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萬元。
殘廢保險金及生活補助津貼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以新
台幣壹佰萬元為準,按附表二所列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但最
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
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合併前次致成的殘廢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以該較嚴重的殘廢保險金給付,但其
已給付的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前或因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二所列之殘廢,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再受傷害,致殘廢程度加重時,如其殘廢為非同一目、同一手、同一足者,適用本條第二項、第三
項的規定;如其殘廢係加重於同一手或同一足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由加重後
的殘廢保險金內扣除之。但加重後的殘廢程度屬同一等級不同項目之殘廢時,不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三級者,除給付
殘廢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津貼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一)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二)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四)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三、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一)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二)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四)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重大燒燙傷、重大疾病(含初次罹癌)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者(附表三中依全民健保重大燒燙傷
定義),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附表五所列【七項特定重大疾病(含初次罹
癌)】之一者,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在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醫療
保險金;但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時,其醫療給付應扣除健保已給付之部分。
一、傷害及疾病住院治療:每一事故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一般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入院六小時以上視同住院)每日給付新台幣伍佰元,但每次住
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兩次
以上時,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
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二)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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