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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中國文化大學學生團體保險

商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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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中國文化大學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備查文號:(96)華壽企數字第 1076 號
備查日期: 96 年 8 月 1 日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2631 號
核准日期:102 年 3 月 20 日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20330001 號
備查日期:102 年 3 月 30 日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中國文化大學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具有中國文化大學學籍之在學學生。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復健、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五、『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
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六、『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
體組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
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為惡性腫瘤者。
七、『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但若被保險人已成
年,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資料的提供
第三條:
投保本契約之大專院校應保存並提供本公司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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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
資料。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需要住
院或意外傷害事故之門診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
第五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從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上午零時起,到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
日二十四時止。
凡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上學期在八月一日以後及下學期在二月一日以後
者,保險效力仍溯至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後畢業
者,保險效力仍至七月三十一日終止,延至七月三十一日以後畢業者,由要保人將學生
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並於繳納保險費後,其保險效力至畢業之日終止。
在上學期畢業之學生,其保險效力則至一月三十一日終止。
保險費(一)
第六條:
本保險保險費期限一年分二次繳納,於每一學期註冊後三十天內彙總交付本公司。
要保人應交之保險費經註冊後三十天未交付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天為寬限期
間,逾寬限期間未交付者,本公司得暫行拒絕給付,如被保險人已將保險費繳付於要保
人,而要保人未向本公司交付者,因本公司暫行拒絕給付而生之損害,應由要保人負責
賠償。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該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
費。
保險費(二)
第七條:
被保險人每學期應繳納之保險費,依公開招標決標價為準,扣除教育部補助款項,其餘
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
保險費(三)
第八條: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之被保險人,以入學核准之日起發生效力,應扣除其開學至入學期
間月份之保險費後,繳交保險費。
保險費(四)
第九條:
已參加本保險的學生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將喪失學籍的時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應依所剩餘之月數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至喪失學籍的月終
之日二十四時為止。
保險費(五)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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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籍的學生休學時,應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本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之被保險人姓
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休學以二學年為限,休學期滿喪失學籍者,要保人
亦應通知本公司。
保險費之補助
第十一條:
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
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或原住民身分學生之
被保險人,應由學校審核其資格,造具名冊後報請教育部予以全額補助。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
身故保險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或校內、外正式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動而
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面證明者,前項身故保險金提高為貳佰
萬元。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
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
金之和,但最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
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或因第十八條、第十
九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
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
級至第三級者,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金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2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3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4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2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3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三、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1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2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3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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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訂定本契約前或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一所列之第
二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殘廢程度加重為附表一所列之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
第二級殘廢之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第一級與第二級殘廢之生活補助金差額部份所計
得之金額,給付本條之生活補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者(附表二,
依全民健保重大燒燙傷定義),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療者,本公司按下
列約定金額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已參加公、勞、農、僑保等社會保險或其眷屬保險者,
於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時,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若不以社會
保險被保險人身份就診;或不在社會保險之指定醫院就診,致各項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
付分攤者,本公司按應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給付。
一、傷害及疾病住院治療
(一)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
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捌佰元,但每次住院給付
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
治療,並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一般住院醫療
日額保險金外,再按其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但每
次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三)燒燙傷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附表二之燒燙傷時,本公司除一般住院
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再按其實際居住燒燙傷中心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伍
佰元,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二、外科手術保險金
(一)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必
須實施門診手術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支出之手術費用給付「門診手術保險
金」,但每次手術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二)一般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治療,經
醫院診斷必須實施手術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支出之手術費用給付「一般手術
保險金」,但每次手術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陸仟元為限。
(三)重大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治療,經
醫院診斷必須實施附表三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支出之
