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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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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頁,共 9 銷售日期:109 8 31
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一、
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
()
契約撤銷權( 3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 2 條、第 5 條至第 7 條、第 9 、第 13 條、第
15 、第 25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4 、第 13 條、第 15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8 )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11 條、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6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17 、第 18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0 條至第 22 )
()
保險單借款( 25 )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27 條、第 28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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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862390881 號函
核准日期:86 1 13
修正文號:依 109.7.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9 8 31
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
02-2506-1719
電子信箱
(E-mail)
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責任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五
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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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本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保險單條款約定之保險費的墊繳方式辦理惟主契約未有約定者,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因主契約仍然有效或主契約申請復效同時申請本附約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及按本附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前項所稱本附約約定之利息以主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
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
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
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
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附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
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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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 【附約效力的終止及其他情形之處理】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
約金表。
本附約其他情形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不適用,但要保人得以年繳方式交付本附約
保險費,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要保人依前述方式繼續交付保險費時,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
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主契約效力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前項第二款情形終止效力時,本公司應償付當時累積之解約金。
第十條 【保證續約】
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十五日前,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填妥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續約,要
保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七日內,交付續約保險費,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續約保險費,依原附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為基礎,按原附約同意承保之條件及依原附約
保險期間屆滿當時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的保險費率計算之但續約之被保險人滿期年齡最高不得逾七十一歲
續約之始日自原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
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
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
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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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如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
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
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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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九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份依第九條約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
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附約同,但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附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不適用。
第二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
但不得超過原附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
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附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
險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三條 【附約的險種變更】
要保人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十五日前,得不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附約變更為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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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或養老壽險
新保險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附約原保險金額,最低不得少於變更後之新險種的最低承保金
額。且被保險人變更當時之年齡不得超過變更後新保險契約之最高投保年齡。
新保險契約將以本公司同意要保人變更之日為契約生效日;其保險費按本附約原承保條件並依變更當時被保險
人之年齡及新險種之保險費率計算。
本附約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及第十七條「除外責任」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經過期間於變更後仍
予延續計算,而不以新保險契約生效日重新起算。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
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5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
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公司每月公告之主契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
中心或至本公司網站查詢,網址為
www.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
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
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本公
司公告之主契約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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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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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完全失能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
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單  位:元 / 每萬保額
繳費別 55 60 65
年齡
5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歲滿期 歲滿期 歲滿期
18 14 14 14 15 18 21 30 35 43
19 14 14 14 16 19 22 30 36 44
20 14 14 15 17 20 23 31 37 45
21 14 14 15 18 21 24 31 37 46
22 14 14 15 18 22 26 32 38 48
23 14 14 17 19 23 28 33 39 49
24 14 15 17 20 24 30 31 41 50
25 14 15 18 21 26 32 32 42 52
26 14 16 19 23 28 36 33 43 54
27 14 17 20 24 30 38 34 44 55
28 15 18 21 26 32 42 35 45 57
29 15 19 23 28 34 45 36 47 58
30 17 20 24 30 37 48 37 48 60
31 18 22 26 32 40 52 39 49 63
32 19 23 29 35 43 56 40 52 64
33 21 25 31 37 49 60 41 54 66
34 22 28 33 41 53 66 43 55 69
35 24 29 36 44 57 71 44 57 71
36 25 32 39 47 61 77 46 59 74
37 28 34 42 52 67 83 47 61 76
38 30 36 45 56 72 90 50 64 79
39 33 40 48 61 78 98 51 66 81
40 35 43 53 66 85 107 53 66 85
41 37 46 57 74 91 116 55 68 88
42 41 51 62 79 100 125 57 70 91
43 44 54 67 86 108 135 59 74 94
44 48 59 73 93 115 146 62 76 98
45 52 64 79 101 126 156 64 79 101
46 56 69 86 109 136 83 105
47 61 75 94 119 148 86 109
48 66 81 102 128 161 89 112
49 72 88 112 139 173 92 116
50 77 96 121 149 187 96 121
51 84 104 130 161 124
52 91 112 140 174 128
53 98 121 152 189 131
54 106 130 165 207 136
55 115 142 178 222 142
56 125 154 195
57 136 167 210
58 147 185 230
59 159 200 250
60 174 218 271
61 187 237
62 204 257
63 223 281
64 243 307
65 266 333
註:上表費率適用於無保險費折扣之保件。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者,另享有費率折扣,相關費率折扣資訊請至本公司網站
(https:// www.transglobe.com.tw/)查詢。
性別:男性
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QTR
總保費費率表
單  位:元 / 每萬保額
繳費別 55 60 65
年齡
5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歲滿期 歲滿期 歲滿期
18 6 6 6 7 8 9 12 15 22
19 6 6 6 7 8 10 12 16 23
20 6 6 7 8 9 10 13 16 23
21 6 6 7 8 9 11 13 17 24
22 6 6 7 8 10 12 13 18 25
23 6 6 7 9 10 13 14 18 25
24 6 7 8 9 11 14 14 18 26
25 6 7 8 10 12 15 15 19 26
26 6 7 9 10 13 16 15 20 27
27 7 8 9 11 14 17 15 20 28
28 7 8 9 12 15 19 16 21 30
29 7 8 10 13 16 21 17 22 31
30 8 9 11 14 18 22 18 22 32
31 8 9 11 14 18 22 18 22 32
32 8 9 11 14 18 22 18 22 32
33 8 9 12 15 19 25 18 22 32
34 8 10 12 17 20 28 18 22 32
35 9 11 14 18 22 32 18 22 32
36 10 12 15 19 25 36 19 24 32
37 10 12 17 21 28 39 19 25 32
38 11 14 18 24 30 41 19 26 34
39 12 16 19 26 34 46 20 26 35
40 12 17 21 27 36 50 21 27 36
41 15 18 24 30 42 54 22 28 37
42 16 20 25 33 46 61 24 29 39
43 17 22 28 36 50 67 24 31 40
44 18 24 30 39 55 73 25 31 41
45 20 26 34 44 60 80 26 34 44
46 23 29 37 48 66 35 45
47 25 31 40 52 72 36 47
48 28 35 44 60 80 37 49
49 29 37 48 66 88 39 50
50 33 41 53 71 98 41 53
51 36 45 58 80 55
52 38 49 64 87 57
53 42 54 71 97 60
54 46 59 77 107 63
55 49 65 85 117 65
56 55 72 97
57 61 80 108
58 67 87 119
59 74 96 132
60 82 107 147
61 91 120
62 100 133
63 110 150
64 122 167
65 136 186
註:上表費率適用於無保險費折扣之保件。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者,另享有費率折扣,相關費率折扣資訊請至本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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