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全球人壽新美鑫增額終身壽險(102)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頁,共10
X8 全球人壽新美鑫增額終身壽險(102)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 契約撤銷權(第六條)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十三條)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十二條)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 保險單借款(第二十七條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契約與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102)華壽商一字第 0096
備查日期:102 1 21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20330001
備查日期:102 3 3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2頁,共10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
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其最小計算單位為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及郵電費。
款項之收付
第三條: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與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款項,均以本
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四條: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由匯款方支付匯出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
取之相關費用,由受款方支付匯入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二、要保人或受益人歸還「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三、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單借款、退還已繳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
險費」時。
四、要保人依第六條撤銷本契約,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五、因投保年齡錯誤致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利息,或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
前項各款如因歸責於本公司致要保人或受益人產生匯款或受款情形時,則由本公司負擔其因匯款或受款而
產生之相關費用
但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同一指定銀行為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即無需負擔第一項
款之匯款相關費用。
匯率風險揭露
第五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美元)與他
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所生
之匯率變動風險
契約撤銷權
第六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七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本契約
商品貨幣(美元)時,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上開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九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
3頁,共10
,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
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借款利
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
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十一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
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
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三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4頁,共10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保險單內頁之「主要利益摘要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六
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後,
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另「加計利息」給付表如附表一。
二、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自繳費期間屆滿後,每年以年複利百分之二點七
五逐年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增值後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述增值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 110 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止
繳費期間屆滿後各年度之增值後保額倍數表如附表二。
三、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身故保險金」時,則按當時保單年度末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別,
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本條所稱「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
本條所稱「加計利息」係以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化保險費依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以年複利自本契約
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 以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
5頁,共10
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三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
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附表三所列各款完全殘廢
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另「加計利息」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另「加計利息」給付表如附表一。
二、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自繳費期間屆滿後,每年以年複利百分
之二點七五逐年計算至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保單年度末之增值後保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本契約即行終止,前述增值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 110 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止。
繳費期間屆滿後各年度之增值後保額倍數表如附表二。
三、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完全殘廢保險金」時,則按當時保單
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
繳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本條所稱「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
本條所稱「加計利息」係以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化保險費依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以年複利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限。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第二十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6頁,共1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內頁之
