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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失扶好照終身保險(H版)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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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頁,共 22 銷售日期109 8 31
全球人壽失扶好照終身保險(H )
一、
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
()
契約撤銷權( 3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17 條、
18 條、第 30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條、第 13 條至第 18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11 條、第 12 條、第 19 條至第 23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24 條、第 25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7 至第 29 )
()
保險單借款( 30 )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33 條、第 34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35 )
2 頁,共 22 銷售日期109 8 31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80805003
備查日期:108 8 5
修正文號:依 109.7.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9 8 31
全球人壽失扶好照終身保險(H )
給付目:失能慰保險金、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保險費的豁免、所繳
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健康險部分(失能慰問保險金、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及保險費的豁
)費率之計算已考慮脫退因素,故無解約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自本契約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以後或自復效日開始,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6639-6666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保險金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保險金額
者,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五、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及
繳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費
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每千元保險金額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詳如附表一。
六、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壽險保額」係指「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後所得之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八、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九、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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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所稱「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係指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保單年
度,說明如下:
()第一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係指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至次一保單週年日前一日止之期間。
()第二及其後之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係指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
為下一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失能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依第十六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繳費期滿日前未曾申請過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自繳費期滿日起發生
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屆滿期日仍生存者公司分別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約定付各項保
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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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
日起停止效力。
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
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
使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契約辦
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要保人可於墊繳日後開始償付利息要保人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第二款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
有附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
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
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
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
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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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惟本公司依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
約金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
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
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
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本公司以第一項約定之確定死亡時日或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不再負給付重大
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或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本公司應依本契約約
定繼續給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或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並補足其間未付之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
金或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
第十三條【失能慰問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失能慰問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失能慰問保險金之申領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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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一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於失能診斷確定日按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
第二及其後之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
每月按下表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所對應之生活扶助保險金係數乘以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重大
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惟不超過本契約滿期日之前一日。
生活扶助保險金係數
1
1.15
1.25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失能生
活扶助保險金,且本公司累計給付之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之六百倍為限。
第十五條【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繳費期滿日前未曾申請過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自繳費期滿日起發生
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於受益人申領失能慰問保險金或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應給付之保險金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
第十六條【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
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
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七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
