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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新終身壽險(101A)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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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
全球人壽新終身壽險(101A)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
) 契約撤銷權(第二條)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第九
)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八條)
(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
(
) 保險單借款(第二十三條)
(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
(
)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100)華壽商一字第 0120
備查日期:100 1 21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修正文號: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4 8 4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契約撤銷權
第二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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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
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
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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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
不退還所繳保險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
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
表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利益摘要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
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
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
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
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若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
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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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並
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
一並經診斷確定者,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若於繳費期間內致成
完全殘廢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
際繳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十二條或第十七條約定申請退「所繳保險費」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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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
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內頁
之「主要利益摘要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
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第十二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所訂關於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
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即不適用。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起,要保
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
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變
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身故保險金額維持不變,完全殘廢保險金額與身故保險金額相同,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且第十二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第十四條「完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所訂關於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即不適用,其展延
期間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利益摘要表」。本公司按展期定期保險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
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本契約被保險人一一一歲滿期日所需
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在辦理當時退還給要保人其給付金額如保險單內頁之「主要利益摘要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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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比率,因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及本保險契約之繳費期間而有不同,詳如
附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
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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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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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殘廢項目表
項目
雙目均失明者。
(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
2)
或言語
(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起居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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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險單借款金額上限表
本保險契約繳費期間
借款當日之保單年度
6 年期 10 年期()以上
1
或第
2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0%
保單價值準備金
70%
3
或第
4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75%
保單價值準備金
75%
5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6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90%
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7
或第
8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
90%
保單價值準備金
85%
自第
9
保單年度
(
)
保單價值準備金
90%
保單價值準備金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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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繳費率表(男性) 單位:元/每萬保額
年齡\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371 232 164 149
1 379 236 167 150
2 388 242 169 153
3 397 247 174 156
4 406 252 178 159
5 414 259 182 162
6 425 264 186 165
7 434 270 191 170
8 444 277 195 174
9 454 283 200 177
10 464 289 204 181
11 474 296 209 184
12 485 303 213 188
13 495 309 218 192
14 507 316 222 197
15 519 323 228 200
16 527 331 233 205
17 539 338 239 209
18 550 345 243 213
19 561 352 249 217
20 574 359 254 221
21 585 368 259 225
22 598 375 265 229
23 611 383 270 233
24 624 391 276 238
25 637 400 282 243
26 651 409 288 247
27 664 417 294 253
28 677 426 300 258
29 691 434 307 262
30 706 443 314 268
31 722 453 321 273
32 737 462 327 280
33 751 472 335 285
34 766 482 341 293
35 782 492 349 299
36 798 503 357 306
37 816 513 365 312
38 832 523 372 319
39 849 536 380 326
40 866 546 388 334
41 884 557 397 341
42 902 569 405 349
43 920 581 413 358
44 938 593 424 366
45 957 605 432 374
46 976 618 442 383
47 996 631 451 392
48 1,015 643 462 401
49 1,035 658 473 410
50 1,055 670 484 422
51 1,076 684 496 431
52 1,096 699 507 443
53 1,118 715 521 455
54 1,139 730 533 467
55 1,161 747 546 469
56 1,186 766 561
57 1,209 784 575
58 1,233 802 591
59 1,258 821 607
60 1,282 840 624
61 1,308 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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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360 903
64 1,389 926
65 1,417 927
66 1,448
67 1,478
68 1,510
69
1,544
半年繳=年繳×(保額/1)×0.52 =×(保額1)×0.088
=×(保額1)×0.262 四捨五入取至
JT-1 102.03.30
全球人壽新終身壽險(101A)
年繳費率表(女性) 單位:元/每萬保額
年齡\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320 202 145 134
1 327 206 148 135
2 334 211 152 137
3 342 216 155 139
4 350 221 158 143
5 357 225 162 145
6 365 231 166 149
7 374 236 169 152
8 382 241 173 155
9 391 247 177 158
10 399 252 181 161
11 409 258 185 165
12 417 264 190 168
13 426 270 193 172
14 436 276 198 176
15 447 282 203 180
16 456 288 206 183
17 467 294 211 186
18 476 301 216 191
19 487 307 221 194
20 498 313 226 198
21 509 321 231 202
22 520 329 236 206
23 530 335 241 210
24 542 342 245 214
25 554 350 251 218
26 567 357 257 223
27 578 365 261 228
28 591 373 267 232
29 603 381 274 237
30 616 390 280 242
31 630 398 286 247
32 644 407 293 253
33 658 415 298 258
34 673 425 305 264
35 687 433 312 269
36 701 444 319 276
37 716 453 325 282
38 732 463 333 288
39 748 472 341 295
40 763 483 347 301
41 780 493 355 309
42 797 504 363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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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885 561 405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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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923 586 426 369
50 942 598 436 378
51 962 611 448 388
52 983 624 459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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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024 654 481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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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069 686 506
57 1,090 703 519
58 1,109 720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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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231 813
64 1,257 833
65 1,284 835
66 1,311
67 1,339
68 1,365
69
1,393
半年繳=年繳×(保額/1)×0.52 =×(保額1)×0.088
=×(保額1)×0.262 四捨五入取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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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新終身壽險(1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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