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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好利多美元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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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金管保品字第 09902116550
核准日期:99 08 20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0991119004
備查日期:99 11 19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00325001
備查日期:100 3 25
全球人壽好利多美元養老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並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之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依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性別及年齡計算所應一次繳納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保險金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保險金額」
者,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險單借款之支付或償還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
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
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之一將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
外匯存款帳戶:
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美元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二、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美元,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三、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美元存款帳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第五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
用,另匯入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相關費用則由本公司負擔:
一、 要保人依第六條交付保險費時。
二、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歸還保險金時。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另匯
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則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一、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給付保險金時。
二、 依第八條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或依第二十六條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
除前二項所載項目其餘項目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
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
三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表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出銀行匯入銀
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六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四條及第十
五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八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因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未償餘額不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
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約金表。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
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六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九條【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
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
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生效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
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本契
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第四項及第五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匯款相關費用及匯入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匯款相關費用 匯入行手續費
收取費用之銀行
費用負擔對象
匯款項目
匯出銀行 國外中間銀行 匯入銀行
1.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2.受益人歸還保險金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本公司
1.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2.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受益人/要保人
其餘項目:
1.要保人受領解約金
2.要保人受領保單價值準備金
3.要保人受領保險單借款
4.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要保人
註:
1.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受領各款項,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2.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入行手續費均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全球人壽好利多美元養老保險
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美元 / 每千元美元保險金額
性女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年齡 年齡
15足歲 835 15足歲 835
16 835 16 835
17 835 17 835
18 835 18 835
19 835 19 835
20 835 20 835
21 835 21 835
22 835 22 835
23 835 23 835
24 835 24 835
25 835 25 835
26 835 26 835
27 835 27 835
28 835 28 835
29 835 29 835
30 835 30 835
31 835 31 835
32 835 32 835
33 835 33 835
34 835 34 835
35 835 35 835
36 835 36 835
37 835 37 835
38 835 38 835
39 835 39 835
40 835 40 835
41 835 41 835
42 835 42 835
43 835 43 835
44 835 44 835
45 835 45 835
46 835 46 835
47 835 47 835
48 835 48 835
49 835 49 835
50 835 50 835
51 835 51 835
52 835 52 835
53 835 53 835
54 835 54 835
55 835 55 835
56 835 56 835
57 835 57 835
58 835 58 835
59 835 59 835
60 835 60 835
61 855 61 855
62 855 62 855
63 855 63 855
64 855 64 855
65 855 65 855
66 855 66 855
67 855 67 855
68 855 68 855
69 855 69 855
70 855 70 855
71 875 71 875
72 875 72 875
73 875 73 875
74 875 74 875
75 875 75 875
76 875 76 875
77 875 77 875
78 875 78 875
79 875 79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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