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輪椅。
(6) 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三) 末期腎病變: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十八、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十九、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二十、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
發生的疾病。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十四、本契約所稱「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
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
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上述約定比例如有變更時,則以最近ㄧ次申請變更比例為準。
二十五、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額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
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六、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給付年度」係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第一給付年度自
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給付年度。
二十七、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係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年後與分期定額
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之末日為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
二十八、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保險金」,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分期定額保險金每年最低四千美元。
二十九、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或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
日當月公告並用以計算該分期定額給付年度分期定額保險金餘額利息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
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及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如當月未公告者,以前一
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為當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本契約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將公告於本
公司網站。
三十、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保險
金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之期間。
三十一、本契約所稱「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係指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尚未
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的餘額及利息。給付每年應給付金額後,分期定額保險金之餘額將依本公司
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計算利息。利息之計算適用各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首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
同一分期定額給付年度以單利、每一年度末未分配之利息滾入本金複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