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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e小額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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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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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壽字第
1100001111
號函備查
元大人壽e小額終身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內容摘要:
1.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2.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3.契約重要內容:
(1)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2)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
(3)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4)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5)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6)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7)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8)保險單借款(第二十五條)
(9)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
(10)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條)
其他事項: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4.
傳真:02-27517016。
5.
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險金額有變
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保險年齡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加
計一歲。
三、「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標準
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
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
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
本公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人限期前以
式聲限期間仍未交
本契單價有保除其
款本契約使
契約於次日前
方式的自費的利息自寬期間
了的時本保單險單
後之利息之日付利
以上其利墊繳
息。
項每交予要保
明本本息價值
附約保單值準備金之餘額不墊繳一日約及約保
告到時,效力
條款
EL-上市日期 110.7.1
2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後之餘額及按復效時本保單辦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
於要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人提供被保
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除復
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
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
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
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值準備金而
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益人於知悉本司應負險責之事故後十日內通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
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已繳保險
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
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方式計
算所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於第一至第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額
的一點零二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四保單年(含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其「身故保
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除要保時間在先之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本公依本條約定給付「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後,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
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方式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完全失本公司「年繳保險費總額」
的一點零二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
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
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
止。
第二十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無息退還
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之
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三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
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
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
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其年繳保險費總額則依減額繳清
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費用以原金額之百分之以其單價準備金與
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3
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
保險依本契約三條及第十四定所算之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保險金之
給付金額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
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金扣除營費用的數超過展期期保
至被人保險年到一百一十一保單年日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
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費用以原金額之百分之以其單價準備金與
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五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人單價金時
險單為借款當日保價值準備之百
還之借款效力行停
。但之三以書
公司以書
之日還者
停止
第二十六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
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滿一歲的零超過六個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保年齡較本險費率表最高年齡為大本契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真實保年齡較本險費率表最低年齡為小本契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而致溢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
分的保險但在發生保險故後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公司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第二款及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
時法令之規定:
於訂本契約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如未指定
壽保險金」益人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祝
保險金」受益人
二、險事故發生前被保人同意變受益,如要保
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險金」或喪葬用保金受益人時或於被保險
人身除要保人已另指定益人外,被保人之法定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繼承人之順序應得險金之比適用法繼承編
規定
被保身故時,如有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部分,則
契約故保險金」或葬費保險金受人為部分保險
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
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
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者,同意要保住所地地法院第一審管
院,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外時,以北地法院為第
管轄。但不得排除費者護法第四七條民事訴訟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失能項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元大人壽e小額終身壽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20 582 363 200
21 593 370 204
22 604 377 208
23 615 384 212
24 627 391 216
25 639 399 220
26 651 407 224
27 664 414 229
28 676 422 233
29 689 430 238
30 702 438 242
31 715 447 247
32 729 455 252
33 742 464 257
34 756 472 262
35 770 481 267
36 784 490 272
37 798 499 277
38 813 509 283
39 828 518 288
40 843 527 294
41 858 537 300
42 873 547 305
43 888 557 311
44 904 566 317
45 920 577 323
46 936 587 330
47 952 597 336
48 968 608 342
49 985 618 349
50 1001 629 356
51 1018 640 363
52 1035 651 371
53 1052 662 378
54 1070 674 386
55 1087 685 394
56 1105 697 403
57 1123 709 412
58 1141 721 421
59 1159 734 430
60 1177 746 441
61 1196 759 451
62 1215 773 463
63 1233 786 474
64 1252 800 481
65 1271 814 487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ELAH00(6年期)
ELAA00(10年期)
ELAC00(20年期)
元大人壽e小額終身壽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20 517 323 178
21 528 329 181
22 538 336 185
23 548 342 188
24 559 349 192
25 570 356 196
26 581 362 199
27 592 369 203
28 604 377 207
29 615 384 211
30 627 391 216
31 639 399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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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169 738 431
65 1189 752 442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ELAH00(6年期)
ELAA00(10年期)
ELAC00(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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