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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另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約定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依照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第二十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
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另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約定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依照減額繳清後的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計算所繳保險費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
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
的滿期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八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六條
或第十七條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時,其約定之保險金計算方式將不適用,本公司改以前項變更後之保
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期
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
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