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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I全球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備查文號:(99)華壽商二字第 1744 號
備查日期: 99 年 8 月 20 日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2631 號
核准日期:102 年 3 月 20 日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20330001 號
備查日期:102 年 3 月 30 日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全球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
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契約係指本公司全球人壽團體一年住院醫療日額保險或全球人壽團體一年住院醫療限
額保險。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骨折別所訂骨折
項目之ㄧ,自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未住院治療或已依本契約請
領之給付其所對應住院期間之天數累計,如尚未達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表時,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
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本契約所載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分之ㄧ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ㄧ給付;如係骨骼龜
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ㄧ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兩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
住院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一、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天
二、掌骨、指骨 14 天
三、蹠骨、趾骨 14 天
四、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