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
約有效期間內因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
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
及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總
和計算
第 九 條:【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的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
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
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 十 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
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
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
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要
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人數的百分之75 時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