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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享樂贏家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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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共 15 頁 銷售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91221004 號
備查日期:10 9 年 12 月 21 日
全球人壽享樂贏家變額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年金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加值回饋金、年度加值回饋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
02-6639-6666
電子信箱(
E-mail
):
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 「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
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 「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 「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
期間。若要保人投保時選擇年金採分期給付者,應於投保時自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中擇一作為保證期間。
五、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 「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
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訂定。
七、 「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
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所
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
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一。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
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
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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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所宣告之新臺幣貨幣帳戶年利率,逐日以
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要保人選擇之
任一投資標的如於前述日期有尚未經募集成立者,一律改以該投資標的募集成立日為各投資標的之首次
投資配置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二。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
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
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加計下列二者之每日淨額,並
以該投資標的每月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
1.
該投資標的之投入金額;
2.
該投資標的之減少金額。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
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
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一、「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
日。
二十二、「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二)分期給付(每年給付)。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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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符合本契約約定加值回饋金及年度加值回饋金之條件者,本公司分別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約定給付
各項回饋金。
第六條【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彈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繳費當時本公司之規定。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確認收受保險費並辦理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日,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
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經本公司確認收受保險費並辦理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
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
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
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
點,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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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
帳戶價值依當時個別投資標的價值比例分攤扣除之,若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則為次一個營業日。但首次投
資配置日前之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第十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各項回饋金之給付、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給付收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 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與各項回饋金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
的計價幣別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其匯率計算日期改以首次投資配置
日之前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二、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收益分配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
額:
(一)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附件三所列基準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的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 給付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分配日之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的
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 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附件三所列基準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的收盤
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 保單管理費: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 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附件三所列基準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計算,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
價幣別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
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其總和須為百分之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
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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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依下列兩款方式給付:
一、現金收益者(投資標的如附件二):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帳戶,如各投資標的收益
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若要保人未提供現金給付之匯款帳戶或當
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新臺幣貨幣帳戶。
二、非現金收益者(投資標的如附件二):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
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
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
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金額或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轉入金額或比
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所列轉出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
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再依附件三所列轉入價格適用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件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投資
標的價值餘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申請全額轉出時,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
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
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
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
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 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 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
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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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
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 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 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 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八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
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
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
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
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
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
式。
第十六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
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 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 投資組合現況。
三、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 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 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七條【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
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為六十五歲(含)以上者,要保人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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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年金給付開始
日或保證期間;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條
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 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 預定利率。
三、 年金生命表。
四、 保證期間。
五、 給付方式。
六、 每期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生存者,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年金給付方式,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年金採一次給付者:
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給付本項金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年金採分期給付(每年給付)者: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計算一次給付之年金金額或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
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
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
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九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