手術費用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但每次手術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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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限。
(四)專案補助保險金
符合第十一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
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於醫院施行附表三所列重
大手術項目之一者,若傷害及疾病住院治療採實支實付型給付,上述專案重
大手術費用參萬元加計實際醫療費用亦可於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內申請實支實
付〈以收據為憑〉。
三、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骨折,但未住院治療且經
檢附 X 光片證明者,本公司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依骨
折表所定日數乘上每日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另與重大手術保險金合計最高參萬元為
限。
四、其他醫療費用保險金
(一)醫藥及 X 光檢驗費用保險金(不含疾病門診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或診所
診斷必須接受診療及 X 光檢驗且已施行者,本公司按其醫藥及 X 光檢驗之實
際費用支出給付醫藥及 X 光檢驗費用保險金,但同一事故醫藥及 X 光檢驗費
用保險金給付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二)校內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食用學生餐廳食物或參加本契約第十二條第
二項所列活動所致集體(指學生三人以上)中毒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給付每人「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新台幣貳仟元。
五、癌症醫療保險金
(一)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罹患癌症而住進癌症病房,本公司除一般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再按其實際居住癌症病房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
元。
(二)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給付「初
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以一次為限。
(三)癌症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因罹患癌症必須施行癌症手術
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支出之手術費用給付「癌症手術保險金」,但每次手術最
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上述癌症手術費用加計重大手術保險金亦
可於新台幣伍萬元內申請實支實付(以收據為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
次以上時,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均視為同一次住院。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
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保險給付的期限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
故、殘廢或繼續治療者,祇要身故或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療的日期,在傷害之日起一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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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以內者,本公司依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仍負給付責任,但超過一百八
十天致成身故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
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限額
第十七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的每一被保險人之身故、殘廢保險金(不包含生活補助金)及重大燒燙
傷保險金之給付,於每一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在保險期滿後的給付,仍歸屬傷害發生的年度。
除外責任(一)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自投保後連續投保滿二年以上故意自
殺致死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的外科手術、整型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
四、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五、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除外責任(二)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流產或分娩。但遭受強暴脅迫致流產或分娩及剖腹生產手術或子宮外孕手術不在此
限。
二、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
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三、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經驗退費
第二十條:
本契約之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五。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廿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發生疾病或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時,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應在疾病或傷害發生後,儘速將事故狀況和被保險人的傷病程度,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並將理賠結果書面通知學校。逾期本公司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
利息。
失蹤處理
第 7 頁,共 16 頁
第廿二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約定的事故失蹤或下落不明,於戶籍登記簿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
仍未尋獲者,或有被保險人極有身故可能之證明者,本公司可以先行墊付身故保險金。
以後如發現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發現後一個月內,將該項墊付的身故保險金全數返還本
公司。
被保險人於前項失蹤期間發生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
保險金,但有欠繳保險費應予扣除。
保險金的申領
第廿三條: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請領「身故保險金」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的除戶戶
籍謄本。
三、請領失蹤之身故保險金者,另檢具失蹤證明文件。
四、請領殘廢保險金者,另檢具殘廢診斷書。
五、請領醫療保險金者,另檢具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得以收據副本或影本替之,但
須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防為證)。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時效
第廿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
險單者,不發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廿六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本契約之該大專院校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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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
活需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
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80%
神
經
神經障害
(註 1)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眼
視力障害
(註 2)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耳
聽覺障害
(註 3)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鼻
缺損及機
能障害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口
咀嚼吞嚥
及言語機
能障害
(註 5)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
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
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胸腹部臟
器機能障
害
(註 6)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9 20%
胸
腹
部
臟
器
膀胱機能
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軀
幹
脊柱運動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上肢缺損
障害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上
肢
手指缺損
障害
(註 8)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
指缺失者。
11 5%
第 9 頁,共 16 頁
項目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上肢機能
障害
(註 9)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手指機能
障害
(註 1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
者。
10 10%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下肢缺損
障害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足趾缺損
障害
(註 12)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3)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下
肢
足趾機能
障害
(註 14)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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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
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
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
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
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
定之。
