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頁,共 20 頁 銷售日期:109 年 1 月 1 日
有學籍的學生休學時,應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本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之被保險人姓
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休學以二學年為限,休學期滿喪失學籍者,要保人
亦應通知本公司。
保險費之補助
第十一條:
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
極重度機能障礙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機能障礙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或原住民身
分學生之被保險人,應由學校審核其資格,造具名冊後報請教育部予以全額補助。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
身故保險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或校內、外正式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動而
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面證明者,前項身故保險金提高為貳佰
萬元。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
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
金之和,但最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
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或因第十八條、第十
九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
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
級至第三級者,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金如下:
一、第一級失能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2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3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4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失能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2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3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確定致成第二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三、第三級失能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2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3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確定致成第三級失能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