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件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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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
於新臺幣一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金額或比例。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
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件一。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
附件三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
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
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
為準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
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
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
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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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本契約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
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
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六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
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
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
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網站查
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
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
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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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
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
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九條【加值回饋金】
本公司以要保人於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已繳交之保險費乘以百分之零點一後所得之金額計算加值回饋金,
並在首次投資配置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第三十條【年度加值回饋金】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按該日之前十二個保單週月
日的費用後保單帳戶價值平均值,乘以下列比例後所得之金額給付年度加值回饋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四保單週年日:百分之零點一;
二、第五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百分之零點五。
前項所稱費用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於保單週月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再扣除保單管理費及貨幣帳戶價值後之金
額;但於第一保單週年日計算之年度加值回饋金時,前項所稱平均值改以首次投資配置日至第一保單週年日前
所有保單週月日的費用後保單帳戶價值平均值為準。
第一項年度加值回饋金將依要保人最新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
購之投資標的),於保單週年日投資配置。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年度加值回饋金比率,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
人有利之調升,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
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
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本條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且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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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
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
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
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
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
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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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說 明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
無。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每次收取之保單管理費為每月變動費用與每月固定費用之和,但須符合
下列規定:
1.每月變動費用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每月費用率:
保單年度
第 1 年~第 4 年
第 5 年及以後
2.每月固定費用為新臺幣100元。(註1)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投資帳戶: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二)」。
貨幣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二)投資標的經理費
投資帳戶: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二)」。
貨幣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三)投資標的保管費
投資帳戶: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二)」。
貨幣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投資標的管理費
投資帳戶: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二)」。
貨幣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五)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投資帳戶: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二)」。
貨幣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無
(七)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一)解約費用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第 1年
8%
第 2年
6%
第 3年
4%
第 4年
2%
第 5年 及 以 後
0%
第 13 頁,共 15 頁 銷售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費 用 項 目
說 明
(二)部分提領費用
各保單年度之部分提領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費用率
第 1年
8%
第 2年
6%
第 3年
4%
第 4年
2%
第 5年 及 以 後
0%
五、其他費用
短線交易費用(註 2)
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1:保單帳戶價值達新臺幣300萬(含)元以上者,當月免收該月之每月固定費用。
註2:有關短線交易相關規定,應依各基金公司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基金公司如認為任何投資者屬於基金
之短線交易人士,可保留限制或拒絕受理該等投資人所提出之基金申購或轉換申請之權利。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帳戶: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得至本公司網站(www.transglobe.com.tw)查詢,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
準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取情形應以收取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者為準。
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計價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管理費
保管費
贖回費用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幣
無
無
無
無
日圓貨幣帳戶
日圓
無
無
無
無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無
無
無
無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
無
無
無
無
第 14 頁,共 15 頁 銷售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
投資標的簡介
(一)投資帳戶之簡介
投資標的及其相關費用說明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二)」。
(二)貨幣帳戶之簡介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簡稱(註 2)
計價幣別
收益分配或
資產撥回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幣
無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日圓貨幣帳戶
日圓貨幣帳戶
日圓
無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無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
無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1:貨幣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予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係以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利
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該利率適用期間為一個月,且不得低於0。
註2: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關於投資標的名稱之使用,得以「簡稱」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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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投資標的贖回及轉換價格適用日
投資標的分類
贖回/轉出價格適用日
轉入價格適用日
投資帳戶
T+1
T+1
貨幣帳戶
T
T
註:T表基準日;T+1表基準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
全球人壽享樂贏家變額年金保險-費率表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契約條款附件三所列贖回價
格適用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計算一次給付
之年金金額或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
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
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安達人壽新天生贏家plus變額年金保險
「安達人壽新天生贏家plus變額年金保險」相關疑問,煩請解答,感激不盡!1. 每年利息最多6%嗎?2. 不論賺或賠,每月15號皆給利息,若賠還給利息,利息來源是本金嗎?3. 投資型年金,無保險成本的費用,有維護管理的費用對嗎?4. 維護管理的費用來源是本金嗎?5. 為何前四年的保單管理費用一年比一年高呢?6. 六十五歲才能開始領年金嗎?7. 選分期領比選一次領有利嗎?8. 投入五十萬,選分期領,若未賠約莫能領多少錢?能領多久?是月領還是年領呢?
· 回應 3
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丁型
[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丁型]疑問 煩請 解答 感謝1. 免費送失能險嗎?2. 每月利息至少6%嗎?3. 不論賺或虧,每月15號皆給利息嗎?4. 若虧錢還給利息,給利息的錢從何而來?5. 四年期滿,錢續放,壽險與失能險保障仍在,保險費用要繼續扣嗎?6. 期滿不續放,領回的是當初放的金額嗎?7. 壽險與失能險的理賠金額,是依據放多少錢決定的嗎?
· 回應 7
世紀安穩變額年金保險
請問一下,三商美邦的這個保險可以買嗎?說每年固定配息6%,當然有說本金可能會損失,本金損失,但配息還是依照當初存的錢給,放長期來算,個人覺得是划算的,因為資金還是可以挪動,請問有更專業的人可以給一些建議嗎?感謝
· 回應 3
安達人壽大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丁型
媽媽在2020年買了這張南非幣的躉繳50萬保單成立以來累計配息E,是有包含在帳戶價值B裡面嗎,還是分開的,買這張投資型保單是賺錢的嗎
· 回應 4
想了解自己有一張家人協助規劃的變額年金保險
需要有稅務經驗的從業人員,協助了解海外所得的部分,家人多年前購買一張國泰的變額年金保險想了解這張保單內容,請對於稅務方面有多方知識的前輩多加指點,這樣的保單需要報稅個人所得嗎?附上商品名稱: 國泰人壽  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 目前未找到對帳單,但全年度的配息所得收入未超過100萬,請問是該申報還是免申報呢謝謝
· 回應 3
台灣人壽新富享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請問各位大大家人先前購買台灣人壽新富享人生變額萬能壽險的保單,最近想增加附約住院醫療保險跟意外險可行嗎?
· 回應 19
有關凱基人壽永享樂活住院醫療定期保險 (MAJIDB)
對「凱基人壽永享樂活住院醫療定期保險 (MAJIDB)」有興趣,請問這張主約保障可以到90歲嗎?該筆保單的解釋我看得霧煞煞
· 回應 8
全球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想請問大家, 如果只有這張保單, 包含了壽險,平安保險,住院醫療,重大疾病.目前看起來缺癌症險, 然後平安保險和壽險個人認為有需要調高, 問題:1. 平安保險和壽險可以在這張保單直接調高保額嗎?2. 癌症險可以直接增加嗎? 感謝~~
· 回應 5
全球人壽豁免保費可否契變要保人?
想詢問全球豁免保費先保要被保人不同人的XWA, 若將來小孩長大要自行繳保費時,變更要保人為自身時是否需進行解約XWA改加保XWB的意思?
