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定義為:
(一)繳費期間內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增加後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滿後係指每年以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
依本款計算每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時,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分別以該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
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自第一保單年度起重新計算所得金額加總後之值。
十二、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與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
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及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如
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之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三、本契約所稱「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四、本契約所稱「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健康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十五、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六、本契約所稱「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
年度保險金額對應之期初、期末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後除以二所得之金額。
十七、本契約所稱「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十八、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九、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二十、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
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
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上述約定比例如有變更時,則以最近ㄧ次申請變更比例為準。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額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
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四、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給付年度」係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第一給付年度自
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給付年度。
二十五、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係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年後與分期定額
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之末日為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
二十六、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保險金」,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分期定額保險金採每月給付者,每月最低一萬元;採每年給付者,每年最低十二
萬元。
二十七、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或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
日當月公告並用以計算該分期定額給付年度分期定額保險金餘額利息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
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及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如當月未公告者,以前一
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為當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本契約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將公告於本
公司網站。
二十八、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