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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或已住院但未
達附表三所列骨折別給付日數,其未住院部分經檢附
X
光片證明者,本公司依該表所訂日
數為上限,就其未住院部分乘以本契約約定「骨折未住院給付保險金日額」給付「骨折未
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
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同一事故之「骨折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與「重大手術保險金」合計最高以參萬元為限。
(六)100 學年度及 101 學年度前後學年度之得標廠商不同一家時,同一事故保險金申領僅得由責
任歸屬之承保公司辦理給付,不得重複向另一承保公司申領,新舊承保公司就各項理賠給
付之責任歸屬確認事宜如下:(註:100 學年度為舊承保公司,101 學年度為新承保公司,
原則以 101 年 7 月 31 日為責任分界點;如畢業後不再升學即 101 學年度起不符合被保險人
資格之應屆畢業生以 101 年 8 月 31 日為責任分界點;101 學年度仍符合被保險人資格之應
屆畢業生以 101 年 7 月 31 日為責任分界點)
以
101
年
7
月
31
日為責任分界點為例:
1.住院保險金:以入院日期為理賠依據。如住院期間為 101 年 7 月 25 日至 8 月 5 日,其理
賠責任歸屬舊承保公司;住院期間為 101 年 8 月 15 日至 8 月 25 日,其理賠責任歸屬新
承保公司。
2.傷害門診保險金:以門診日期為理賠依據。如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於 101 年 7 月 18
日、7 月 25 日、8 月 5 日、8 月 9 日門診,則 7 月 18 日、7 月 25 日之理賠責任歸屬舊
承保公司;8 月 5 日、8 月 9 日之理賠責任歸屬新承保公司,且診斷證明書舊承保公司
得接受新承保公司理賠部門蓋章認定之副本,以維保戶權益,反之亦然。
3.殘廢保險金:如屬「缺失」之殘廢程度,以缺失日期判斷新舊承保公司之理賠依據;如
屬「機能喪失」之殘廢程度,則以殘障手冊「殘廢鑑定日」判斷新舊承保公司之理賠依
據。
如於
101
年
7
月
25
日發生事故住院,於
101
年
8
月
3
日截肢,其住院保險金由舊承保公司辦
理,而殘廢保險金則由新承保公司辦理;如於
100
年
9
月
1
日發生事故造成機能喪失,於
101
年
10
月
1
日業經殘廢鑑定且領有殘障手冊,其殘廢保險金由新承保公司辦理。
4.身故保險金:以身故日期為理賠依據。如 101 年 7 月 25 日住院至 101 年 8 月 5 日,且於
8 月 5 日身故,其住院保險金由舊承保公司辦理,而身故保險金則由新承保公司辦理;
意外身故判定原則亦同上述原則。
5.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以發生重大燒燙傷後致須實施重建手術者為限。住院手術者,以
入院日期為理賠依據;如未住院,則以實施重建手術日期為理賠依據。
例如因燒燙傷於
101
年
7
月
28
日住院至
101
年
8
月
3
日,其理賠責任歸屬舊承保公司;如雖
於
101
年
7
月
28
日事故發生但未住院,至
101
年
8
月
3
日始作重建手術,則理賠責任歸屬新
承保公司。
6.不屬於以上所提個案,新舊承保公司雙方如認為有疑義時,得另行由新舊承保公司協商。
二、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門診或住院治療,而以全民健康保險
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或診所診斷必須實施門診手術、一般手術及附表四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
且已施行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施行門診手術、一般手術及重大手術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
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手術費用支出核付,但以
不超過本契約所載各項手術保險金上限為限。各項手術保險金給付上限如下;
(一)門診手術保險金:
每次門診手術保險金給付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門診接受兩項以上手
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
以上手術時,按手術費用中最高一項計算。
(二)一般手術保險金:
每次一般手術保險金給付最高以新台幣陸仟元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
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
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費用中最高一項計算。。
(三)重大手術保險金:
每次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