· 回應 2
康健人壽億富變額萬能壽險乙型VLJ-保單問題
99年買了康健人壽億富變額萬能壽險乙型VLJ-投資型保單,保額150萬,月繳1000,繳到現在繳了16萬多,但帳戶價值只有7萬多,請問有什麼方式可提高投資金額嗎?因它好像都會先扣一筆費用後剩下的才會投資,還有可以幫忙解說一下這張保單嗎?因太久已經忘了這保單的內容了,謝謝。
· 回應 4
安達⼈壽鴻利鑫喜變額萬能壽險-甲型之"失能險"部份
關於安達⼈壽鴻利鑫喜變額萬能壽險-甲型之"失能險"的優、缺點分析?投資型保險?
· 回應 6
全球人壽自負額實支實付XHQ
請問全球的業務員,現在還買得到XHQ嗎?我老婆跟小孩有投保XHR了,現在還來得及補強買這個嗎?台北
· 回應 8
全球人壽全心全意自負額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O)該怎麼選?
目前只有國泰人壽實全心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1) M10想加全球人壽的自負額,請問應該選擇計畫幾?謝謝
· 回應 20
想找全球人壽,保險業務員
我女兒剛滿2歲,要保險全球人壽想找高雄地區的全球保險業務員
· 回應 3
全球人壽重大疾病保險詢問
30歲男,目前有高尿酸狀況,定期回診拿痛風藥,無其他重大醫療狀況。目前想投保全球以下險種,補足個人保險缺口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  +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  +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CF) 想請問該狀況是否會被拒絕承保或除外?
· 回應 15
全球人壽主約QTL變終身壽險+XHB附約可延續?
定期QTL主約到期底下附約如XHB就會一併失效,那險種變更為終身壽險(如圖所示),那是不是原本的附約XHB就會延續至 80 歲 呢?
· 回應 6
安聯人壽的如意人生變額萬能壽險(104)(甲型)這張保單的保障內容
想請問安聯人壽的如意人生變額萬能壽險(104)(甲型)這張保單的保障內容我的訴求是在孩子讀書階段這10-15年萬一不幸去世至少另一半有大概200萬可以供孩子讀書
· 回應 19
請問拔智齒保險理賠 遠雄人壽 全球人壽
預計下星期去拔水平智齒 +填膠原蛋白想請問我有以下保險 實支實付是否會有理賠呢?已經有稍微查了資料,遠雄的部分應該有理賠?但不確定全球的部分是否有理賠呢?先感謝回覆的大大🙏
· 回應 10
全球人壽全心全意自負額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O)該選擇計畫幾?
以現有的保單台壽HNRB 計畫一、BI0 5萬元、GC0 1000/日、安聯HMR1 3000/日,如果要買全球XHO,建議搭配計畫幾?
· 回應 24
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
想請問近期包皮有診所檢查發現有發炎問題也因此決定去做割包皮手術想請問此單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保險是否可申請理賠?謝謝回覆
· 回應 15
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APB)
請問全球這張保單是什麼意思? 如果最低依保額100萬來算 特定意外加值 跟生活扶助金會怎麼賠? 要乘於幾倍這類的嗎? 因為目錄沒看到保單的賠法 不太懂   意定罩 3重防護罩  第1重 意外四大保障 第2重 特定意外加值給付 第3重 守護安全罩得住 商品特色 (完整商品內容與給付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第1重  意外四大保障 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失能保險金 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失能豁免保險費 第2重  特定意外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能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能生活扶助加值給付 第3重  守護安全罩得住 配戴安全設備意外身故保險金
· 回應 5
詢問-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APB)
想請問專業人員年紀:49(男)...家庭主要經濟支柱職業等級 : 1 (內勤)已有保的保險: 終身壽險+終身失能險+定期雙實支醫療+定期癌險+產險的意外+意外實支(一家)以上都是基本保額~現在想加人壽的意外險...(把產險的意外險做為補強)想了解...全球的APB終身意外這張值得購買嗎(繳費20年)??原本是詢問定期意外(XAN-100萬)..結果業務報了這張終身的給我...說可以保障到85歲.還有意外失險保障.....PS: 1. 有全球的舊有保單.....(可能是意外定期加在舊有保單沒什麼佣金吧...才會報終身的意外給我(個人猜測)2. 若是全球"定期"意外險的話...會比較推哪一張呢?謝謝!!
· 回應 9
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R)
最近因為需要做大腸鏡檢查,擔心有息肉,看了我的全球實支實付保單裡面的手術理賠,好像沒有看到大腸瘜肉切除術的理賠項目。想問看看有人知道這個保險是否有理賠大腸瘜肉切除嗎?
· 回應 11
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 (APB)
請問,本人今年60歲,想保一條「實支實付」。本來是想要全球LCD+XHB,但發現保費負擔不起,所以想把主約換成APB但我問了全球業務,這是他的回答 : 「意外」不能搭實支實付。我在finfo網站明明可以這樣選擇搭配,為何他說不能?另外想請問,若想保實支實付還有其他家可以選擇嗎?(保費相對便宜)
· 回應 9
全球人壽健康保險附約 (NIR) 手術費用
大大們好想請問如果我手術做內外痔完全切除手術的話,我能拿到多少理賠金我保額印象中是最高的計畫別 另外想請問你們都是怎麼算的
· 回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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