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壽險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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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壽險保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失能慰問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失能慰問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
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慰問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另得徵詢其他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
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其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申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
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被保險人之生存證明。
前項第一款保險單或其謄本及第二款失能診斷書受益人僅需於該失能診斷確定後於申領第一重大失能給付
保單年度之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檢附。
受益人於申領第一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之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
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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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
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慰問保險金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無重大理賠紀
錄增額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七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受益人未曾申領第十四條之保險金時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
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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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受益人未曾申領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金要保人得以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
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不適用第十六條之約定,且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
費。
第二十九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且於被保險人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若受益人未曾申領第
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壽險保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
險費本息後之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
原契約之滿期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人於展延
期間內發生第十七條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
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期定
期保險生存保險金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
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
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一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0 頁,共 22 售日期:109 8 31
第三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
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
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失能慰問保險金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及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時如該三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本條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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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2 頁,共 22 售日期:109 8 31
【附表一】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
/
每千元保險金額
性別
年齡
男性
女性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25 年期
30 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25 年期
30 年期
0
1,463
1,094
850
692
586
1,400
1,010
772
639
537
1
1,482
1,099
854
701
594
1,410
1,014
779
642
543
2
1,500
1,103
858
710
603
1,418
1,016
782
646
550
3
1,520
1,108
864
718
612
1,428
1,020
786
648
554
4
1,538
1,113
868
726
621
1,437
1,023
788
651
557
5
1,557
1,117
873
735
627
1,448
1,028
794
655
564
6
1,572
1,119
876
741
635
1,455
1,030
794
658
568
7
1,590
1,123
880
749
643
1,463
1,032
799
661
571
8
1,607
1,126
886
754
651
1,469
1,033
800
661
575
9
1,622
1,130
888
763
657
1,476
1,036
804
664
581
10
1,637
1,133
892
769
665
1,483
1,038
806
667
585
11
1,687
1,166
918
799
695
1,528
1,074
828
688
603
12
1,735
1,198
944
827
724
1,569
1,107
850
708
623
13
1,782
1,232
966
855
754
1,614
1,141
873
729
640
14
1,830
1,262
992
885
782
1,658
1,174
895
749
661
15
1,877
1,292
1,016
912
812
1,700
1,209
916
772
678
16
1,923
1,322
1,039
939
838
1,741
1,243
936
789
696
17
1,968
1,352
1,063
966
868
1,782
1,275
960
809
715
18
2,012
1,384
1,084
993
894
1,824
1,307
981
830
732
19
2,056
1,411
1,107
1,018
922
1,862
1,339
1,007
847
751
20
2,099
1,440
1,130
1,043
948
1,901
1,370
1,030
867
767
21
2,171
1,493
1,172
1,087
992
1,960
1,414
1,061
899
795
22
2,242
1,544
1,212
1,132
1,038
2,020
1,455
1,092
930
824
23
2,310
1,594
1,254
1,175
1,083
2,077
1,495
1,123
962
852
24
2,380
1,644
1,294
1,218
1,127
2,134
1,536
1,154
992
879
25
2,449
1,694
1,335
1,260
1,173
2,191
1,575
1,187
1,023
907
26
2,516
1,744
1,373
1,301
1,215
2,246
1,615
1,218
1,051
932
27
2,582
1,792
1,413
1,341
1,258
2,299
1,653
1,247
1,080
959
28
2,647
1,838
1,448
1,381
1,299
2,352
1,690
1,277
1,109
984
29
2,710
1,885
1,487
1,420
1,339
2,406
1,726
1,296
1,135
1,008
30
2,773
1,931
1,582
1,457
1,377
2,455
1,763
1,381
1,163
1,032
31
2,879
2,005
1,607
1,545
1,479
2,552
1,830
1,387
1,220
1,086
32
2,985
2,077
1,691
1,630
1,580
2,644
1,897
1,449
1,277
1,137
33
3,088
2,149
1,775
1,716
1,677
2,736
1,966
1,511
1,331
1,191
34
3,189
2,220
1,854
1,801
1,778
2,829
2,030
1,571
1,386
1,242
35
3,290
2,289
1,937
1,883
1,875
2,920
2,094
1,631
1,440
1,291
36
3,387
2,358
2,017
1,983
1,974
3,007
2,155
1,689
1,494
1,339
37
3,485
2,426
2,096
2,072
2,068
3,094
2,217
1,746
1,544
1,387
38
3,579
2,489
2,172
2,160
2,158
3,179
2,279
1,803
1,593
1,435
39
3,672
2,554
2,249
2,241
2,237
3,262
2,336
1,857
1,642
1,480
40
3,763
2,616
2,321
2,319
2,317
3,344
2,391
1,911
1,689
1,524
繳費
期間
13 頁,共 22 售日期:109 8 31
性別
年齡
男性
女性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25 年期
30 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25 年期
30 年期
41
3,966
2,790
2,466
2,436
2,434
3,505
2,517
2,026
1,804
1,609
42
4,168
2,961
2,609
2,597
2,531
3,671
2,639
2,144
1,921
1,696
43
4,367
3,133
2,751
2,735
2,618
3,830
2,762
2,255
2,032
1,779
44
4,563
3,304
2,892
2,871
2,706
3,986
2,881
2,369
2,143
1,863
45
4,756
3,472
3,028
3,023
2,792
4,143
2,999
2,479
2,254
1,940
46
4,945
3,636
3,163
3,134
4,294
3,112
2,587
2,361