(8)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
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
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
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
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
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
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
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
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
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
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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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註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
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註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
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
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
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
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
障害」所定等級。
註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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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
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 7:
7-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
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
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
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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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註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
項規定。
註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
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註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
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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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燒燙傷分級表
外觀 知覺 過程
第一度
輕度至重度的紅斑、皮
膚受壓變蒼白、皮膚乾
燥、細小且薄的水泡。
疼痛、感覺過敏、麻辣
感,冷可以緩和疼痛。
不適會持續 48 小時,3
至 7 日內脫皮。
第二度
大且厚層的水泡蓋住廣
泛的區域。水腫、斑駁
紅色的底層、上皮有破
損、表面上潮濕發亮、
會滴水。
疼痛、感覺過敏、對冷
空氣會敏感。
表淺的部分皮層燒傷在
10 至 14 日內癒合,
深部
的部份皮層皮膚燒傷需
要 21 至 28 日,癒合的
速度根據燒傷深度與是
否有感染的存在而不
同。
第三度
不同變化,如深紅色、
黑色、白色、棕色、乾
燥表面及水腫。脂肪露
出、組織潰壞。
幾乎不痛、麻木的。 全層皮膚壞死,2、3
週
後化膿且液化,不可能
自然癒合,瘢痕引起畸
形或失去功能,在焦痂
下面,微血管叢生合成
纖細胞。
重大燒燙傷給付條件:(依全民健保重大燒燙傷定義,申請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占身體面積 20%以上。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占身體面積 10%以上。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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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一、頭部: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眼部:摘除眼球手術者。
三、心臟:心臟手術者。
四、上肢:一上肢腕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五、手指:含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者。
六、下肢:一下肢踝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七、足趾: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含)以上全部截除手術者。
八、生殖器官:生殖器官切除手術者。
九、植皮術:燙、灼傷嚴重,需施行植皮手術者。
十、腎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十一、肝臟手術者。
十二、膽囊切除者。
十三、胃部切除者。
十四、肺葉切除者。
十五、脾臟切除者。
十六、胰臟切除者。
十七、尿毒症洗腎手術者。
十八、結石症行體外震波碎石手術者。
十九、胸腔手術者。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者。
廿一、骨髓移植手術者。
廿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者。
廿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者。
廿四、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者。
廿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形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者。
廿六、惡性骨腫瘤,行廣泛性切除及重建術者
廿七、肛門腫瘤、腹部會陰切除術者。
廿八、陰莖腫瘤行全部之截肢者。
廿九、耳全切除,行顯微重建手術者。
三十、咽部各種病變,咽部切除術〈外側部〉並舌切除術者。
第 16 頁,共 16 頁
【附表四】
骨折別給付日數表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天
2掌骨、指骨 14 天
3蹠骨、趾骨 14 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
5肋骨 20 天
6鎖骨 28 天
7橈骨或尺骨 28 天
8膝蓋骨 28 天
9肩胛骨 34 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天
12頭蓋骨 50 天
13臂骨 40 天
14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天
16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天
18股骨 50 天
19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大腿骨頸 60 天
【附表五】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 )
R K T E C C
K
經驗退費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公司友邦人壽幸福團體保險
請問一下公司保的團體險內容是什麼呢?加上我自己期滿的保險,要規劃那些保險才不會保障重複無效呢?
· 回應 17
打算把中國人壽重大傷病換成全球
目前保的重大傷病是這張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中國人壽醫卡健康一年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110)LEGOAE 100元MAJIEA 100萬EPAA     50萬想說把這張的金額拿去全球好像可以順便規劃第三張實支,那全球主約應該選Dce還是Qwx呢?以下兩種在考慮中,感覺看下來主約搭壽險比較划算一點嗎? 
· 回應 8
中國人壽終身保險疑問
因為是爸爸以前的保單,但沒有保單內文或單張,所以不大瞭解相關給付內容或金額,該保單是松全終身還本保險,保額20萬,20年期,87年12月起保,只有聽到媽媽說什麼3年領3萬,完全沒有頭緒,請問版上有大大可以協助查詢主要的權利嗎?謝謝
· 回應 6
找全球和中國人壽的保險業務員
有購買保險的需求~不知道該從何管道~謝謝
· 回應 18
全球 AND 中國人壽 最便宜的主約
想請問是否有推薦全球 AND 中國人壽 最便宜的主約,完全不在意保障內容,只想有一個主約能讓我在下面新增附約 
· 回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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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 12
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30 歲男住板橋,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請問有業務協助我規畫一份醫療保單嗎?想問一下,在這裡找的業務能夠協助我用「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  保額 100 元」的方案投保嗎?還是一定要找中國人壽的業務才能呢?再麻煩大家了,謝謝!
· 回應 16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的問題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是不是意外受傷不理賠?要意外造成有失能等級才理賠?謝謝
· 回應 6
中國人壽早期保險vs實支實付詢問
請問各位保險大大,約於民國90年,家中長輩替我買了保險,而我想請問下面三張,前兩個附約【住院健康乙型】是否只理賠手術不理賠雜費?(不清楚早期保險規定)在門診手術跟門診雜費的部分是否有理賠?1.住院健康險乙型 額度10002.中國人壽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額度1000 第三張是否有理賠住院雜費但金額不高?3.中國人壽新康泰綜合住院醫療 5單位想請問若我考慮買張實支實付取代上面,是否建議,個別有什麼優缺點呢?還煩請專業的保險大大給我建議,謝謝。
· 回應 7
中國人壽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
請問中國人壽    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相關問題當初契約起始日期是2001年5月18日保險項目有主要有=>主契約如上列保險種類{壽險}要保人豁免保費附約@新重大疾病豁免保費附約提前給付附約終身型中國人壽改名凱基,目前要在系統建置無法鍵入,請問有人有經驗可以幫忙嗎?謝謝大家 
· 回應 1
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想要加附約
請問在2018年買的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險種代碼LEGOOA) (保額/計畫5000元),現在想加附約-癌症一次金100萬,會有辦法加嗎?目前歲數是38歲,女。
· 回應 17
想找全球人壽,保險業務員
我女兒剛滿2歲,要保險全球人壽想找高雄地區的全球保險業務員
· 回應 3
全球人壽重大疾病保險詢問
30歲男,目前有高尿酸狀況,定期回診拿痛風藥,無其他重大醫療狀況。目前想投保全球以下險種,補足個人保險缺口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  +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  +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CF) 想請問該狀況是否會被拒絕承保或除外?
