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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團體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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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P 全球人壽團體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6639-6666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101)華壽商二字第 2841
備查日期:101 12 19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90101085
備查日期:109 1 1
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一條:
本「全球人壽團體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
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之「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傷害保險」或「全球人壽全鑫守護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
稱本契約)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ㄧ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乘客」係指有購票行為並持有可得證明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票根或記錄,且非該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駕駛員、受雇服務人員或維修員等基於工作因素搭乘之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進入海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終止乘客
身分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陸大眾運輸工具」係指經監理機關許可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具有固定路線、固定
班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本附加條款所稱「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空中航空器且飛行高度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領有合法營業
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
輸。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分搭乘第二條約定之海陸大眾運輸工具或空中大眾運輸
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發生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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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附加條款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
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
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大眾運輸
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本契約
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
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之金
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
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未到期保險費的退還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非因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事故致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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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四條及第
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
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四條及第五條
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八條: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搭乘海陸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九條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搭乘海陸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
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條: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大眾運輸工具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
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訂立本附加條款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
加條款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1.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雙方洽訂。
2.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1)10人以上()之團體:
單位:元/每萬保額
總保費 上限 下限
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
0.0065 0.0020
被保險人15足歲()以上
0.0476 0.0141
(2)10人以下之團體: 單位:元/每萬保額
總保費 上限 下限
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
0.0070 0.0020
被保險人15足歲()以上
0.0512 0.0141
全球人壽團體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總保費上下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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