47
5,134
3,798
3,295
3,289
4,441
3,224
2,693
2,464
48
5,315
3,958
3,423
3,403
4,587
3,335
2,795
2,566
49
5,495
4,110
3,547
3,532
4,730
3,441
2,896
2,665
50
5,671
4,263
3,667
3,657
4,866
3,542
2,993
2,759
51
6,182
4,794
4,032
5,214
3,839
3,233
52
6,691
5,345
4,398
5,555
4,137
3,473
53
7,206
5,899
4,761
5,895
4,431
3,708
54
7,714
6,453
5,116
6,231
4,719
3,939
55
8,217
7,012
5,467
6,558
5,001
4,162
56
8,710
7,557
6,876
5,277
57
9,188
8,094
7,184
5,542
58
9,654
8,613
7,483
5,804
59
10,096
9,113
7,768
6,046
60
10,521
9,589
8,043
6,280
繳費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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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失能程度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神經障害
(註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
助,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
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
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
者。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
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
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視力障害
(註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2-1-6
一目失明者。
聽覺障害
(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90分貝以上者。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70分貝以上者。
缺損及機能
障害
(註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4-1-2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11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
害(註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
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
需人扶助。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
尚可自理者。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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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6-2-2
脾臟切除者
11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脊柱運動障
(註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上肢缺損障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手指缺損障
(註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上肢機能障
(註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手指機能障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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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註1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下肢缺損障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縮短障害
(註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足趾缺損障
(註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下肢機能障
(註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9-4-4
下肢
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足趾機能障
(註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註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
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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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
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
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
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
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
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1-1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
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7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級之審定,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
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
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
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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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註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
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
定等級。
註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
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大腸、腎
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
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
尿管造口術)
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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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
者定其等級。
7-2柱運動障害須經X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1)「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
之一以上者。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
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註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分仍
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分不予計入。
註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
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註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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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
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註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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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足骨 手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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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35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35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0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0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
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
(正常240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
(正常240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5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45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50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
(正常150
單位: /每千元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年齡 年齡
0 1,463 1,094 850 692 586 0 1,400 1,010 772 639 537
1 1,482 1,099 854 701 594 1 1,410 1,014 779 642 543
2 1,500 1,103 858 710 603 2 1,418 1,016 782 646 550
