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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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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頁,共 9 售日期:11071
KTL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6639-6666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99)華壽商二字第 1221
備查日期: 99 6 22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修正文號 110.6.29 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2580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110 7 1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下列之人員:
一、被保險人員:即要保人所屬之成員。
二、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父母。
四、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但以滿十五足歲而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結婚
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完全失能」,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失能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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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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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
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員數少於五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員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員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二條: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
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
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
以標準體承保,且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五百萬元為限。但被保險人的年齡超過六十五歲或職業類別在
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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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失蹤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
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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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完全失能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
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
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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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203 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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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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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失能項目表):
項目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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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K T E C C
R
經驗分紅金額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1.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雙方洽訂。
2.五十人以下團體: 單位:元/每10萬保額
年繳總保費上下限/男性
10人以下
10人以上(含)
10人以下 10人以上(含)
15 12 32 35 63 377 1,016 1,092
16 14 37 40 64 408 1,099 1,181
17 15 41 44 65 458 1,233 1,325
18 17 45 48 66 497 1,339 1,439
19 18 48 51 67 542 1,461 1,570
20 18 47 51 68 594 1,600 1,719
21 18 49 53 69 651 1,755 1,886
22 19 50 54 70 752 2,026 2,177
23 19 51 55 71 822 2,214 2,380
24 19 52 56 72 898 2,421 2,601
25 20 54 58 73 982 2,646 2,843
26 20 55 59 74 1,074 2,893 3,108
27 21 57 61 75 1,165 3,140 3,375
28 22 59 63 76 1,276 3,438 3,694
29 23 62 66 77 1,397 3,765 4,046
30 27 72 77 78 1,531 4,126 4,434
31 28 76 82 79 1,677 4,520 4,857
32 30 82 88 80 1,836 4,946 5,315
33 33 88 95 81 2,006 5,406 5,810
34 36 96 103 82 2,191 5,903 6,344
35 40 107 115 83 2,391 6,443 6,923
36 43 116 125 84 2,610 7,032 7,557
37 47 127 136 85 2,851 7,681 8,254
38 52 139 149 86 3,116 8,395 9,021
39 56 152 163 87 3,407 9,181 9,866
40 62 167 180 88 3,718 10,018 10,765
41 68 182 196 89 4,045 10,899 11,713
42 74 198 213 90 4,421 11,913 12,802
43 80 216 232 91 4,856 13,085 14,062
44 87 234 252 92 5,288 14,248 15,311
45 98 265 284 93 5,758 15,515 16,673
46 106 285 307 94 6,271 16,897 18,157
47 114 308 330 95 6,830 18,402 19,776
48 123 331 356 96 7,439 20,044 21,540
49 132 356 382 97 8,103 21,834 23,463
50 141 379 407 98 8,827 23,785 25,560
51 151 407 437 99 9,617 25,911 27,845
52 162 437 469 100 10,477 28,230 30,336
53 174 468 503 101 11,388 30,684 32,974
54 186 502 539 102 12,327 33,214 35,693
55 206 554 595 103 13,325 35,903 38,583
56 220 593 637 104 14,381 38,749 41,641
57 236 635 683 105 15,495 41,751 44,867
58 253 681 732 106 17,188 46,313 49,769
59 271 731 786 107 19,028 51,271 55,097
60 303 817 878 108 20,826 56,114 60,302
61 325 876 942 109 22,697 61,155 65,719
62 350 943 1,013 110 101,580 136,851 147,064
年齡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費率表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年齡
單位:元/每10萬保額 單位:元/每10萬保額
年繳總保費上下限/女性
10人以下
10人以上(含)
10人以下 10人以上(含)
15 5 14 15 63 174 469 504
16 6 16 17 64 191 514 553
17 6 17 18 65 227 613 659
18 7 19 20 66 250 673 723
19 7 20 21 67 276 743 798
20 7 19 21 68 306 823 885
21 8 20 22 69 340 915 984
22 8 21 23 70 395 1,063 1,143
23 8 22 24 71 439 1,183 1,271
24 8 23 25 72 489 1,318 1,417
25 10 26 28 73 547 1,473 1,583
26 10 27 29 74 611 1,647 1,770
27 11 28 31 75 664 1,788 1,921
28 11 30 32 76 744 2,005 2,155
29 12 32 34 77 835 2,249 2,416
30 13 34 37 78 935 2,519 2,708
31 14 37 39 79 1,047 2,820 3,031
32 15 39 42 80 1,170 3,152 3,387
33 16 42 45 81 1,305 3,516 3,778
34 17 45 48 82 1,454 3,918 4,210
35 18 48 52 83 1,620 4,364 4,690
36 19 52 56 84 1,805 4,863 5,226
37 21 56 60 85 2,013 5,423 5,828
38 22 60 65 86 2,247 6,056 6,507
39 24 65 70 87 2,512 6,768 7,273
40 27 72 77 88 2,808 7,567 8,132
41 29 77 83 89 3,140 8,461 9,093
42 31 84 90 90 3,510 9,458 10,163
43 33 90 97 91 3,921 10,565 11,353
44 36 97 104 92 4,377 11,793 12,673
45 41 111 120 93 4,881 13,152 1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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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8 128 138 95 6,053 16,310 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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