· 回應 15
請問「中國人壽好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請問這張保險有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看了條款有一段「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是指如果符合失能狀況時,每個月給付「保險金額」,最高幾次保險金額的600倍,最多五年的意思嗎?條款有一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是指即使沒有生存了,還是可以繼續領到給付上限嗎?非常謝謝回覆!
· 回應 2
中國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MICAAI) 能掛附約嗎
有業務跟我說這不能掛 是真的嗎
· 回應 5
請問拔智齒保險理賠 遠雄人壽 全球人壽
預計下星期去拔水平智齒 +填膠原蛋白想請問我有以下保險 實支實付是否會有理賠呢?已經有稍微查了資料,遠雄的部分應該有理賠?但不確定全球的部分是否有理賠呢?先感謝回覆的大大🙏
· 回應 10
全球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想請問大家, 如果只有這張保單, 包含了壽險,平安保險,住院醫療,重大疾病.目前看起來缺癌症險, 然後平安保險和壽險個人認為有需要調高, 問題:1. 平安保險和壽險可以在這張保單直接調高保額嗎?2. 癌症險可以直接增加嗎? 感謝~~
· 回應 5
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
想請問近期包皮有診所檢查發現有發炎問題也因此決定去做割包皮手術想請問此單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保險是否可申請理賠?謝謝回覆
· 回應 15
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R)
最近因為需要做大腸鏡檢查,擔心有息肉,看了我的全球實支實付保單裡面的手術理賠,好像沒有看到大腸瘜肉切除術的理賠項目。想問看看有人知道這個保險是否有理賠大腸瘜肉切除嗎?
· 回應 11
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APB)
請問全球這張保單是什麼意思? 如果最低依保額100萬來算 特定意外加值 跟生活扶助金會怎麼賠? 要乘於幾倍這類的嗎? 因為目錄沒看到保單的賠法 不太懂   意定罩 3重防護罩  第1重 意外四大保障 第2重 特定意外加值給付 第3重 守護安全罩得住 商品特色 (完整商品內容與給付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第1重  意外四大保障 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失能保險金 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失能豁免保險費 第2重  特定意外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能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能生活扶助加值給付 第3重  守護安全罩得住 配戴安全設備意外身故保險金
· 回應 5
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 (APB)
請問,本人今年60歲,想保一條「實支實付」。本來是想要全球LCD+XHB,但發現保費負擔不起,所以想把主約換成APB但我問了全球業務,這是他的回答 : 「意外」不能搭實支實付。我在finfo網站明明可以這樣選擇搭配,為何他說不能?另外想請問,若想保實支實付還有其他家可以選擇嗎?(保費相對便宜)
· 回應 9
詢問-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APB)
想請問專業人員年紀:49(男)...家庭主要經濟支柱職業等級 : 1 (內勤)已有保的保險: 終身壽險+終身失能險+定期雙實支醫療+定期癌險+產險的意外+意外實支(一家)以上都是基本保額~現在想加人壽的意外險...(把產險的意外險做為補強)想了解...全球的APB終身意外這張值得購買嗎(繳費20年)??原本是詢問定期意外(XAN-100萬)..結果業務報了這張終身的給我...說可以保障到85歲.還有意外失險保障.....PS: 1. 有全球的舊有保單.....(可能是意外定期加在舊有保單沒什麼佣金吧...才會報終身的意外給我(個人猜測)2. 若是全球"定期"意外險的話...會比較推哪一張呢?謝謝!!
· 回應 9
全球人壽 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PHB
對「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PHB)」56歲買這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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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拔智齒保險理賠 全球人壽
預計6月拔水平智齒+填膠原蛋白想請問我有以下保險,是否會有理賠呢?兩者都有理賠嗎? 膠原蛋白全額嗎?謝謝回覆保險:{0931BC37-35D7-43EC-8F43-6CBEC4798DD1}.png 97.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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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 (MIR)
請問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 (MIR),剖腹產是給付基數是多少?因為手術表沒有寫到,請問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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