3 1,520 1,108 864 718 612 3 1,428 1,020 786 648 554
4 1,538 1,113 868 726 621 4 1,437 1,023 788 651 557
5 1,557 1,117 873 735 627 5 1,448 1,028 794 655 564
6 1,572 1,119 876 741 635 6 1,455 1,030 794 658 568
7 1,590 1,123 880 749 643 7 1,463 1,032 799 661 571
8 1,607 1,126 886 754 651 8 1,469 1,033 800 661 575
9 1,622 1,130 888 763 657 9 1,476 1,036 804 664 581
10 1,637 1,133 892 769 665 10 1,483 1,038 806 667 585
11 1,687 1,166 918 799 695 11 1,528 1,074 828 688 603
12 1,735 1,198 944 827 724 12 1,569 1,107 850 708 623
13 1,782 1,232 966 855 754 13 1,614 1,141 873 729 640
14 1,830 1,262 992 885 782 14 1,658 1,174 895 749 661
15 1,877 1,292 1,016 912 812 15 1,700 1,209 916 772 678
16 1,923 1,322 1,039 939 838 16 1,741 1,243 936 789 696
17 1,968 1,352 1,063 966 868 17 1,782 1,275 960 809 715
18 2,012 1,384 1,084 993 894 18 1,824 1,307 981 830 732
19 2,056 1,411 1,107 1,018 922 19 1,862 1,339 1,007 847 751
20 2,099 1,440 1,130 1,043 948 20 1,901 1,370 1,030 867 767
21 2,171 1,493 1,172 1,087 992 21 1,960 1,414 1,061 899 795
22 2,242 1,544 1,212 1,132 1,038 22 2,020 1,455 1,092 930 824
23 2,310 1,594 1,254 1,175 1,083 23 2,077 1,495 1,123 962 852
24 2,380 1,644 1,294 1,218 1,127 24 2,134 1,536 1,154 992 879
25 2,449 1,694 1,335 1,260 1,173 25 2,191 1,575 1,187 1,023 907
26 2,516 1,744 1,373 1,301 1,215 26 2,246 1,615 1,218 1,051 932
27 2,582 1,792 1,413 1,341 1,258 27 2,299 1,653 1,247 1,080 959
28 2,647 1,838 1,448 1,381 1,299 28 2,352 1,690 1,277 1,109 984
29 2,710 1,885 1,487 1,420 1,339 29 2,406 1,726 1,296 1,135 1,008
30 2,773 1,931 1,582 1,457 1,377 30 2,455 1,763 1,381 1,163 1,032
31 2,879 2,005 1,607 1,545 1,479 31 2,552 1,830 1,387 1,220 1,086
32 2,985 2,077 1,691 1,630 1,580 32 2,644 1,897 1,449 1,277 1,137
33 3,088 2,149 1,775 1,716 1,677 33 2,736 1,966 1,511 1,331 1,191
34 3,189 2,220 1,854 1,801 1,778 34 2,829 2,030 1,571 1,386 1,242
35 3,290 2,289 1,937 1,883 1,875 35 2,920 2,094 1,631 1,440 1,291
36 3,387 2,358 2,017 1,983 1,974 36 3,007 2,155 1,689 1,494 1,339
37 3,485 2,426 2,096 2,072 2,068 37 3,094 2,217 1,746 1,544 1,387
38 3,579 2,489 2,172 2,160 2,158 38 3,179 2,279 1,803 1,593 1,435
39 3,672 2,554 2,249 2,241 2,237 39 3,262 2,336 1,857 1,642 1,480
40 3,763 2,616 2,321 2,319 2,317 40 3,344 2,391 1,911 1,689 1,524
41 3,966 2,790 2,466 2,436 2,434 41 3,505 2,517 2,026 1,804 1,609
42 4,168 2,961 2,609 2,597 2,531 42 3,671 2,639 2,144 1,921 1,696
43 4,367 3,133 2,751 2,735 2,618 43 3,830 2,762 2,255 2,032 1,779
44 4,563 3,304 2,892 2,871 2,706 44 3,986 2,881 2,369 2,143 1,863
45 4,756 3,472 3,028 3,023 2,792 45 4,143 2,999 2,479 2,254 1,940
46 4,945 3,636 3,163 3,134 46 4,294 3,112 2,587 2,361
47 5,134 3,798 3,295 3,289 47 4,441 3,224 2,693 2,464
48 5,315 3,958 3,423 3,403 48 4,587 3,335 2,795 2,566
49 5,495 4,110 3,547 3,532 49 4,730 3,441 2,896 2,665
50 5,671 4,263 3,667 3,657 50 4,866 3,542 2,993 2,759
51 6,182 4,794 4,032 51 5,214 3,839 3,233
52 6,691 5,345 4,398 52 5,555 4,137 3,473
53 7,206 5,899 4,761 53 5,895 4,431 3,708
54 7,714 6,453 5,116 54 6,231 4,719 3,939
55 8,217 7,012 5,467 55 6,558 5,001 4,162
56 8,710 7,557 56 6,876 5,277
57 9,188 8,094 57 7,184 5,542
58 9,654 8,613 58 7,483 5,804
59 10,096 9,113 59 7,768 6,046
60 10,521 9,589 60 8,043 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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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費費率表
(一般件,無保險費折扣)
1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全球人壽好照85定期健康保險 (LCD)
請問各位老師,該保單全球(LCD)的「保障年齡」是到85歲嗎?目前爸爸60歲,想投保LCD(15年期),繳費期滿為75歲 。解讀1:保障年齡(契約有效)至75歲,若在75歲「以前」符合給付標準,則給付年齡上限到85歲。                                                     ,若在75歲「以後」符合給付標準,則不給付。解讀2:保障年齡(契約有效)至85歲 ,只要在85歲以前符合給付標準,則給付年齡上限到85歲。想請問這兩種解讀哪個才是對的呢? 感謝各位老師抽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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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國人壽好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請問這張保險有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看了條款有一段「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是指如果符合失能狀況時,每個月給付「保險金額」,最高幾次保險金額的600倍,最多五年的意思嗎?條款有一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是指即使沒有生存了,還是可以繼續領到給付上限嗎?非常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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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醫卡好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DCF20)
請問大大一下,這家新出的,全球人壽醫卡好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DCF20),是保終身,但滿貴的,對比原本的DCE20有比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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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扶助險2擇1
本人因經濟困難.預算有限只能2擇1請問如何取捨?目前有買1.(停售)台灣人壽新珍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PDI7/T05H2)  2.(停售) 全球人壽失扶好照終身保險(H版) (LDH) 3.(停售)全球人壽失扶85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X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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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5) (XPS)
對「全球人壽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5) (XPS)」有興趣請問此手術醫療是終身保障,包含住院手術及門診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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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球人壽醫卡好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DCF)」有興趣
對「全球人壽醫卡好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DCF)」有興趣請問這有保價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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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醫卡照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B)
