診,致各項費用未經社
會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應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算,於新台幣伍萬元內實支實付
(以收據為憑)。日額給付與實支實付限擇一給付。
二、意外門診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前往醫院門診,本公司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
於新台幣陸仟元內實支實付「意外門診醫療保險金」。但若不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就診;或不
在社會保險之指定醫院就診,致各項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應給付金額的百分之
八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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