「主要利益摘要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
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起,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身故保險金」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
餘額。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身故保險金額維持不變,完全殘廢保險金額與身故保險金額相同,要保人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利益摘要表」。本公司按展期定期保險之保險金
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
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在辦理當時退還給要保人,其給付金額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利
益摘要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7頁,共10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發生在本公司者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公
告的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8頁,共10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9頁,共10
附表一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另「加計利息」給付表(以年繳保險費 10,000 美元為例)
單位:美元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給付金額
10,150 20,452 30,909 41,523 52,296
保單年度
6 7 8 9 10
給付金額
63,230 74,328 85,593 97,027 108,633
保單年度
11 12 13 14 15
給付金額
120,412 132,368 144,504 156,821 169,324
保單年度
16 17 18 19 20
給付金額
182,014 194,894 207,967 221,237 234,705
附表二 繳費期間(投保年期)屆滿後各年度之增值後保額倍數表:
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保額倍數
1.0275 1.0558 1.0848 1.1146 1.1453 1.1768 1.2091 1.2424 1.2765 1.3117
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保額倍數
1.3477 1.3848 1.4229 1.4620 1.5022 1.5435 1.5860 1.6296 1.6744 1.7204
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保額倍數
1.7677 1.8164 1.8663 1.9176 1.9704 2.0245 2.0802 2.1374 2.1962 2.2566
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保額倍數
2.3187 2.3824 2.4479 2.5153 2.5844 2.6555 2.7285 2.8036 2.8807 2.9599
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保額倍數
3.0413 3.1249 3.2108 3.2991 3.3899 3.4831 3.5789 3.6773 3.7784 3.8823
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保額倍數
3.9891 4.0988 4.2115 4.3273 4.4463 4.5686 4.6942 4.8233 4.9560 5.0923
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保額倍數
5.2323 5.3762 5.5240 5.6759 5.8320 5.9924 6.1572 6.3265 6.5005 6.6793
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保額倍數
6.8629 7.0517 7.2456 7.4448 7.6496 7.8599 8.0761 8.2982 8.5264 8.7609
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保額倍數
9.0018 9.2493 9.5037 9.7650 10.0336 10.3095 10.5930 10.8843 11.1836 11.4912
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保額倍數
11.8072 12.1319 12.4655 12.8083 13.1605 13.5225 13.8943 14.2764 14.6690 15.0724
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
101
保額倍數
15.4869
註:繳費期間屆滿後年度=保單年度數-繳費期間
增值後保額=保險金額×保額倍數
10頁,共10
附表三完全殘廢項目表):
項目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等。
年繳費率表(男性) 單位:美元/每仟保
年齡\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111 70 49
1
111 70 49
2
111 70 49
3
111 70 49
4
111 70 49
5
111 70 49
6
111 70 49
7
111 70 49
8
111 70 49
9
111 70 49
10
111 70 49
11
111 70 49
12
111 70 49
13
111 70 49
14
111 70 49
15
111 70 49
16
111 70 49
17
111 70 49
18
111 70 49
19
111 70 49
20
111 70 49
21
111 70 49
22
111 70 49
23
111 70 49
24
111 70 49
25
111 70 49
26
111 70 49
27
111 70 49
28
111 70 49
29
111 70 49
30
111 70 49
31
111 70 49
32
111 70 49
33
111 70 49
34
111 70 49
35
111 70 49
36
111 70 49
37
111 70 49
38
111 70 49
39
111 70 49
40
111 70 49
41
111 70 49
42
111 70 49
43
111 70 49
44
111 70 49
45
111 70 49
46
111 70 49
47
111 70 49
48
111 70 49
49
111 70 49
50
111 70 49
51
111 70 49
52
111 70 49
53
111 70 49
54
111 70 50
55
111 70 50
56
112 70 50
57
112 70 50
58
112 70 50
59
112 70 50
60
112 70 50
61
112 70
62
112 71
63
112 71
64
112 71
65
112 71
66
112
67
112
68
112
69
113
70
113
半年繳=年繳×(保額/)×0.52 =×(保額/仟)×0.088
=×(保額/仟)×0.262 四捨五入取至元
X8-1 102.03.30
全球人壽新美鑫增額終身壽險(102)
年繳費率表(女性) 單位:美元/每仟保
年齡\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111 70 49
1
111 70 49
2
111 70 49
3
111 70 49
4
111 70 49
5
111 70 49
6
111 70 49
7
111 70 49
8
111 70 49
9
111 70 49
10
111 70 49
11
111 70 49
12
111 70 49
13
111 70 49
14
111 70 49
15
111 70 49
16
111 70 49
17
111 70 49
18
111 70 49
19
111 70 49
20
111 70 49
21
111 70 49
22
111 70 49
23
111 70 49
24
111 70 49
25
111 70 49
26
111 70 49
27
111 70 49
28
111 70 49
29
111 70 49
30
111 70 49
31
111 70 49
32
111 70 49
33
111 70 49
34
111 70 49
35
111 70 49
36
111 70 49
37
111 70 49
38
111 70 49
39
111 70 49
40
111 70 49
41
111 70 49
42
111 70 49
43
111 70 49
44
111 70 49
45
111 70 49
46
111 70 49
47
111 70 49
48
111 70 49
49
111 70 49
50
111 70 49
51
111 70 49
52
111 70 49
53
111 70 49
54
111 70 49
55
111 70 50
56
112 70 50
57
112 70 50
58
112 70 50
59
112 70 50
60
112 70 50
61
112 70
62
112 70
63
112 71
64
112 71
65
112 71
66
112
67
112
68
112
69
112
70
113
半年繳=年繳×(保額/)×0.52 =×(保額/仟)×0.088
=×(保額/仟)×0.262 四捨五入取至元
X8-1 102.03.30
全球人壽新美鑫增額終身壽險(102)

沒有「全球人壽新美鑫增額終身壽險(102)」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全球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