金魚腦的我, 已經有點忘記當初購買家人保單時為什麼會這樣搭配。以下提供一家三口的保單 (老公為主要經濟支柱) , 煩請專業保險從業人員可以幫忙做個保單健檢, 看看有無需要調整或捨棄的地方, 謝謝! ◆老公的保單:(1980年)1.全球人壽醫卡照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B-Q),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30, 保額210,0002.全球人壽醫卡照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C-P),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40, 保額1,000,0003.全球人壽臻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XAN-W), 生效日2022/12/06, 繳費年期32, 保額1,000,0004.全球人壽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XMR-P), 生效日2022/12/06, 繳費年期32, 保額50,000◆我的保單:(1981年)1.全球人壽醫卡照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B-Q),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30, 保額210,0002.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42, 計畫別53.全球人壽傷害保險赴約 (XAR-S),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36, 保額300,0004.全球人壽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XMR-P),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36, 保額30,0005.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XAH-P),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36, 保額5006.全球人壽醫卡照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C-P),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42, 保額1,000,0007.全球人壽失扶85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XDJ-Q),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30, 保額30,000◆兒子的保單:(2011年)1.全球人壽醫卡照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B-Q),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30, 保額210,0002.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72, 計畫別53.全球人壽傷害保險赴約 (XAR-S),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66, 保額300,0004.全球人壽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XMR-P),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66, 保額30,0005.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XAH-P),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66, 保額5006.全球人壽醫卡照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C-P), 生效日2020/11/22, 繳費年期72, 保額1,790,0007.全球人壽守護童心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 (XTK-W), 生效日2022/12/06, 繳費年期5, 保額6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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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想要加附約
請問在2018年買的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險種代碼LEGOOA) (保額/計畫5000元),現在想加附約-癌症一次金100萬,會有辦法加嗎?目前歲數是38歲,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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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想請問大家, 如果只有這張保單, 包含了壽險,平安保險,住院醫療,重大疾病.目前看起來缺癌症險, 然後平安保險和壽險個人認為有需要調高, 問題:1. 平安保險和壽險可以在這張保單直接調高保額嗎?2. 癌症險可以直接增加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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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 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PHB
對「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PHB)」56歲買這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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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9/12月幫老公買了全球的失扶好照、想問還可以再加實支實付嗎
想問現在還可以在加實支實付附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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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PHB)
請問這個如果有癌症需要標拔藥物,這個可以理賠嗎?還是要再買防癌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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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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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主約:如果投保 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   20年   30萬那附約: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    (最高保額到多少)            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最高保額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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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會推薦購買嗎?
如題,目前有缺口所以想要補。或是有無推薦哪些商品cp值高可以補醫療缺口。但因為原本保單目前無法取得,只知道有實支實付跟主約是殘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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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PHB)跟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DCE) ,那個比較好呢? 我要有實支實付的,要以那個當主約呢?
請問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PHB)跟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DCE) ,那個比較好呢?  我要有實支實付的,要以那個當主約呢?目37歲 女,內勤,  如年費約1萬~2萬 的預算,這2個主約 要以那個最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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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PHB)有聽說6月底會停售嗎?
對「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PHB)」有興趣請問這張保單有聽說2024/06/30要停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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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全球人壽御守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AB) 一定要投保xtk嗎?
全球人壽御守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AB) 一定要先投保xt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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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HCB)可以當主約,增加實支/重大附約嗎?
請問已經有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HCB),可以直接當主約,再增加附約重大傷病(XDE) 與實支實付(XHB)嗎? 還是必須重新規劃重大傷病主約(DCE) + 實支實付附約(XHB)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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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我想投保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另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但對(HNRC)保單條款25條第4項有些疑慮 煩請幫我看看 謝謝
各位先進好,我想投保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另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但在(HNRC)保單條款25條第4項--主契約被保險人死亡或完全失能時附約即終止,想請問各位先進,若發生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惟未死亡那HNRC是否就失效?是否有其他能延續HNRC的方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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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男童 三商AMRR保額三萬和全球人壽傷害保額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3萬,請問那一種保障比較好,三商DHIR保額1000和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1000,這兩種哪一個理賠方案比較好?
以上選擇留其中一個。先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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