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
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
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
一者,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另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算達一、二、三、四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
本契約約定「生活補助津貼金額」每年給付生活補助津貼,其給付總額不超過該項殘廢之保險金額。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並經診斷符合下列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百分之十。
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燒燙傷〉規定之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一、住院保險金
(一)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
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新臺幣陸佰元,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
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兩次
以上時,如其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
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二)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按前
目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每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新臺
幣陸佰元,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三)燒燙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
公司除按第一目約定給付外,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每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
給付保險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二者,同一日內僅得擇一
申請給付。
(四)骨折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或已住院但未
達附表三所列骨折別給付日數,其未住院部分經檢附X光片證明者,本公司依該表所定日
數為上限,就其未住院部分每日給付「骨折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新臺幣參佰元。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骨折時,
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
同一事故之「骨折未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與「重大手術保險金」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參萬
元為限。
二、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門診或住院治療,而以全民健康保險
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或診所診斷必須實施門診手術、一般手術及附表四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
且已施行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施行門診手術、一般手術及重大手術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
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手術費用支出核付,但以
不超過本契約所載各項手術保險金上限為限。各項手術保險金給付上限如下:
(一)門診手術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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