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殘廢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
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
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
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
一者,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另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算達一、二、三、四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
附表一約定各級殘廢之生活補助津貼給付金額,每年給付生活補助津貼,其給付總額不超過該項殘廢等
級之殘廢保險金金額。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重大疾病(含初次罹癌)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並經診斷符合下列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 20%。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 10%。
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燒燙傷)規定之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附表五所列七項重大疾病之一者,本公司給
付重大疾病(含初次罹癌)保險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一、住院保險金
(一)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治療,本公司按其實際
住院日數乘以新臺幣陸佰元所得金額給付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
高以
180
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兩次
以上時,如其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
14
日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
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二)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治療,本公司除按前目
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乘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所得金額給付加護病房
日額給付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
60
日為限。
(三)燒燙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住院治療,本公
司除按第一目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所得金
額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
60
日為限。
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二者,同一日內僅得擇一申請給付。
(四)癌症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按第
一目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所得金額給付癌症病房日額
給付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
60
日為限。
(五)骨折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或已住院但未
達附表三所列骨折別給付日數,其未住院部分經檢附
X
光片證明者,本公司依該表所訂日
數為上限,就其未住院部分乘以新臺幣參佰元給付骨折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
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同一事故之骨折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與重大手術保險金合計最高以參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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